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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2021年3月27日22时14分许,安阳市汤阴县S302省道与G515国道菜园镇路段十字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决定对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交通运输局、安阳市总工会、汤阴县人民政府、汤阴县应急管理局、汤阴县公安局、汤阴县交通运输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邯郸市应急管理局、邯郸市公安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省、市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1年10月16日事故调查结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正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8月30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成员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评估组逐项对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安政文〔2021〕74号)要求,深入事故相关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落实情况
1.赵建坤,豫A6A7H0号普通小型客车驾驶人,2021年3月27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2021年11月2日,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对赵建坤一案进行宣判(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0523刑初272号),判处被告人赵建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33年3月28日止;作案车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刘金泉,中共党员,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2021年4月9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月23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2021年6月1日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0523刑初140号),判处被告人刘金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遂刘金泉不服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裁定(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豫05刑终41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2021年12月14日,经十四届汤阴县纪委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研究,报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刘金泉开除党籍处分(中共汤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刘金泉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汤纪文〔2021〕95号));2021年12月14日,经汤阴县监察委员会研究,报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刘金泉开除公职处分(汤阴县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刘金泉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汤监文〔2021〕36号))。
3.吴迪,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辅警。2021年4月21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5月28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2021年6月1日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0523刑初140号),判处被告人吴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即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遂吴迪不服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裁定(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豫05刑终41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4.石振坤,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辅警。2021年4月21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5月28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2021年6月1日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0523刑初140号),判处被告人石振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遂石振坤不服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裁定(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豫05刑终41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5.王磊,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辅警。2021年4月21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5月28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2021年6月1日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0523刑初140号),判处被告人石振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遂王磊不服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裁定(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豫05刑终41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涉及事故公职人员党政处分落实情况。
1.朱红彬,男,汉族,中共党员,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四级警长。在将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移交内黄县楚旺派出所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赵建坤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问题,与内黄县楚旺派出所对接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问题不到位,导致赵建坤在取保候审期间失管失控,负有直接责任。经与省公安厅多次联系,省公安厅明确表示,对朱红彬相关处理材料应有省安委办调取,未向安阳市安委办提供相关人员处理材料。
2.周宁,男,汉族,中共党员,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副支队长、四级高级警长。未发现赵建坤在取保候审期间失管失控问题,对赵建坤危险驾驶案件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与省公安厅多次联系,省公安厅明确表示,对周宁相关处理材料应有省安委办调取,未向安阳市安委办提供相关人员处理材料。
3.刘伟鹏,男,汉族,中共党员,内黄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原楚旺派出所副所长)。在任楚旺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与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对接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移交事宜时,刘伟鹏以取保候审保证金未缴入内黄县公安局指定账户为由,告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将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缴至内黄县公安局指定账户,拒绝对赵建坤进行监管,直至2021年1月22日刘伟鹏调离楚旺派出所,未主动与河南省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对接赵建坤取保候审监管执行事宜,导致赵建坤在取保候审期间失管失控,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12月22日,经内黄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下发《关于给予刘伟鹏警告处分的决定》(内监文〔2021〕31号),处分从2021年12月22日起生效,至2023年6月14日止。
4.马闹,男,汉族,中共党员,登封市公安局送表派出所民警。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暂住登记凭证,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违规代所长景慧阳(副所长王海乾)在暂住登记申报表上签字,未按规定对赵建坤进行暂住信息核查,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不在本地居住的赵建坤违规办理暂住登记凭证,客观上为肇事司机赵建坤办理豫A6A7H0号事故车辆过户提供条件,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6月17日,登封市公安局做出了《关于给与马闹撤职处分的决定》(登公〔2021〕21号),中共登封市公安局党委《关于给予马闹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登公党委〔2021〕26号),职级从四级警长降为一级警员,工资级别降两个级别,并将处分决定装入人事档案。
