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 “3.1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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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7056210-2025-280006
发文机构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专栏
主题分类
公路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03-19 11:27:58

2025 年 3 月 13 日 7 时 00 分,在福贡县上帕街爱购超市门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伤人事故。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封某某,女,傈僳族,家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上帕镇上帕村,身份证号:53332319890XXXXXXX,驾驶云 QL6860 普通二轮摩托车;

2.段某某,女,汉族,家住福贡县润福社区,身份证号:53300119830XXXXXXX,驾驶云 QD27569 小型轿车;

3.和某龙、和某君,乘坐云 QL6860 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车辆情况

云 QL6860,普通二轮摩托车(非营运);云 QD27569,小型轿车(出租客运)。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上帕街爱购超市门口,有交通标线的沥青路面,平直路段,路面宽 710 厘米,事故时天气雨天。

二、简要案情

2025 年 3 月 13 日,驾驶人封某某驾驶云 QL6860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非营运,车载 3 人),由上帕镇亚务都小组往上帕街方向行驶。7 时 00 分许,行至上帕街爱购超市门口时,与对向段某某驾驶的云 QD27569 号小型轿车(出租客运)发生碰撞,造成封某某及两名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依据

(一)事故证据

1.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事故信息;

2.询问笔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核实身份与车辆状态。

(二)事故形成原因

封某某转弯不让直行,是事故主要原因;段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次要原因。

四、事故责任依据

1.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负主要责任;

2.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次要责任;

和某龙、和某君不承担责任。

五、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突出问题

摩托车超员载人、转弯不让直行;城区路口驾驶人安全驾驶规范执行不到位。

(二)预防对策建议

严查摩托车超员、转弯不让直行;加强城区路口巡查与宣传;提升驾驶人安全操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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