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4·19”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05 12:57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中小 】

2024年4月19日18时40分左右,达坂城区盐湖街道北山坡天然气乌善线巡检道路上发生1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规定,经达坂城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人社局、总工会、交警大队组成的达坂城区“4·19”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9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玉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2020年05月2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露天石膏开采;石粉加工,矿业技术咨询;销售:矿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石膏、膨润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纸面石膏板、石膏粉的制造、销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石灰和石膏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耐火材料生产;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五金产品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装卸搬运;仓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二)事故相关个人基本情况

1、江 某,男,汉族,年龄57 岁,系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

2、马 某,男,汉族,年龄38岁,系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

3、杨 某,男,汉族,年龄51岁,系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石膏粉生产车间班长;

4、马 某,男,汉族,年龄27岁,系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石膏粉线巡检工,事故装载机驾驶员;

5、赵 某,男,汉族,现年51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地镇东来村三组,系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车间工人,事故电动车驾驶员,被装载机撵压,导致其死亡。

(三)事故车辆情况

1、装载机厂牌型号:柳工牌,发动机号:90245769,车架号:CLG855NZLPL796200,保修日期:2023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新疆乌鲁木齐市金满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使用性质:装卸;

2、二轮电动车,厂牌型号:欧力牌智能电动车,型号:OULIYA001。车辆登记所有人:赵全义,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地镇东来村三组。使用性质:非营运。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盐湖街道北山坡天然气乌善线巡检道路非厂区范围内,道路呈东西走向,路宽约6m,路段西边通往柴窝堡街道,东边通往达坂城镇,北边通往西沟乡风电场,南边通往于盐湖街道北山坡,道路干燥,土和砂石混合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事故装载机是由东往西行驶,距离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约1400m处与驾驶电瓶车的赵全义发生碰撞,死者位于装载机右后方大约3m左右,电瓶车位于装载机右后方大约6m左右。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1、事故时间:2024年4月19日18时40分左右(北京时间)

2、地   点:达坂城区盐湖街道北山坡天然气乌善线巡检道路。

(二)事件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4月19日18时40分左右,当日处于停工检修设备期间,石膏粉线巡检工马某下班后准备捡干柴,捡干柴使用三轮车装运,由于当日三轮车故障,无法使用,马某看到中心破碎线旁停放一辆装载机,且装载机钥匙未拔出,马某驾驶装载机出厂区捡干柴,装载机行驶到盐湖街道北山坡天然气乌善线巡检道路距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1.4公里处,马某驾驶的装载机和赵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马某因没带手机,跑回车间叫人帮忙,到车间后马某给班长杨某告知情况,杨某跑到石膏板线车间告知厂长马某,厂长马某通知公司安环部部长江某,江某赶到石膏板线车间与厂长马某、班长杨某共同向马某了解情况,江某、马某、王某、杨某、马某立即赶赴现场,厂长马某立即拨打120,江某向公司法人韩某报告情况,并用警戒带保护事故发生现场,江某、马某、王某、杨某、马某到现场发现一辆装载机停在盐湖街道北山坡天然气乌善线巡检道路中间,赵某和电动车斜躺在装载机右后方,赵某面部损毁严重,头部附近存在大量血迹,120接到通知后赶往现场,并将赵某抬上救护车,经现场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盐湖街道及盐湖派出所、交警大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经过,安排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金、抚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等。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马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装载机行驶中因阳光直射,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马某擅自无证驾驶装载机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达坂城区“4·19”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马某,装载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装载机,在驾驶装载机行驶中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意识,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加强对日常道路运输企业的检查巡查力度,坚决遏制本区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问题。

(二)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厂(场)内机动车辆、工程机械设备和驾驶员监督管理,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严禁非操作人员驾驶厂(场)内机动车辆和工程机械设备,厂(场)内机动车辆和工程机械设备停止作业时需将车辆停放至指定位置,并将车钥匙进行统一管理,落实对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其他企业举一反三,切实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三)各企业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重视机械操作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加强作业过程中风险识别与控制,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加大排查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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