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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030/20240802-00001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景谷县应急局  发布日期  2024-08-02
 名称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6·01”益智乡大田村 伐区伐木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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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6·01”益智乡大田村 伐区伐木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1日,益智乡大田村大田二组大陡地伐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初步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约40余万元。

2024年6月2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许*东电话报称:“昨天下午在益智乡大田村大陡地伐区,有个伐木的人被木头撞伤后死了,请你们处理一下”。县应急局在接报后立即电话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立即组织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此事进行调查,经调查初步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涉事伐区基本情况

伐区位于益智乡大田村大田村民小组,小地名:大陡地,由景谷陶相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规划设计,属人工商品林,采伐树种:桉树,面积:1.3公顷,采伐蓄积146立方米,出材量110立方米,采伐方式:皆伐。

大陡地伐区业主杨*昌,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已婚,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益智乡人,身份证号532725**********。

2024年4月1日至3日业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办理程序,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益智乡林草服务中心、益智乡人民政府逐级签字审核申报林木采伐许可,申报过程中与益智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签订《益智乡林区生产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林木采伐告知书》,和益智乡政府签订《益智乡伐区安全生产责任状》。2024年4月7日,景谷陶相科技有限公司、大田村管护员和业主杨*昌至现地对伐区进行拨交,2024年4月8日,益智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向业主发放林木采伐许可。5月20日,伐木工人进入伐区开始采伐作业。

(二)事故现场情况

2024年6月3日中午,事故调查小组和相关人员,在目击证人郑*二现场指认下,依法对伐区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因当时抢救死者李*海,事故现场已被移动)。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景谷县益智乡大田村大陡地伐区,为桉树人工林,事故中心点位于伐区南部的大陡地箐边斜坡上,距伐区便道路约20米,现场地面上有砍伐倒地交叉的两棵桉树,树长均为18米余。涉事桉树根部直径14厘米,树干中段、树冠均有多根藤蔓缠绕。树根位置有三个砍伐后遗留的树桩,呈三角形分布,靠东侧树桩与靠南侧树桩之间的砂石地面上遗落有一个竹制背刀架,现场未见其他遗留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死者、死因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份李*海在益智乡大田村务工(伐木)期间得知大田村的杨*昌有林地要伐木,从杨*昌侄儿处得到杨*昌电话号码后与杨*昌联系,两人在电话上就大陡地伐区伐木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即杨*昌同意把自己伐区的木材包给李老海采伐。2024年5月,李*海邀约上妻子郑*二、其妻子的亲戚林*三、林*玉等其余6人,于5月18日到达景谷县并与杨*昌取得联系。5月20日开始伐木,直至事发。2024年6月1日下午16时50分许,李*海和郑*二夫妇二人一同在大陡地伐区伐木,伐至大陡地伐区南部小箐边,两人准备伐一棵直径约14厘米、高18余米的桉树,该位置位于箐边,作业面较窄,地势较陡,且地面凹凸不平,郑*二用刀先把该树树根部位和用手能勾到的藤蔓砍断后,就站到该树斜上方约2.8米处看着李*海用油锯锯树。为了让树便于拉运和分段,李*海先从树根部右边锯了几下又转到左边锯,使树倒向便道路方向。树断后,李*海往树倒的反方向避让了2.4米,之后树自西向东倒向了林区便道路方向,由于被伐倒的树树干中上段和树冠的藤蔓与周围其它树有搭挂、缠绕,造成树在还没有完全倒至地面时,向倒伏的反方向回弹了一段距离,回弹后正好撞在避让不及时的李*海胸部位置,之后李老海倒地不起,其旁的郑*二连忙上前查看李*海的伤势,在看到李老海已说不出话来后,郑*二立即给杨国昌打电话,告知其李*海被树撞到伤势严重的情况,并让杨老板赶紧帮忙打电话叫120救护车来。当时杨*昌在景谷县城,在接到郑*二的电话后,其立即打电话给林*三让他赶至现场,同时打电话给他在大田的两个侄儿,让他们开皮卡车去把李*海拉出来。30多分钟后,林*三等人赶到现场时李*海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之后死者李*海于凌晨十二点多被送至县殡仪馆。

(二)死者情况

死者李*海,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已婚,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大雪山乡人,身份证号码:533524************。

(三)死亡原因

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海死亡原因为:胸部外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初步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约40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伐木工人在采伐桉树时,没有将搭挂和缠绕的藤蔓及树枝清理干净,树木锯断后被藤蔓牵拉形成回弹力,伐木工人(死者)避让不及导致其胸部被回弹的树撞击到胸部,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1)伐木工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低,对潜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未留意自身作业环境,没有处理好树藤间相互搭挂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2)杨*昌作为伐区所有人、管理人,其安排工人进行伐木但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未严格监督伐木人员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的要求采取措施处理树木搭挂,未对伐木工人进行安全和技术方面的培训,未向伐木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伐木工人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李*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杨*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汲取这次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主体责任的落实,对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四不伤害”,防止冒险作业行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落实现场管理措施,全面彻底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二)加强伐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督促伐区生产单位和个人从加强现场管理入手,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一是认真督促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二是要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人员,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指挥;三是要加强督促检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要特别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四是要加强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掌握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力度,使从业人员知道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是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加大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伐区安全管理,要深入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用事故案例教育群众,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6·01”益智乡大田村伐区伐木致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