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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天力·锦上云居小区“5·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9-03 13:04   来源: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2026年5月29日18时39分,新疆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解放北路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发生火灾。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起火房屋小卧室屋顶和墙面过火,屋内的物品(电视机、床、床头柜、衣柜、床垫)等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为13.4平方米。

火灾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有关规定,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于6月2日印发《关于成立阿克苏市锦上云居小区“5·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成立“5·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厘清事故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9日18时39分,新疆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解放北路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起火。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阿克苏市水韵、双拥路消防救援站共6辆消防车、3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火灾造成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解放北路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着火房屋内过火受损,小卧室屋顶和墙面过火,屋内的物品(电视机、床、床头柜、衣柜、床垫)等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为13.4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解放北路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行政管辖归属于阿克苏市兰干街道红光社区,直线距离阿克苏市北京路消防救援站约1.6公里,直线距离阿克苏市兰干街道红光社区约1.1公里。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解放北路天力·锦上云居小区正大门朝西南方向,9号楼位于大门的西北侧。9号楼西南侧为小区沿街商铺外侧道路。9号楼为多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总层数为8层,地上8层,每层层高为2.8米。

(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及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解放北路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为多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商品房,使用性质为住宅,共8层,楼梯间大门口处设置了应急照明灯1具,生产厂家为中山市冠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出口疏散指示灯1个,生产厂家为中山市艾索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每层楼梯间内都设置了1个安全出口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生产厂家都为中山市冠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楼内共设置了符合规范的7个安全出口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每层楼梯间内设置1个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箱内设置了1个直流水枪,生产厂家为丹阳市开发区云帆消防器材厂,1盘消防水带,生产厂家为泰州一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1个内扣式接口,生产厂家为闽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每个室内消火栓箱下侧为灭火器箱,箱内放置着2具MFZ/ABC3型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山东河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楼内共设置了6个室内消火栓、6个直流水枪、6盘消防水带、6个内扣式接口、12具MFZ/ABC3型干粉灭火器,经扫描消防产品身份体系标志,结合现场判断情况,以上消防产品均合格有效。

由于主体建筑为多层住宅建筑,消防救援站到场后第一时间到场展开处置,采用消防车连接消防水枪进行灭火,未使用主体建筑内的室内消火栓。

天力·锦上云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阿克苏同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克苏同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聘请了新疆安盛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为天力·锦上云居小区消防维保单位,维保单位每个月按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

2024年11月20日,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阿市建消竣备字〔2024〕第0057号),消防验收备案涉及阿克苏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天力·锦上云居小区8#、9#、10#为商住楼,11#、12#、13#、27#-30#为住宅楼、社区及物业管理用房。

2025年11月19日,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兰干街道红光社区对天力·锦上云居小区物业开展了消防培训。2026年6月4日,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协会在阿克苏市天山熙湖·国仕山小区开展了消防安全专项现场实操及宣传培训,全市各物业公司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到场参加。

经核查,2025年至2026年该小区未被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中。

二、人员活动情况、火灾发生过程

(一)人员活动情况

着火房屋平时居住人员4人,分别为李某、李某妻子段某、李某两个儿子。

经刑侦部门询问笔录:2026年5月29日17时40分李某从阿克苏市华鑫悦澜湾离开,驾车前往第四家属院,当日未在阿克苏市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着火房屋居住。

室内由段某照看两名孩子,处于正常居家状态。18时30分左右段某在主卧室躺卧休息,李某大儿子留在小卧室内看电视,李某小儿子自行在着火房屋内活动,无成年人持续看护。李某大儿子在小卧室内发现床尾靠门区域起火,呼喊主卧室内的段某告知火情;段某立即起身前往小卧室查看,推开小卧室房门确认起火,段某发现李某小儿子在起火区域旁,随即接水泼水开展初期灭火。火情突发后,李某大儿子未随家人撤离,自行跑向小卧室靠窗位置滞留。段某将李某小儿子送至房间外面安全区域后,折返试图营救李某大儿子。因烟气浓重、火势蔓延无法进入起火房间。段某撤离至单元楼道内呼喊求助,18时39分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18时44分段某致电李某告知火情及李某大儿子被困情况。

李某在阿克苏市幸福里小区道路边接到电话后立即驱车返程,途中向执勤交警申请绿色通道获放行。18时50分李某抵达9号楼楼下,从二楼外阳台攀爬至三楼外阳台敲碎玻璃入室施救,两次进入室内摸索均因高温、烟气重未能找到李某大儿子。18时52分消防救援力量到现场,李某按现场指令撤离至二楼安全区域。

