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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大红柳峡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污管道清洗维修工程“6·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07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2025年6月12日14时30分许,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的哈密市和翔工贸公司职工宿舍楼排污管道清洗维修工程施工中,开挖的排污管沟基坑突然坍塌,造成一名坑下作业人员被掩埋,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巴里坤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红柳峡乡人民政府、总工会、检察院派员成立“6·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同步邀请巴里坤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巴里坤大红柳峡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污管道清洗维修工程“6·1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兴公司”),2016年成立,营业期限长期,2024年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1日。

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翔公司”),2005年8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煤炭开采;原煤勘探;铁金粉、焦炭、铁合金、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矿产品销售;石材加工与销售;机械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煤炭开采,有效期2025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二)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5日,和翔公司(建设方)和立兴公司(承包方)签订了《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清洗及维修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承诺书》等合同协议,明确了清洗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别矿”)1#2#宿舍楼和新餐厅污水处理站沉淀池、DN300排污螺纹管等工作内容,约定了工期、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双方责任义务等。事故工程由别矿负责管理,工程合同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单位。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7月12日。

《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清洗及维修合同》第四条:“双方代表4.1甲方代表为柴XX,有权随时检查维修/加工情况,负责组织验收,协调解决协议中出现的问题。”

(三)事故发生前安全生产情况

和翔公司和别矿于2025年2月27日制定了《关于印发<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外委施工单位零星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华利和翔别[2025]117号);审核了《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清洗及维修项目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指派了专人负责排污管道清洗维修工程;别矿机电科对提前进场的李XX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包括零星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日,李XX先到别矿宿舍楼勘察施工现场;6月5日至6日,邢XX、居XX、蔡XX及两名临时工等5名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由李XX进行了作业前安全培训。

别矿机电科对外委单位施工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巡检,对现场发现的问题督促其立查立改并进行了考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2日9时许,正式开始现场施工前,施工负责人李XX对5名工人工作进行了安排,李XX和邢XX先到别斯库都克煤矿生活区1#2#宿舍楼污水管道开挖施工;居XX和蔡XX及两名临时工前往吉矿处理其他工作。

10时40分许,李XX给正在吉矿干活的居XX打电话说:“挖化粪池时,把管子挖断了,你带工人来帮忙。”居XX安排蔡XX留在吉矿继续干活,他领着两名临时工赶到别矿生活区1#2#宿舍楼污水管道开挖工地,和李XX、邢XX共5人一起在别矿生活区1#2#宿舍楼化粪池维修处理挖断的管子。13时许,居XX提出停工休息吃饭,但李XX不愿意,表示要继续抢修管道。

14时左右,两名临时工和从吉矿赶来的蔡XX先行离开现场吃饭休息,李XX为抢修1#2#宿舍楼排水管道淤堵,让两栋宿舍楼能尽快恢复排水,在未向别矿和立兴公司汇报的情况下,指挥挖掘机司机邢XX与居XX共3人,在1#2#宿舍楼后围墙外侧末端污水井旁开挖一条长度6.1米,宽度1.2米,深度3米沟槽渗坑,计划开凿污水井井壁,将井内污水排至渗坑疏通淤堵。

14时30分许,挖掘机挖开渗坑后,李XX和居XX下至坑内观察,决定准备使用电锤镐开凿污水井井壁。因现场无电源,李XX安排居XX到别矿会议室接电,李XX在坑下等待,随后发生土方坍塌,李XX被掩埋至脖子位置,挖掘机司机邢XX当即呼喊李XX,李XX无应答,邢XX便打电话给居XX说:“发生坍塌,李XX被土方掩埋!”居XX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开展抢救。

(二)救援情况

14时33分许,居XX和邢XX跳入渗坑先后通过徒手、铁锹等方式清理掩埋在李波身上的埋土,约一两分钟后,居XX感到进度缓慢,指挥邢XX驾驶挖掘机清理李XX后背一侧的埋土,居XX在坑内继续徒手挖土。

14时41分,居XX给蔡XX打电话说“塌方了,人被埋了,赶紧过来,顺便打一下120。”蔡XX接到电话后向事发地跑去,在途中于14时42分许拔打了120。

14时50分许,赶至现场的蔡XX和居XX、邢XX继续用铁锹挖掩埋李XX身边的土方。期间居XX又给李XX雇用的两名临时工打了电话,让他们也过来施救。

15时10许,蔡XX、居XX、邢XX将李XX挖出,当时李XX已失去意识。居XX、蔡XX、邢XX及两名临时工在坑底采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方式对李XX进行抢救,但李XX一直没有反应。随后5人将李XX从坑底抬至地面继续抢救,在此过程中,居XX看到周边有别矿其他工人,就让他们去联系别矿的急救车。

