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巴里坤“10·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哈密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
目 录
一、事故情况
(一)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二)涉事车辆情况
(三)涉事企业情况
(四)事发路段情况
(五)事故涉及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六)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
二、事件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情况
(三)应急救援评估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分析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五、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二)建议立案调查处理人员
(三)建议立案调查责任单位
七、防范措施
2024年10月25日14时54分许,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轻型货车(豫N12E0T)在巴里坤G7京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2451公里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UT2551挂车津H0878超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55万元。
事故发生后,哈密市副市长带领市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快速召集巴里坤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会议,了解事故详情、听取处置情况汇报、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成立了善后处理、综合协调、舆情管控、技术调查组等4个小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10月25日21时许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抵达巴里坤县,全面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专业力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指导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2024年10月26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哈密市“10·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要求哈密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哈密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哈密巴里坤“10·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同步邀请哈密市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查明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哈密巴里坤“10·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豫N12E0T轻型货车未与前车天津市津沧昊智国际货物有限公司鲁UT2551挂车津H0878超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造成两车追尾的责任事故。
一、事故情况
(一)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驾驶人基本情况
①王平,男,系河南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信电力”)职工;事发时驾驶豫N12E0T号五菱轻型货车,10月26日8时4分经巴里坤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准驾车型C1,2020年11月5日由河南省商丘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颁发,有效期2020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司法鉴定:根据新中信司鉴中信[2024]毒鉴字第7519号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王平体内未检出乙醇、毒品成分。
②张运祥,男,事发时驾驶鲁UT2551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津H0878超号远东汽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准驾车型A2,2011年12月19日,由河北省沧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初次颁发,有效期2017年12月19日至2027年12月1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司法鉴定:根据新中信司鉴中信[2024]毒鉴字第7679号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张运祥体内未检出乙醇、毒品成分。
2.乘坐人员基本情况
①赵红涛(豫N12E0T轻型货车乘车人),男,系同信电力职工,在事故中死亡。
②宋成(豫N12E0T轻型货车乘车人),男,系同信电力职工,在事故中死亡。
③沈腾腾(豫N12E0T轻型货车乘车人),男,系同信电力职工,在事故中死亡。
④赵金召(豫N12E0T轻型货车乘车人),男,系同信电力职工,经巴里坤县人民医院治疗后,无生命危险。
(二)涉事车辆情况
1.豫N12E0T号轻型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7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核载5人,实载5人。机动车所有人:同信电力,厂牌型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身颜色:灰色;机动车状态:正常。
据鉴定:所检车辆识别代号与其机动车行驶证标注对应内容相符;车辆肇事前行车制动技术状况无法确认;车辆碰撞前瞬间车速为104km/h。
根据同信电力领导安排,2024年10月25日13时10分许,王平等人驾车从巴里坤县三塘湖镇项目部宿舍出发,前往该公司承包的塔城一电力通信工程作业。13时52分经G7京新高速巴里坤收费站匝道口驶入京新高速行驶,经至G7高速2451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
2.鲁UT25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8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8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青岛力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鸿大件”),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天津市津沧昊智国际货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沧昊智”);因津沧昊智取得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故该车辆挂靠在力鸿大件名下;厂牌型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颜色:红色;机动车状态:交通违法未处理;
2024年10月22日9时,该车由甘肃省玉门市中车重能公司转载风机塔桶出发,运载目的地为乌鲁木齐柴窝铺,25日14时50分许至G7京新高速2451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整备质量10.3吨,准牵引总质量38.5吨(事发时车货总质量156吨)。
据鉴定:所检车辆识别代号与其机动车行驶证标注对应内容相符;车辆后部右侧危险警告信号工作无效,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车后下部防护装置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鲁UT2551(津H0878超)车辆的行驶速度为35km/h。
3.津H0878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远东汽车牌;车辆所有人津沧昊智。
车辆外检情况:2024年10月27日,交警支队车管所车辆外检员,在G7高速下涝坝服务区对“津H0878超”号挂车进行外检,检查结果为:经对“津H0878超”号全液压轴线挂车现场检查,未发现非法改装痕迹。
(三)涉事企业情况
1.同信电力成立于2014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高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U,注册资本:1.88亿元。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黄河东路与通达七路交叉口传化公路港配载楼A323号。经营范围:电力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豫N12E0T号五菱牌轻型货车为同信电力所有。同信电力证照齐全,经营活动符合证照规定的相关经营活动。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
