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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12·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阳泉市郊区政府 www.yqjq.gov.cn 2026-05-22 16:13

    2023年12月28日10时与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签订太阳能系统维修合同的阳泉市世佳商贸有限公司维修工赵永寿在维修太阳能系统过程中,从负一层(车库)的夹层中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死者于12月30日13时左右死亡。死者家属于2024年1月2日上午告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在得知消息第一时间上报郊区人民政府和郊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卫体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参加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2·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现场证人笔录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参考其他相关证据,准确定性事故性质,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且正在进行工作活动,经调查认定,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2·28”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位于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江正大街,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具体包括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进行合法监督等。

    该院现有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5个部门,各部门配备有主任1名,副主任2名。现有政法专项编制37个,实有33人。院领导6人,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其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1名,无党派1名),政治部主任1名、检委会专职委员1名;内设机构有主任3名,副主任8名。按照人员分类管理划分,现有员额检察官13人;司法辅助人员17人,其中检察官助理13人,司法警察4人,行政人员2人,工勤人员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因太阳能热水器循环系统设备老旧并且近期气温骤降,导致无法正常使用。2023年12月17日该院与阳泉市世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系统维修合同并委托该公司进行维修。12月28日阳泉市世佳商贸有限公司派维修工赵永寿等几人到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太阳能系统维修工作,10时许赵永寿到负一层(车库)的夹层中间取材料时,不慎从夹层坠落至车库地面。工友余存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回复说现在没车,需要从市里调车,时间紧迫,余存苍遂驾车将赵永寿送至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CT检查,医嘱需转院治疗。

    120急救车将赵永寿送到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先后经过CT、B超、输血等抢救措施,于12月28日15时入住市一院胸外科,经过主治大夫观察,认为病情比较严重,主要是肋骨骨折和动脉血管鼓包,建议转太原白求恩医院进行抢救。

    12月29日中午家属联系了120急救车,将赵永寿送到太原白求恩医院,经大夫诊断,认为无抢救条件,22时左右家属将赵永寿拉回荫营家中。2024年1月2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赵永寿家属通知,赵永寿于2023年12月30日13时左右在家中去世。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负一层车库。

    (四)人员伤亡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永寿,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生,身份证号140311****0957,户籍地址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下荫营村,现住址郊区淑花园小区13号楼2单元2层4号。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死者工友余存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驾车将死者赵永寿送至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月28日上午,伤者赵永寿摔伤第一时间,余存苍会同刘贵存、郊区检察院后勤管理人员史新平等人积极采取措施对伤者赵永寿进行处置,并及时送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到达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后,做了CT检查,医嘱需转院治疗。12时左右120急救车将赵永寿送到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先后经过CT、B超、输血等抢救措施,于15时入住胸外科,经过主治大夫观察,认为病情比较严重,主要是肋骨骨折和动脉血管鼓包,建议转太原白求恩医院进行抢救。12月29日中午家属联系了120急救车,将赵永寿送到太原白求恩医院,经大夫诊断,认为无抢救条件,22时左右家属将赵永寿拉回荫营家中。2024年1月2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赵永寿家属通知,赵永寿于2023年12月30日13时左右在家中去世。

    2024年1月4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与死者赵永寿家属赵艳青、赵艳红、赵元、赵满寿、赵来寿等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就赵永寿去世事宜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三)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余存苍等人积极采取措施对伤者赵永寿进行处置,并及时送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得知赵永寿死亡之后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属于瞒报。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赵永寿在没有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前提下通过夹层通道,夹层通道缺少相关防护设施,高处坠落地面致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阳泉市世佳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赵永寿进行生产作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严格审查施工方资质,对外来施工方监管力度不够。

    五、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阳泉市世佳商贸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风险未认真分析研判,长期处于失控状态,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六、相关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死者赵永寿本人在没有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前提下通过夹层通道,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阳泉市世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疏于企业安全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执行不力,未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95条之规定,建议处罚3920元(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后勤管理人员史新平,对外来施工方监管力度不够,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对阳泉市世佳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30万元。

    七、防范措施

    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事故,现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按照《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严格履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安全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认真排查和整改设施设备故障、杜绝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事故隐患,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确保安全生产。

    2、全区上下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从业人员熟知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标准,持续深化反“三违”活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