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3-06-16 信息来源: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2022年1月5日14时08分22秒,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化工”)3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精制装置原料罐区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47.9万元。

事故发生后,安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会、殷都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市纪检监察机关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2022年6月23日,事故调查报告经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2022年7月6日,经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并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正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6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5月22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成员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6月8日至9日,评估组逐项对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结案的批复》(安政文〔2022〕46号)要求,深入事故相关企业、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落实情况

1.周小雨,男,35岁,群众,安阳县蒋村镇四合村人,维修作业临时务工人员负责人。在无任何证照、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宇天化工蒽油加氢厂维修作业。2022年1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周小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系初犯、偶犯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小雨做不起诉,同时下发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县检刑不诉〔2022〕215号)。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将周小雨列入公司承包商黑名单,永久不得使用(宇化字〔2022〕13号)。 

2.姬永涛,男,35岁,群众,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人,周小雨组织的临时务工人员现场负责人。指挥无电焊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作业时擅自离开动火现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未在作业前对储存物质进行风险辨识,未意识到罐内残存物料挥发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了爆炸性混合物,擅自冒险实施动火作业。2022年1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7月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2022年8月10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2022年10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2年11月25日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姬永涛一案进行宣判(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豫0522刑初593号),判处被告人姬永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即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将姬永涛列入公司承包商黑名单,永久不得使用(宇化字〔2022〕13号)。

3.李广忠,男,33岁,群众,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蒽油加氢厂油库班长,本次作业监护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周小雨组织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松懈,在向上级汇报T4207蒽油储罐人孔盖焊接作业时,擅自离开动火现场,未将作业人员和设备清离现场,履行动火作业监护人职责不到位。2022年1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李广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系初犯、偶犯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广忠做不起诉,同时下发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县检刑不诉〔2022〕216号)。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李广忠免职处分(宇化字〔2022〕13号)。

4.刘亚博,男,34岁,群众,安阳县铜冶镇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蒽油加氢厂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动火作业前,对外来务工人员电焊工人特种作业证审核把关不严;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在动火作业前只是用“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检测了集油槽、旁边水沟、洗涤塔,未对罐体内进行气体检测分析;对周小雨组织的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将储罐内物料所具有的理化特性和存在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安全交底;在电焊作业时,擅自离开动火现场。2022年1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刘亚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系初犯、偶犯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亚博做不起诉,同时下发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县检刑不诉〔2022〕213号)。安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安)应急罚〔2022〕支队024号)。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刘亚博免职处分(宇化字〔2022〕13号)。  

5.张文超,男,35岁,群众,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蒽油加氢厂厂长。违法将维修作业发包给无任何证照的周小雨及其临时务工人员,未对周小雨组织的外来务工人员证照情况进行审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核查涉险人员情况,存在事故伤亡人员信息情况迟报的事实。2022年1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张文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系初犯、偶犯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文超做不起诉,同时下发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县检刑不诉〔2022〕214号)。安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安)应急罚〔2022〕支队022号)。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张文超免职处分(宇化字〔2022〕13号)。

6.程帅,男,34岁,群众,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安环处处长,兼任安全科科长、环保科科长、苯加氢厂安全员。未有效开展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宇天化工外来务工准入管理不严格、维修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不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不落实。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安阳县公安局侦查,查明程帅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了安阳县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安县公(铜冶)终侦字(2022)4号),终止对程帅的侦查。安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安)应急罚〔2022〕支队023号)。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程帅免职处分(宇化字〔2022〕13号)。

7.张伟东,男,53岁,中共党员,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安阳县公安局侦查,查明张伟东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了安阳县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安县公(铜冶)终侦字(2022)2号),终止对张伟东的侦查。安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安)应急罚〔2022〕支队021号)。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张伟东免职处分(宇化字〔2022〕13号)。

8.王智强,男,32岁,中共党员,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安阳县公安局侦查,查明王智强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了安阳县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安县公(铜冶)终侦字(2022)3号),终止对王智强的侦查。安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安)应急罚〔2022〕支队020号)。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王智强撤销公司法人处分(宇化字〔2022〕13号)。

安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安)应急罚〔2022〕支队015号)。

三、涉及事故公职人员党政处分落实情况。

1.李锐锋,男,45岁,中共党员,铜冶镇经济发展办(应急管理办)主任。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督导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扎实、不彻底。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殷都区监察委员会研究,下发了《关于给予李锐锋记过处分的决定》(殷监文〔2022〕15号),时间自2022年9月5日起生效。