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公司上下级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深入基层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建立安全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培训教育考核内容仅限于项目施工安全,未组织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培训、考核工作。企业建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司所有的82辆(非营运)和租赁的7辆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管理,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各部门的车辆的统一管理,收集车辆信息、建立车辆信息台账、负责各部门车辆的保养、维修、保险、年审、违章处理、GPS监管等工作,对经常违法的车辆进行通报、考核。
通过调取事故车辆豫N12E0T车辆的车辆审验、维修、保养和驾驶人王平的违法记录、体检报告等证据,豫N12E0T车辆于2024年5月15日在河南商丘市众信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2024年1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无交通违法记录,车辆于2024年6月26日、6月28日、9月5日,前后三次进行保养;驾驶人王平2024年1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无交通违法记录,身体状况基本良好,但存在心动过缓、窦性心动过缓、脉压增大、脉率减慢59次/分钟等身体问题。
建立GPS车辆动态监测平台,由第三方商丘市环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同信电力的GPS监测设备及配套监测平台的运维工作,同信电力物资部负责对本单位所用车辆安装GPS,安质部负责通过GPS系统实时查看车辆的状态、行驶轨迹、速度、所在位置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是防止车辆丢失,监管车辆是否超速、司机是否疲劳驾驶等情况),安质部安全人员通过GPS平台发现问题并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来提醒驾驶员。
通过检查GPS平台数据,查看事故车豫N12E0T车辆当天的车辆轨迹,发现豫N12E0T车辆10月25日从12时52分至14时13分有数据,车辆行驶速度为11.11km/h至94.45km/h区间,事故发生是14时53分,平台数据不完整、缺失,未能对车辆进行全程监管,有监测平台轨迹明细、平台车辆位置截图、电子数据拷贝等佐证材料。
2.力鸿大件成立于2020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荆有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T3GMGXB,注册资本:500万元整。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深圳路888号10楼2-1-121。鲁UT25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该公司所有。力鸿运输证照齐全,经营活动符合证照规定的相关经营活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安全管理情况:该公司无具体办公场所,登记法人为荆有财,力鸿大件无日常工作档案材料,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公司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该公司运营不规范,安全管理完全缺失。未组织开展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
企业未建立车辆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该公司名下共有28辆运输车辆(其中14辆大型汽车、14辆小型汽车),挂靠车辆27辆(事故车辆鲁UT2551号车辆属津沧昊智挂靠至力鸿大件的挂靠车辆),只有1辆鲁B77JE7的小型汽车属于公司实际管理使用,其他车辆均由车辆实际拥有人或公司进行管理;由于管理缺失,其中16辆车有违法未处理,2辆车逾期未年检,力鸿大件因此被交警部门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
公司未建立车辆动态监测平台,未建立车辆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无法提供鲁UT2551号车辆GPS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后台数据,所提供车辆数据(纸质)实际由津沧昊智提供。
由于鲁UT2551号车辆属于挂靠车辆,实际管理、运营仍由津沧昊智负责,此次承运的大件货物由津沧昊智通过“网上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平台”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力鸿大件对此次运输活动不知晓。
3.津沧昊智成立于2019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王俊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W12N0F,注册资本:2500万元整。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福慧花园12-3-402。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拖车、清障、救援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津沧昊智证照齐全,经营活动符合证照规定的相关经营活动。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证书编号:津交运管许可塘字120107301909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安全管理情况:公司经理王亚辉担任安全生产组长,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每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学习传达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提醒提示运输行车安全)等工作;企业安全责任人负责车辆日常管理,不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修,有鲁UT2551号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单据。
通过调取事故车辆鲁UT2551与津H0878超车辆的审验、维修、保养、保险记录等证据,鲁UT2551车辆于2024年7月19日在河北省饶阳县路捷机动车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合格,2024年1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无交通违法记录;津H0878超车辆为临时号牌,按照规定只需办理临时牌照,无需定期年检。
企业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北斗卫星定位监测平台,建立北斗车辆动态监测管理制度,设置监测员职责、驾驶员职责、设置北斗导航报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km/h,路段有限速规定不能超过规定时速。报警处理方式:超速报警通过电话通知司机及时纠正,减速慢行。并对违章行为作出相应的公司处罚规定;安全科长负责每周不少于2次的定期检查,对GPS数据进行统计、记录。
2024年10月13日11时,津沧昊智以力鸿大件名义申请提交编号为A6200002024101353304的大件运输申请,拉载货物为塔筒,申报车货总质量为156.00吨,轴荷分布为10+20+7*18,总体外廓尺寸为(长/宽/高)50.00/4.90/4.99米,起运地为甘肃酒泉,目的地为新疆乌鲁木齐;2024年10月18日16时27分,经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批准并下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2024年10月13日,津沧昊智制定此次大件运输车辆护送方案,文中“五、护送操作细则中第4条明确规定:高速公路通行时间为6—18时,正常情况下车速60—80km/h”,但是鲁UT25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牵引力不足,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低于60km/h的速度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鲁UT25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时速为35km/h。
(四)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7京新高速2451公里处,G7高速为高等级公路、设计车速120km/h,事故路段为白色虚线车道分隔线,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巴里坤方向、西往乌鲁木齐方向,道路两侧为草场,道路双向4车道,道路宽度24米,单侧车道7.7米、应急车道3米、土路1.3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天气:晴朗,视线良好。
(五)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
2024年12月4日,哈密市巴里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当事人王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张运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5日14时53分,王平驾驶豫N12E0T轻型货车(承载4人),在巴里坤县G7京新高速乌鲁木齐方向2451公里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由东向西行驶张运祥驾驶的鲁UT2551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豫N12E0T轻型货车驾驶人王平,乘车人赵红涛、沈腾腾、宋成共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金召1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0月25日14时54分,巴里坤县公安局110接大车司机张运祥报警,G7京新高速乌鲁木齐方向2451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巴里坤县公安局立即下达出警指令,并通知交警大队、120、119赶赴现场。
