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17时许,巴里坤县三塘湖镇辖区G331线8250停车场临时停车点,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巩XX驾驶青A74561车倒车时将车尾引导指挥的范XX(同行子车驾驶员)碰撞挤压至卸车台,造成范XX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4年11月14日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李斌同志为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钱斌担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三塘湖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检察院、纪委监委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KBM8W,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05日,注册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丹拉一级公路西钢下线口西侧161号商铺,主要经营范围及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主要有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表;固体废物治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等。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9月2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青交运管许可宁字6301501084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5月13日,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大型物件运输。
(二)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赵XX,男,汉,机动车驾驶证为A2,有效日期:2022年9月15日至长期,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为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等级评定结果为AA级,有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9年4月。该驾驶员将车辆挂靠在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道路运输。
2.侯XX,男,汉,有海东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准驾车型A1、A2。本人未挂靠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赵XX雇用。
3.巩XX,男,汉,有海东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9年,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准驾车型A2。本人未挂靠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赵XX雇用。
4.范XX,男,汉,有海东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准驾车型A2,本人未挂靠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赵XX雇用。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青A74561,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宁市交通运输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青交运管宁字630105027506号),经营许可证号为630105010841,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5年7月28日。系赵XX购买的运输车辆,挂靠在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3日,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从业人员赵XX(自称系青A74561车、青A65454车两套子母车车主,子车车牌号不详)驾驶青A65454车载乘侯XX、巩XX驾驶青A74561车载乘范XX前往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塘湖镇石头梅煤矿拉煤;11月13日17时许,车辆行驶至巴里坤县三塘湖镇辖区G331线8250处临时停车点;
11月13日17时10分许,巩XX驾驶青A74561子母车在卸载子车过程中,将车尾引导指挥的范XX(同行子车驾驶员)碰撞挤压至卸车台(当时情形);
(二)事故救援情况
11月13日17时18分许,赵XX指派巩XX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事故报警电话。在等待120期间范XX意识模糊,巩XX进行抢救;
11月13日17时40分许,120到达现场,医护人员采取了胸腹按压、心电图观测、注射针剂等措施进行抢救。
11月13日18时10分许,120急救人员宣布范XX已经无生命体征,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范XX,男,系赵XX雇佣驾驶员,从事货运车辆驾驶工作;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与范XX签订《劳务合同》,初步估计,其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巩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倒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指挥人员范XX安全意识差,在倒车行驶路线上指挥倒车,存在站位不当,被车辆挤压致死。
2.间接原因
①是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XX及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②是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车主赵XX所属的两套子母车存在挂靠关系,非法运营,且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对两车监管不到位,从事公司车辆的驾驶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存在失控漏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巴里坤三塘湖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1·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巴里坤三塘湖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1·13”一般事故调查组积极与青海省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联系,并于2025年1月6日向该局送达了《关于协助开展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1·13”事故调查的函》,函请青海省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协助调查核实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肇事车辆及相关涉及人员赵XX、侯XX、巩XX、死者范XX相关运营资质等相关内容。2025年2月6日,青海省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向巴里坤县交通运输局回复了《关于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调查情况的复函》,并提供了相关印证材料。
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5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罗XX,公司名下共计营运车辆201辆。该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事故发生后)出售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新企业法定代表人何XX只接收了原有企业所有车辆档案,并未接收先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资料,复函中明确该企业相关培训记录、会议记录等资料已遗失。
经事故调查发现,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XX、安全生产负责人、车主赵XX、肇事司机巩XX在车辆运营期间,对事故均负有责任。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立案调查责任单位
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挂靠至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监管不到位,致使车脱保运营,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议由巴里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其违法问题线索移交青海省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建议立案调查处理人员
1.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罗XX: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定期召开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建立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制度,对挂靠至其公司的青A74561车监管不到位,致使青A74561车脱保运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巴里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其公司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XX、安全生产负责人等违法问题移交青海省西宁市交通运输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青海牛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挂靠肇事车主赵XX:在明知青A74561车在商业保险到期的情况下运营,在运营期间管理不善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赵XX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自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联合肇事司机巩XX故意伪造事故发生现场。鉴于2024年11月21日巴里坤县公安局出具《巴里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对赵XX以伪造证据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对赵XX进行处理。
3.肇事司机巩XX:驾驶青A74561车在卸车台倒车时,在车辆倒车过程中对车辆后方观察不足,将车尾引导指挥的范XX(同行子车驾驶员)碰撞挤压至卸车台造成范XX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人在事故发生后,配合赵XX故意伪造事故现场,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2024年11月16日,巩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1日巴里坤县公安局出具《巴里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巩XX不予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对巩XX进行处理。
4.子车驾驶员范XX:安全意识薄弱,在对作业中的危险预判不足,导致被倒车车辆挤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七、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巴里坤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两客一危”、普货运输企业的警示教育,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和教育培训。
二是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要加大路查路巡道路运输领域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加强重点车辆安全管控力度,要分时段、分路段进行,尤其是对大型车辆超速行驶、车辆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做好过往车辆的警示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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