| 索 引 号 | 4001/20241022-00002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
| 名 称 | 澜沧县“1.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县“1.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30日,澜沧县省道339澜岳线K17+600米处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现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4年01月30日,刘**,驾驶云JD41**号轻型厢式货车并车载李**,沿省道339澜岳线由澜沧县城往西盟县城方向行驶,13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339澜岳线K17+600米处时,与对向由唐**,驾驶的云JAR5**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乘车人李**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339澜岳线K17+600米处,该道路为南北走向的一般道路,南至澜沧县城方向,北至西盟县城方向,路面性质为沥青路面,道路有效路面全宽9.2米,道路坡度i=2.4%(澜沧至西盟为上坡),道路弯道半径R=54.46米,道路中央有宽0.15米的黄色单实线将车道划分为东、西各一条车道(东侧车道由南向北为至西盟县城方向的机非混合车道,西侧车道由北向南为至澜沧县城方向的机非混合车道),道路东侧有效路面外有宽0.3米的水泥路肩,水泥路肩外有宽0.45米,深0.5米的干涸水沟,水沟外是山地斜坡,道路西侧有效路面外有宽0.3米的水泥路肩,水泥路肩外有宽0.4米,深0.25米的干涸水沟,水沟外是道路挡墙,挡墙外是山体。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曾用名:无,男,汉族,1988年03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职业:粮农,籍贯: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5月08日,准驾车型:C1E,有效起始日期:2014年05月08日至2024年05月0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云JD4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伤害程度:无伤害。
当事人唐**,曾用名:无,男,傣族,1964年05月30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职业:行政职工,籍贯: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初次领证日期:1984年10月01日,准驾车型:C1E,有效起始日期:2020年 10月01日至2080年10月0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云JAR5**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伤害程度:无伤害。
当事人李**,曾用名:无,男,汉族,1975年09月05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职业:粮农,籍贯: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户籍所在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交通方式:云JD41**号轻型厢式货车上乘车人,伤害程度:当场死亡。
四、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甲车号牌为:云JD41**,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戴**,登记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车身颜色:白色,品牌型号:江淮牌/HFC5041XXYK****,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3-07-02,发证日期:2013-07-02,检验有效期至:2024-07-31,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2人,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有保险,该车投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承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08月03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4年08月02日23时59分59秒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08月03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4年08月02日23时59分59秒止,被保险人:戴**,
肇事车辆乙车号牌为:云JAR5**,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所有人:唐**,登记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车身颜色:蓝色,品牌型号:宝马牌/BMW64****,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19-06-10,发证日期:2019-06-10,检验有效期至:2025-06-30,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4人,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有保险,该车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承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05月15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5月14日23时59分止,保险期间:自2023年05月15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5月14日23时59分止,被保险人:唐**。
五、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综上所述,当事人刘**驾驶云JD41**号轻型厢式货车上路行驶时,未实行右侧通行原则,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翻,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唐**驾驶云JAR5**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在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行驶速度行驶(经鉴定:云JAR5**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事故前5秒的最高行驶速度为72km/h,碰撞时的行驶速度为38km/h),加之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李**属正常乘车,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澜沧是个多民族聚集地方,人多地广,道路管辖较长,民族整体文化素质落后,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如:无证驾驶、不佩戴安全头盔、酒驾醉驾、飚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不按规定超车等情况问题较突出。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经济不断提高,普遍出行用二轮摩托车、小型轿车等代替了交通工具,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增长迅猛,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呈现高发势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预防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提几点建议:一是结合我队近期的案件作好每月的交通事故研判工作,总结出突出的违法行为、容易肇事车型、易发生事故的时间、路段,积极向局党委汇报,作好应对措施和整治预防事故方案。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大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意识。三是联合片区派出所、运政、农机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路面巡逻和上路执勤力度。四是增加乡村道路危险路段的标示、标牌建设,更好地提醒过往车辆驾驶员尽早作出对危险程度的判断。五是不定期对辖区公路制定专项行动方案,重点打击无证驾驶、不佩戴安全头盔、酒驾醉驾、飚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不按规定超车、客运车超员等违法行为。六是加强对城区红绿灯管理,车辆停放标志的建设,认真履行职责,交通事故一定能得到有效预防和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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