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15时40分许,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下白泉村五里沟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新慧,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郊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体局、荫营镇人民政府参加的阳泉市郊区下白泉村“6.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区纪委监委派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询问人员、等方式,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经过、原因和有关企业情况,查明了事故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下白泉村“6·24”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挖掘机,造成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本起事故的挖掘机为个人所有,挖掘机所有人:李所柱,男,52岁,群众,籍贯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平坦镇,现居住于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五龙佳苑,名下有注册营业执照(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李所柱租赁部,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室内装饰装修;建材销售。个体工商户)本起事故不在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李所柱租赁部经营范围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4日15时40分许,发现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下白泉村五里沟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者。
因阳泉市下白泉鑫汇通农业有限公司需购买渣土,该公司负责人郭聪明便联系下白泉村村民郭坛求购渣土,郭坛在下白泉村五里沟寻找到渣土,便联系合伙人李所柱共同挖掘五里沟渣土向阳泉市下白泉鑫汇通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挖掘渣土未经下白泉村村委会同意,属于私自挖掘行为。
2025年6月23日11时许,郭坛通过微信群召集7辆工程车(郭坛个人2辆)和司机李存文、郑仁忠等(郭坛雇佣)运输渣土,装车地点在下白泉村五里沟,李所柱雇佣王新慧在下白泉村五里沟操作挖掘机(挖掘机为李所柱所有)进行挖渣土和装车。
2025年6月24日7时许,李所柱安排王新慧在五里沟的渣土崖下进行挖土和装车(安排完后便前往市区办事),2025年6月24日10时许,7辆工程车陆续到达下白泉村五里沟开始装车运送渣土,郭坛在现场统计工程车运输次数,渣土运送到阳泉市下白泉鑫汇通农业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用于填埋发电厂产生的废渣。王新慧在挖渣土装车时未对周边的土崖进行放坡便向北垂直开挖,15时40分许,货车司机李存文发现挖掘机停止作业,通过对讲机呼叫郭坛。郭坛赶到现场,发现西侧土崖发生坍塌,坍塌下来的渣土涌入挖掘机驾驶室(挖掘机车门未关闭),王新慧被困驾驶室。郭坛、李存文等人徒手刨土救援,并同时给挖掘机老板李所柱打电话。随后李所柱到达现场参与救援,下白泉村副主任王秋栋、阳泉市下白泉鑫汇通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聪明抵达现场,救援期间郭聪明拨打119、120与119联动,王新慧被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确认王新慧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故地点位于阳泉市下白泉村五里沟,土崖高约7米,挖掘机向北侧垂直下挖,西侧土崖未进行挖土,挖掘机作业时车门未关闭。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王新慧,男,37岁,籍贯为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西梨庄村,生前系李所柱临时雇佣挖掘机驾驶员。死亡原因为:塌方窒息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6月24日15时40分许,货车司机李存文发现挖掘机停止作业,通过对讲机呼叫郭坛。郭坛赶到现场,发现土崖坍塌,挖掘机驾驶室被埋,王新慧被困驾驶室。郭坛、李存文等人徒手刨土救援,并同时给李所柱打电话。随后李所柱到达现场参与救援,阳泉市下白泉鑫汇通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聪明、下白泉村副主任王秋栋抵达现场,郭聪明拨打了119救援电话、120,王新慧被救出后,经120医护人员确认王新慧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24日15时40分许,货车司机李存文发现挖掘机停止作业,通过对讲机呼叫郭坛。郭坛赶到现场,发现土崖坍塌,挖掘机被埋,王新慧被困驾驶室。郭坛、李存文等人徒手刨土救援,并同时给李所柱打电话。随后李所柱到达现场参与救援,下白泉村副主任王秋栋、阳泉市下白泉鑫汇通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聪明抵达现场,救援期间郭聪明拨打了119、120,王新慧被救出,后经120医护人员确认王新慧已无生命体征。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7月19日,李所柱与死者王新慧家属签订《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30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货车司机李存文发现挖掘机停止作业,通过对讲机呼叫郭坛。郭坛赶到现场,发现土崖坍塌,挖掘机驾驶室被埋,王新慧被困驾驶室。郭坛、李存文等人徒手刨土救援,并同时给挖掘机所有人李所柱打电话,郭聪明拨打了120、119救援电话。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西侧土崖土质松散,王新慧操作不当,未对作业现场周边的土崖进行放坡,导致西侧土崖发生坍塌。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王新慧未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和施工条件,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李所柱未向操作人员(王新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现场安排指挥人员。
2.王秋栋对本村巡查监管不力,未发现私自挖取渣土的行为。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所柱,男,52岁,群众,系本次事故挖掘机所有人,雇佣王新慧只向其支付工资,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挖掘机未购买保险,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名下有注册营业执照(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李所柱租赁部,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室内装饰装修;建材销售。个体工商户)本起事故不在济技术开发区李所柱租赁部经营范围内。故本次事故非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李所柱租赁部生产经营活动。
建议:阳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李所柱进行处罚。
2.王秋栋,男,55岁,中共党员,下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土地资源、工矿企业安全、环保以及村里的水和电,对本次事故负有巡查监管不力的责任。
建议:移交阳泉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追究其相关责任。
3.其他
涉及责任人员李所柱的罚款由阳泉市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涉及王秋栋问责线索移送阳泉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郭坛和李所柱在下白泉五里沟挖掘的渣土售卖是否盗取资源问题移送至公安机关。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下白泉村,加强本村山坡、土崖隐患排查治理,还需进一步加大对私自挖掘渣土售卖行为的巡查监管力度。
2.李所柱要对雇佣人员做好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机械设备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