(二)火灾发生经过

火灾发生前,阿克苏市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着火房屋内有3人,分别是段某、李某大儿子、李某小儿子。18时30分左右室内李某大儿子发现火情后呼喊段某;段某开门确认火情后实施初期灭火,其间李某大儿子自行跑向小卧室靠窗深处位置滞留。因火势蔓延快、烟气扩散迅速,初期扑救未能有效控制火情。段某将李某小儿子送至房间外面安全区域后,折返试图营救李某大儿子,受浓烟火势封堵,已无法进入起火房间。18时39分段某撤离至单元楼道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18时44分联系在外的李某,告知家中起火及李某大儿子被困的情况。18时50分,李某抵达现场后,通过从二楼外阳台攀爬至三楼以破拆阳台玻璃的方式进入主卧室内搜救,因室内高温,有毒烟气浓重,未能成功找到李某大儿子。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李某按现场指令撤离至二楼安全区域。在这期间,物业人员和派出所警务站人员尝试救援和灭火,由于烟气扩散迅速,未能进入。后消防救援人员到达随即开展灭火与搜救作业。

三、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

(一)接处警和力量调度、火灾扑救情况

2026年5月29日18时39分,新疆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解放北路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起火。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阿克苏市水韵、双拥路消防救援站共6辆消防车、3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大队值班员遂行出动。消防站到达现场后,现场反馈1名群众被困,火势向由小卧室经走廊向客厅蔓延,整个建筑内烟气浓密,搜救人员视线受阻,着火房间内部温度较高,现场总体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灭火组在着火房屋小卧室房间发现1名被困人员(李某大儿子),迅速将该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交由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

(二)通信设备运用调查情况

1.调查接警线路设置情况。此次火灾第一个报警电话接入时间为18时39分06秒,指挥中心将警情派至辖区消防站(阿克苏市水韵消防救援站)时间为18时40分00秒,用时54秒,符合接处警规定要求。

2.调查通信指挥网建设情况。全市消防通信指挥网满足火灾接处警、语音调度等需要,无线通信保障能力符合要求。

3.接处警系统和无线通信组网。在此次火灾中通信信号覆盖率良好,通话清晰,现场通信采用现场三级组网,各级网络均畅通。

四、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死亡情况

火灾造成1名人员死亡,死者信息如下:

死者1:李某科(李某大儿子),被发现时位于着火房屋的小卧室的窗户边,床尾东北侧地面上,头朝小卧室的门,脚朝窗户方向,呈俯卧状。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着火房屋的小卧室不同程度烧损,小卧室屋顶和墙面过火,屋内的物品(电视机、床、床头柜、衣柜、床垫)等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为13.4平方米,按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方法》(XF/T185-2025)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86元。

(三)尸体检验、毒物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阿市公刑字2026第106号《死亡证明》,经法医检验为意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刑事科技术研究管理大队出具阿地公(刑)鉴(理)字(2026)63号《检验报告》,李某大儿子心血10mL(检材编号: 20263063-1)开展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最终检出编号为20263063-1号检材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9.74%。

五、火灾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事故原因

1.起火时间的认定。

(1)第一报警人为段某。2026年5月29日18时39分,段某在楼道内拨打119火警报警,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同步接到该警情,接警时间有指挥中心接警系统录音及系统记录佐证。                            

(2)根据段某的询问笔录,2026年5月29日18时30分左右,段某听到其大儿子大叫一声:“妈妈,着火了”。段某立即起身前往小卧室查看,开门确认火情后实施初期灭火,因火势蔓延快、烟气扩散迅速未能有效控制。段某撤离至单元楼道于18时39分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步告知在外的李某家中起火,人员被困的情况。                                              

(3)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提供的该户用网记录,2026年5月29日18点45分为该户最近一次上线时间,后面则没有该户用网上线信息。                               

综上所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起火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18时20分左右。       

2.起火部位的认定。

(1)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解放北路天力·锦上云居小区正大门朝西南方向,大门的西北侧是9号楼。窗外有烟熏痕迹,其余楼层未发现有过火痕迹,证明未蔓延至其他楼层。单元门口无过火痕迹。                                                                       

(2)通过现场勘验,涉事房屋户型结构为:入户进门左侧为餐厅、厨房区域,右侧为客厅,以上区域无过火痕迹。房屋纵深直行区域依次分布为主卫生间、主卧、小卧室、次卧。主卫生间无过火痕迹。次卧无过火痕迹。主卧整体无过火痕迹。小卧室房间与主卧相对,在走廊的尽头。走廊尽头的屋顶处表面墙皮脱落,燃烧痕迹由上到下逐渐减弱。在走廊尽头有一黑色行李箱,行李箱的东北侧(朝向小卧室房间)有变形痕迹,形成了迎火面。小卧室整体过火严重,墙面乳胶漆大面积脱落,床体完全被烧毁,铁弹簧裸露在外,地面上炭化物明显,屋顶楼板处灯具的表面有烟熏痕迹。                                                           