2.赵院丰,男,42岁,中共党员,铜冶镇副镇长。分管工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督导检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扎实。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殷都区监察委员会研究,下发了《关于给予赵院丰记过处分的决定》(殷监文〔2022〕21号),时间自2022年9月5日起生效。

3.乔英伟,男,36岁,中共党员,铜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铜冶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殷都区监察委员会研究,下发了《关于给予乔英伟警告处分的决定》(殷监文〔2022〕19号),时间自2022年9月5日起生效。

4.高鹏宇,男,36岁,中共党员,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科员(原股长)。2017年3月至2022年1月5日期间,担任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化企业冬季安全大检查不扎实,督促指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负有监督管理方面的直接责任。2022年7月29日,经中共安阳市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委员会研究,下发了《关于给予高鹏宇记过处分的决定》(殷应急党〔2022〕13号),时间自2022年7月29日起生效。

5.郭凯敏,男,42岁,中共党员,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5日期间,担任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副股长,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检查不认真,执法程序不规范,2021年6月11日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9处安全生产隐患,仅口头告知,未正式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1年6月26日复查合格,其中《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均是在复查结束后企业人员才进行签字。同时,执法检查未全过程记录。负有监督管理方面的直接责任。2022年7月29日,经中共安阳市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委员会研究,下发了《关于给予郭凯敏记过处分的决定》(殷应急党〔2022〕14号),时间自2022年7月29日起生效。

6.张良喜,男,48岁,中共党员,殷都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开展的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化企业冬季安全大检查不扎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殷都区监察委员会研究,下发了《关于给予张良喜警告处分的决定》(殷监文〔2022〕20号),时间自2022年9月5日起生效。

7.许杰,男,39岁,殷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股副股长,按照殷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任务分工,负责铜冶片区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化工行业指导。对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负有行业管理方面的直接责任。2022年7月29日,经中共安阳市殷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究,下发了《关于给予许杰政务记过处分的决定》(殷工信党组〔2022〕6号),时间自2022年7月29日起生效。

四、其他处理情况

1.殷都区委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第46次常委会专题通报了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事故情况;区政府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常务会议通报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事故有关情况,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并于7月20日向安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2.对涉及河南川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问题,向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移交处理。

五、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及吸取事故教训情况

一是以案促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5”事故发生后,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更换了企业法人、总经理,新聘任了安全总监、安全处长,设立了安全监察处,配齐了专职安全员,同时将每年的1月5日定为企业安全警示教育日,在事发现场制定了警示教育牌,定期对公司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要求以此为戒,警钟长鸣,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是完善制度,着力提升制度化管理水平。自“1·5”事故发生后,为切实加强制度化管理水平,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修订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变更管控制度、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检维修制度、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流程等,尤其是对高危作业、高风险区域作业、特种作业等风险较大的作业,加强了进场作业培训、风险告知,明确了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了作业申报制度,完善了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到了人员、组织、方案预案、安全措施、安全设施的全面落实,有效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强培训,提升企业员工综合安全素质。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修订完善了《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发布了《关于开展网上培训教育及考试的通知》《关于开展网上安全承诺公告及培训考试的通知》《关于使用“化危为安”开展教育培训的通知》,公司利用“安全无忧”手机APP,每月开展全员网上考试,同时将考试成绩纳入奖惩范围,有效调动了员工学习的积极性,达到了安全培训的目的,提升了员工的综合安全素质。

四是加强管控,进一步强化检维修作业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安全,企业修订完善了八大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发布了关于加强罐区检维修作业考核的通知,制定了设备检修交出及验收单,对外来承包商的检维修作业,从方案制定、危险性分析、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签发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面排查,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检维修作业安全。

五是强化执法,提升行业安全监管能力。“1·5”事故发生后,殷都区政府、铜冶镇政府、殷都区应急管理局、殷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冬季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殷都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965项,其中重大隐患18项,现已全部完成整改,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1家,特别是对外包工程进行专项检查,立案2起,共计行政处罚3.7万元。通过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有效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殷都区政府、铜冶镇政府、殷都区应急管理局、殷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企业在收到《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南宇天化工“1·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后,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加大隐患整改和执法查处力度,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肃处理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落实了《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1·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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