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菜园街900号附113号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宿舍处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仓房沟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组成的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2·1”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76347792P,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境三期14号底商住宅楼会所101,法定代表人:董志武,成立日期:2008年08月4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政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停车场服务;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洗车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养老服务(除依法须经比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向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班长崔世远、事故发生地所在社区了解得知:2022年12月1日9时许,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菜园街900号附113号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1室员工宿舍处,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班长崔世远发现蒋忠华、高彦荣两人(同宿舍居住)未前往食堂就餐,经前往宿舍查看并呼叫,二人均无回应,强行推门进入后发现蒋忠华已无呼吸,高彦荣有呼吸但无意识且口吐白沫,随即开窗通风,并将高彦荣拖至过道,盖上被子、垫上枕头,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班长崔世远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第一时间通知所在社区。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一人已无生命体征,现场判定死亡;法医到场后现场判定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随后联系殡仪馆车辆将蒋忠华尸体运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殡仪馆存放;高彦荣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后期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沙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区委、区政府领导、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仓房沟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进行处置善后。
2022年12月12日,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忠华亲属签订《和解协议》,赔付金额19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元整人民币)。2022年12月17日,蒋忠华遗体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善后工作处理结束后,蒋忠华亲属均已返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和受伤人员情况
1.蒋忠华,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生,现年57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新建白云村8组,身份证号:511022********6191,生前系滞留于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从事花草树木种植及绿化养护工作。其本人已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14日,事故发生时已解除劳务合同。
2.高彦荣,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生,现年37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安伏乡刘洼村177号,身份证号:620522********2316,系滞留于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从事开洒水车、浇水工作。其本人已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为2022年4月17日至2022年10月24日,事故发生时已解除劳务合同。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亡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4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现场宿舍内有一盆未熄灭的炭火(圆球状煤炭、半截油漆桶自制),炭火在燃烧过程中释放一氧化碳有毒气体,宿舍门窗关闭,空气不流通,导致一氧化碳气体浓度超标,引起人员中毒、窒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蒋忠华、高彦荣两人安全意识淡薄,在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滞留期间,违反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擅自违规在室内使用明火,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
(二)事故单位履职情况
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要服务项目为:事发地周边荒山的花草树木种植及绿化养护工作。事发时为冬季,公司各类服务项目已停止,且乌鲁木齐市正处于新冠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时期,禁止外来务工人员返乡。死者蒋中华、伤者高彦荣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24日到期,到期后已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劳务),因新冠疫情滞留于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宿区。2022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二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从集中隔离点完成集中隔离,因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无处可去。该公司本不予接收二人,经仓房沟街道仓欣社区不断沟通协调,鉴于当时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和防控大局,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接收。
二人滞留期间,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防疫社会责任,为二人提供住宿和就餐。根据疫情防控不聚集的要求,实行分餐制,每日开饭时间在保持足够间距的前提下,排队将餐食领回宿舍。排队领餐时,现场安全负责人崔世远口头提醒住宿安全事项,因二人解除集中隔离仅1天,仍处于居家隔离期间,不允许与外部人员接触,现场安全负责人无法进入宿舍实地检查,二人应当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2·1”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面对新冠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服从大局,主动承担疫情防控社会责任,在死者蒋中华、伤者高彦荣已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动(劳务)的情况下,经属地社区协调为二人提供居家隔离场所和住宿、就餐保障。在住宿安全管理中,公司早在建章立制时就已制定了住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宿舍禁止明火取暖,现场安全负责人崔世远于每日排队取餐时口头提醒安全事项。且公司住宿区为电锅炉集中辐射供热,满足室内温度,二人仍违反公司住宿安全管理制度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中毒。
事后,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报告事件情况,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妥善解决家属后顾之忧,伤者经救治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仍在医院接受康复锻炼,未引发社会舆论,未造成不良影响。鉴于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对该起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对该单位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对事故个人的处理意见
1.蒋忠华,滞留于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花草树木种植及绿化养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要求,违反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擅自违规在室内使用明火),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六、防范建议及整改措施
(一)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深刻汲取此次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亡人事故教训,严格企业生产经营及住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水电气火安全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一氧化碳安全防范宣传,全面贯彻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于15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各部门、各街道特别是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仓房沟街道办事处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宣传和事故预防措施,督促辖区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七、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2·1”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亡人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史伟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康花红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康 东 (区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利明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
赵一祯(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干部)
刘小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干部)
马涛(区总工会干部)
魏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迪里夏提·阿布拉(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干部)
赵承荣(仓房沟街道办事处干部)
邀请单位人员:成建新(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2·1”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亡人事故调查组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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