15时20分许,交警大队下涝坝中队警力到达事故现场并进行交通管制。
16时35分许,萨尔乔克乡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救援,16时40分确认现场3人死亡,两人受伤送往巴里坤县人民医院抢救。
16时39分许,巴里坤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向哈密市公安局情指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18时19分,哈密市应急管理局分别接到市公安局、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随即将该事故信息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哈密市副市长带领市公安局、应急管理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快速召集巴里坤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会议,了解事故详情、听取处置情况汇报、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成立了善后处理、综合协调、舆情管控、技术调查组等4个小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10月25日21时许,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抵达巴里坤县,全面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专业力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指导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伤员及时送医,肇事路段交通管控有力,未出现新伤亡情况。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1.死者王平家属与同信电力达成赔偿协议,尸体于2024年11月11日在伊州区殡仪馆火化,家属已于当日返回河南省商丘市。
2.死者沈腾腾家属与同信电力达成赔偿协议,尸体于2024年11月7日在伊州区殡仪馆火化,家属已于当日返回河南省商丘市。
3.死者赵红涛家属与同信电力达成赔偿协议,尸体于2024年11月9日在伊州区殡仪馆火化,家属已于当日返回河南省商丘市。
4.死者宋成家属与同信电力达成赔偿协议,尸体于2024年11月4日在伊州区殡仪馆火化,家属已于当日返回河南省商丘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王平驾驶豫N12E0T轻型货车未与前车鲁UT2551重型半挂牵引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
2.间接原因
①津沧昊智安全管理不到位,此次大件运输工作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护送方案,车辆牵引力与牵引质量严重不匹配,鲁UT2551重型半挂牵引车不能满足正常情况下车速60—80km/h的要求。
②同信电力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仅限于电力工程项目安全注意事项,未针对公司车辆驾驶方面存在安全问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从事公司车辆驾驶人员缺乏高速公路驾驶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哈密巴里坤“10·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span>
1.力鸿大件,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公司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未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无记录、无档案材料),无车辆GPS监管,未定期对公司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2.津沧昊智,安全管理不到位,此次大件运输工作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护送方案,车辆牵引力与牵引质量严重不匹配,鲁UT2551重型半挂牵引车不能满足正常情况下车速60—80km/h的要求。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span>
王平,豫N12E0T号五菱牌轻型货车驾驶员,同车道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鉴于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立案调查处理人员(4人)
1.荆有财,男,力鸿大件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其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张运祥,鲁UT2551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津H0878超号)远东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高山,男,同信电力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督促落实项目部从事车辆驾驶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问题。建议由市发改委将其违法问题移交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发改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4.王俊旺,男,津沧昊智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大件运输工作存在车辆牵引力与牵引质量严重不匹配,鲁UT2551重型半挂牵引车不能满足正常情况下车速60—80km/h的要求,不能及时消除该问题隐患。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其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立案调查责任单位
1.力鸿大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公司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未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公司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无车辆GPS监管,未定期对公司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其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津沧昊智,安全管理不到位,此次大件运输工作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护送方案,车辆牵引力与牵引质量严重不匹配,鲁UT2551重型半挂牵引车不能满足正常情况下车速60—80km/h的要求。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其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3.同信电力,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仅限于电力工程项目安全注意事项,未针对公司车辆驾驶方面存
在安全问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从事公司车辆驾驶人员缺乏高速公路驾驶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建议由市发改委将其违法问题移交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发改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通过此次交通事故吸取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隐患排查。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有关部署安排,要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排查高速公路突出隐患,确保整治到位。
二是加强路面违法查处。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两客一危”重点车辆安全管控力度,同时针对性地提高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查处,以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为重点,严格检查,重点检查营运资质、动态监测、安全带及相关警示提示标志是否完好,对车辆超速、低速、超员、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做好过往车辆的警示提示工作。
三是拓展宣传教育覆盖面。依托各种媒体平台,利用典型事故案例,以案为鉴,加强警示曝光。同时加大对辖区各类用工企业、施工场地的务工人员的安全出行警示提示,督促企业对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违法驾驶车辆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强化辖区民众交通安全意识。
四是加强对企业的联合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导检查,加强对企业动态监管平台、驾驶人安全教育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