5.王海乾,男,汉族,中共党员,登封市公安局送表派出所副所长兼任安庄警务室负责人。违反暂住登记凭证办理规定,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暂住登记凭证,在分管东送表警务室和安庄警务室期间,对赵建坤申请暂住登记监管不到位,对东送表警务室暂住登记申报审批存在冒签现象、未严格核查暂住申请人员信息等问题失管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6月17日,登封市公安局做出了《关于给予王海乾撤职处分的决定》(登公〔2021〕20号),中共登封市公安局党委《关于给予王海乾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登公党委〔2021〕25号),岗位由九级职员降为十级职员,薪级由22级降为20级,并将处分决定装入人事档案。
6.焦全乐,男,汉族,中共党员,鹤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级警长,负责濮鹤高速公路日常勤务,保障道路畅通和违法行为查处。对查处的赵建坤驾驶的豫A6A7H0号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以超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按照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未责令恢复原状,负有直接责任。经与鹤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联系后,鹤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电话反馈我办,截止目前,没有下达对焦全乐的责任处理决定,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7.吴海波,男,汉族,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违法处理室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对赵建坤在内黄县境内长期从事非法营运问题失察失管;行政处罚审核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规定对赵建坤第二次驾驶豫A6A7H0号车辆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要求将赵建坤驾驶豫A6A7H0号车辆非法营运行为查处结果通报郑州市运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12月22日,经内黄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下发《关于给予吴海波记过处分的决定》(内监文〔2021〕29号),处分从2021年12月22日起生效,至2022年12月21日止。
8.申迎军,男,汉族,中共党员,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股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赵建坤驾驶豫A6A7H0号车辆非法营运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不严,未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12月22日,经内黄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下发《关于给予申迎军警告处分的决定》(内监文〔2021〕28号),处分从2021年12月22日起生效,至2022年6月21日止。
9.刘军,男,汉族,中共党员,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会主席,分管违法处理室工作。在分管违法处理工作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赵建坤在内黄县境内长期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审核把关不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12月22日,经内黄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下发《关于给予刘军警告处分的决定》(内监文〔2021〕30号),处分从2021年12月22日起生效,至2022年6月21日止。
10.贾学堂,男,汉族,中共党员,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六个交警中队,负责道路执勤和执法,协助大队长和教导员开展中队思想教育、队伍建设、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对民警日常管理教育不到位,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履职不力,对民警刘金泉和吴迪、石振坤、王磊三名辅警驾驶警车追缉车辆,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未向指挥中心报告,未履行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2年5月27日,经十四届汤阴县纪委常委会第23次会议研究,做出了《关于给予贾学堂记过处分的决定》(汤监文〔2022〕14号),决定自2022年5月27日生效。
四、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及吸取事故教训情况
一是举一反三,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教育。“3.27”交通事故发生后,汤阴县交通管理大队、内黄县交通运输局分别以“3.27”交通事故开展以案促改,制定了实施方案,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通报全系统,要求以此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以“3.27”事故为典型案例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坚持例会诫勉,每周例会时播放安全教育专题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到以案为戒,警钟长鸣。
二是持续加大非法营运行为整治力度。自“3.27”事故发生后,为切实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安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印发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雷霆”行动工作方案》(安交执〔2021〕13号)、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内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印发《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内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方案》(内交执〔2021〕6号)、内黄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严厉打击“黑客车”“黑出租车”“黑网约车”的通告》、内黄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营运、净化客运市场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交〔2021〕59号)等相关文件,截止今年8月31日,内黄县交通运输局共查处“黑客车”9部,罚款27万元,“黑出租”37部,罚款19万元;查处其它违法客车、出租车、网约车113部,罚款17.06万元,有效的堵塞了漏洞,从根本上维护了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是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汤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结合全县道路和交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路面勤务工作机制,制定了《路面巡逻防控勤务方案》,最大限度将警力、装备投向路面,采取警车巡查和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不间断巡逻管控。同时,联合交通管理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依托预防事故“减量控大”专项行动,不断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查酒驾醉驾、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法改拼装、农用车违法载人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切实消除安全隐患。“3.27”事故以来,汤阴县共查处酒后驾车811起,醉酒驾车234起,货车超载超限1108起,货车私自改装加高栏板729起,载客汽车超员324起,驾驶报废车7起,机动车涉牌涉证809起。通过严格执法行动,有效的预防和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是加强教育培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内黄县交通运输局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轮训。对执法工作做到常教育、常提醒,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坚持举办法制培训,即使执法任务再重、应急工作再紧,每年也要坚持举办多期交通法制培训班,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能做到执法、懂法、守法、护法。2021年以来至今,已举办了10期培训班,参培规模达500人次以上。结合“交通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执法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确保整改到位。
五是明确相关执法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要求,保证各执法环节密切配合、环环制约。严明执法纪律。开展谈话提醒活动,签订《规范廉洁执法承诺书》,恪守纪律底线,紧绷执法人员纪律之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法问责。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造成错案和存在执法过错责任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汤阴县公安局、内黄县公安局、内黄县交通运输局、登封市公安局在收到《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后,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加强了重点车辆车型监管工作,严肃处理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落实了《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省公安厅、鹤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未能向安阳市安委办提供相关人员处理决定和相关防范措施材料。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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