综上所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确定起火部位为阿克苏市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1单元。  

3.起火点的认定。

(1)根据段某的询问笔录,18时30分左右室内李某大儿子发现火情后呼喊段某;段某开门确认火情后实施初期灭火。她看到“小卧室尾部就是靠近卧室门这边的床垫着火了,她看到烧了一个洞....”。                                          

(2)小卧室整体过火严重,从门一直到窗户边的衣柜区域包含有电视机一侧的墙面烟醺痕迹形成“V”形。“V”形最低处位于墙面电视机与床之间区域。“V”型开口与屋顶表面抹灰层脱落痕迹相吻合。                                              

综上所述,确定起火点位于着火房屋小卧室内床尾处。     

4.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经勘验,着火房屋入户门,原有外窗完整,无撬压、外力破坏等非法侵入痕迹;主卧室阳台破碎玻璃为李某破拆救人时人为损毁,火灾前外窗户无外来人员进入痕迹,排除外人侵入室内放火可能。                                                      

经询问核实,该户住户与邻里、亲友及社会人员无矛盾纠纷,无经济、情感等冲突线索,无报复纵火动机及相关证据,排除人为报复放火可能。                                                         

在着火当日,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刑警一起勘验了现场,当场排除了外来人员放火嫌疑。结合对尸体的勘验,尸体表面勘验无机械外伤。根据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阿市公刑字2026第106号《死亡证明》,死者经法医检验为意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刑事科技术研究管理大队出具阿地公(刑)鉴(理)字(2026)63号《检验报告》,对李某大儿子心血10mL(检材编号: 20263063-1)开展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最终检出编号为20263063-1号检材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9.74%。

综上,排除人为放火嫌疑。                                                                        

(2)排除电器线路及用电设备故障引发火灾:调取供电公司2026年5月29日1点00分至23点00分该用户用电采集数据显示,当日除18点00分、20点00分两个时间节点无电压、无电流,其余时间段无异常波动记录,未检出电器故障特征数据,排除电气线路及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提供的该户用网记录,2026年5月29日18点45分为该户最近一次上线时间,后面则没有该户用网上线信息。排除电气线路及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对室内配电线路、厨房内的配电盒、墙面插座、照明灯具、次卧电视机、次卧的灯具及其他用电设备进行专项勘验,未发现电线短路熔痕、过负荷过热痕迹、电器内部线路故障烧损等异常特征,电气线路敷设、设备使用状态正常,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                 

(3)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经询问核实,事发当日住户李某(有抽烟的习惯)未归家,室内仅有妻子及两名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三人均无吸烟行为。

对着火房屋的小卧室进行全面排查,未在小卧室房间内发现蚊香的铁片支架、烟头、香烛等遗留火种残留物,起火前室内人员无相关行为。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4)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厨房墙面瓷砖无炸裂、脱落,灶具无受损阀门完好,灶台墙面、柜子上方有烟熏痕迹。灶具点火开关处在关闭状态,灶台无烹饪痕迹。燃气管道未过火,表面有烟熏痕迹。燃气总阀门均处在关闭状态。与壁挂炉热水器连接的燃气管道未过火,表面有烟熏痕迹。阀门均处在关闭状态。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可能。                                                 

(5)认定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及询问笔录,李某有抽烟的习惯,同时着火房屋内多处找到打火机(在主卫生间淋浴室台子上发现有打火机、在次卧床头柜发现有打火机和烟、在主卧床头左侧梳妆台上发现有打火机)。证明平时家中放置的打火机能够被小孩接触到。                                                            

经现场勘验,在小卧室房间内床头的地下发现一个打火机(6I)。打火机距离东南侧墙0.05米,距离西南侧衣柜1.12米;在小卧室房间内床头的地下发现一个打火机防风帽。打火机防风帽距离东南侧墙0.66米。打火机防风帽距离西南侧柜面1.75米。证明在起火前该房间内就存在有打火机。                                                

