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 “5.20”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0  来源:福贡县交警大队

索引号
767056210-2025-280009
发文机构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专栏
主题分类
公路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06-06 11:35:56

2025 年 5 月 20 日 11 时 28 分,在喀东线 K6917+778 米处,发生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高某某,男,汉族,家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身份证号:53042319950XXXXXXX,驾驶云 QC7613 小型普通客车;

2.邓某某,男,汉族,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身份证号:53011119811XXXXXXX,驾驶云 AN0510 中型普通客车;

3.陈某、王某、顾某、翁某某、沈某某,乘坐云 QC7613 小型普通客车。

(二)车辆情况

云 QC7613,小型普通客车(旅游客运);云 AN0510,中型普通客车(旅游客运)。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喀东线 K6917+778 米处,干燥沥青路面,南北走向,路面宽 7.6 米,事故时天气晴。

二、简要案情

2025 年 5 月 20 日,驾驶人高某某驾驶云 QC7613 号小型普通客车(旅游客运,车载 6 人),由泸水市向福贡县方向行驶。11 时 28 分许,行至喀东线 K6917+778 米处时,与对向邓某某驾驶的云 AN0510 号中型普通客车(旅游客运,车载 15 人)发生碰撞,造成云 QC7613 号车上 5 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依据

(一)事故证据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现场情况;

询问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还原事故过程;

2.车辆技术鉴定、车速鉴定、伤情鉴定:明确车辆状况、速度及损伤程度。

(二)事故形成原因

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根本原因。

四、事故责任依据

1.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承担全部责任;

2.邓某某及双方乘车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突出问题

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占道行驶、右侧通行意识薄弱;山区道路会车安全管控不足。

(二)预防对策建议

强化旅游客运驾驶人安全培训;严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道会车;完善山区道路中线与警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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