15时20分左右,矿山的应急救援车赶到现场后,居XX和两名临时工将李XX抬至矿山急救车,紧急送往巴里坤县人民医院。矿山应急救援车行驶出矿区大约两公里后与120救护车相遇,120救护车上的医务人员对李XX进行了检查,医护人员告知李XX已没有心跳,按规定救护车无法运送。居XX随后将李XX从矿山急救车转移至自己的私家车上送往巴里坤县医院。

17时25许,居XX将李XX送到县人民医院急救室,经抢救无效宣布李XX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15时30分许,别矿矿长孟XX在上班途中接到安全副矿长胡XX报告称,李XX等人未在1#2#宿舍楼施工。孟XX随即安排胡XX提醒李XX等人按作息时间施工。

15时50分许,胡XX多次电话联系李XX无果后,安排别矿工作人员在矿区内寻找李XX等人。

16时30分许,胡XX从工作人员口中了解到1#2#宿舍楼后围墙外侧发生坍塌事故,并立即向孟XX进行报告。

16时35分许,居XX在前往县医院途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因没有别矿、立兴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除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外,现场人员均未向其他任何人报告事故情况)。

16时40分许,巴里坤县公安局向县委报送事故快报,县委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了事故情况。

17时2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孙XX与孟XX取得联系,孟XX报告了事故人员相关情况。

19时30分许,孙XX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四)应急救援评估

一是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弱、救援效率低;二是现场施工的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10、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没有向近在几米外的别矿宿舍楼人员求援,现场救援力量薄弱;三是施工负责人李XX被埋后,因事故报告责任链条断裂,未能及时向别矿、立兴公司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未形成各方联动的应急救援行动。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调查组前往别矿展开现场勘察,该项目为维修类项目,包括3650米污水管路清洗、砌筑化粪池1座、新建260米管沟等工程量。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14时30分许。事故发生地点为别矿生活区南围墙外侧1.5米处。土方坍塌后的沟槽长度6.1米,上部宽3.2米,底部宽1.2米,深度3米,沟槽北侧中部有污水井一座,坍塌位置为沟槽北侧,坍塌土方量约3.5m³。事故现场未设护栏、无安全警示标志、无监控设施、无建筑施工围挡,沟槽开挖无放坡及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本次事故为坍塌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李XX,男,汉族,江苏省丰县人,立兴公司现场负责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经调查了解,李XX承揽了和翔公司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清洗及维修工程,是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

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巴里坤县公安局对李XX死亡原件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关于李XX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说明》:死者死亡原因可初步排除其他机械性、暴力性(他杀)致死的可能,不排除李XX因管道塌方砂土掩埋造成机械性窒息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规定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共计XX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XX作为和翔公司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清洗及维修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在开挖沟槽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放坡、放台、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沟槽开挖后边坡失稳坍塌,将冒险进入坑底作业的李XX掩埋受挤压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立兴公司未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沟槽开挖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未设专人监护。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巴里坤大红柳峡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污管道清洗维修工程“6·1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立兴公司,作为哈密和翔公司生活污水排污管道清洗维修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安全生产管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工程沟槽开挖深达3米,属危大工程,立兴公司未按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开挖时未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进行安全设计,未采取放坡、放台、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立兴公司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和翔公司,作为建设方,督促甲方代表柴XX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和翔公司向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建议

1.李XX,立兴公司哈密和翔公司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清洗及维修工程现场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在排污管清洗维修工程施工中,开挖沟槽未按规定采取放坡、放台、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冯XX,立兴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冯XX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3.柴XX,别矿机电科科长,作为和翔公司生活污水排污管道清洗维修工程项目负责人,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柴XX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三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

六、整改措施

为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底线意识,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把自身摆进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要依法配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基坑开挖、大件起吊等危大项目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履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在现场监督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科学组织现场施工,强化现场作业全过程监护。

(三)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强化“两外”安全管控

和翔公司要树牢“安全责任是包不出去”的理念,加强外委队伍、外包单位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核“两外”资质,严把“两外”进场审查关,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之门外、清退出厂(场),强化源头安全风险管控,切实将“两外”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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