经调查核实及根据刑侦部门询问笔录,起火时段该户小孩单独在起火区域周边活动。根据李某的询问笔录,涉事住户未成年幼子于2025年12月曾在李某家中取用打火机尝试点燃自行车前刹车线的胶皮部位,存在玩火行为史。该未成年人有既往玩火记录,具备接触点火器具、引燃周边可燃物的条件。结合现场已排除人为放火、电器故障、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四类起火诱因的勘验结论,综合分析认定,不能排除小孩玩火引燃小卧室内床铺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现场关键物证提取,在起火点小卧室区域,提取到被高温灼烧变形的打火机防风帽,为本次火灾核心关键证物。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核实,该住户未成年小儿子存在居家玩火史,具备接触、使用打火机等火器具的行为习惯。最终认定,小孩在小卧室内玩火,不慎引燃小卧室内床铺等可燃物,火势快速扩大蔓延,进而引发全屋火灾。以上情形符合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特征。                                                                     

综上所述,该起火灾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18时2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阿克苏市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号楼。起火点位于小卧室内床尾处。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引燃床铺等可燃物。

(二)火灾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该起火灾事故发生在多层住宅建筑内,为非生产经营性场所,事发时屋内人员未在该房屋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阿克苏市天力·锦上云居小区9幢1单元“5·2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意外火灾事故”。

六、火灾蔓延扩大原因和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1.起火区域可燃物密集,火势引燃速度快。起火点位于小卧室内,屋内床铺周围集中分布被褥、床垫、衣物、家具等易燃可燃物品,小孩玩火引发初期小火后,短时间内即可引燃周边大面积可燃物,火势瞬间扩大,难以自行熄灭。

2.起火初期处置不当、自救灭火能力不足。火灾初期仅小卧室床铺位置起火,监护人发现床铺烧出孔洞后,仅采取泼水方式开展扑救,因缺乏基础灭火常识、初期火灾处置能力不足,未能有效扑灭初期明火。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

1.火灾发生后,涉事儿童在火情扩大、室内浓烟高温情况下,自行躲避至次卧靠窗深处位置避险。消防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后迅速开展灭火、排烟、搜救作业,搜救过程中发现该儿童。监护人在遇到火灾后,未能第一时间报警和进行有效处置,另因涉事儿童仅7岁,缺乏火灾危险辨识能力与逃生自救技能,火情发生后未能及时撤离;监护人未及时引导儿童疏散逃生,最终导致儿童被困火场。

2.燃烧产生有毒有害浓烟,人员吸入后造成死亡。起火卧室内被褥阴燃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阴燃转变为明火燃烧后,卧室内吊顶、床、电视等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不断产生高温有毒有害烟气,1名人员在火场中吸入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后死亡。根据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阿市公刑字2026第106号《死亡证明》,李某大儿子经法医检验为意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七、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消防安全教育责任缺失。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日常行为监管不到位,明知子女存在玩火陋习,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妥善收纳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放任未成年人私自接触、使用点火物品,是本次事故的首要人为因素。

(二)未成年人消防安全教育匮乏。家庭未常态化开展儿童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未告知玩火的危害性、火灾逃生自救知识,未成年人缺乏基本消防安全认知,无危险辨识能力,存在消防安全认识盲区。

(三)居民住宅消防安全基础条件薄弱。普通居民家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重居住,轻安全”问题,住宅内未安装独立烟感报警器、未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应急器材,无火灾预警和初期处置能力,无法实现小火早灭,火情早报。

(四)家庭火灾逃生自救能力不足。监护人未对家庭成员开展日常火灾逃生演练,未成年人遭遇火灾浓烟、高温恐慌后,无法采取正确逃生方式,仅选择窗边角落躲避,错失自救逃生机会,最终造成人员伤亡悲剧。

八、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李某大儿子和李某小儿子均为未成年人,玩火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李某大儿子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李某小儿子为未成年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辖区所有居民家庭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重点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人群日常监护,严禁未成年人接触打火机、火柴、点烟器等火器具,所有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必须专人上锁收纳、集中管理,从源头杜绝儿童玩火隐患。

(二)常态化开展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属地社区、派出所常态化开展入户消防安全宣传,针对未成年人家庭重点普及玩火危害、火灾预警、初期扑救、浓烟逃生四大核心知识,通过案例警示、短视频教育、入户宣讲等方式,提升家长及儿童消防安全意识。

(三)全面推广家庭消防设施配备。推动辖区居民住宅覆盖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报警器,鼓励居民家庭标配灭火器、灭火毯、逃生绳等基础消防器材,实现火灾早预警、小火早处置。

(四)普及家庭应急逃生演练。依托社区网格力量,常态化组织居民开展家庭火灾逃生演练,教育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掌握浓烟低姿逃生、湿巾捂鼻、熟悉逃生路线、避险自救、报警求助等基本技能,提升突发火情自救能力。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5·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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