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21年12月16日10时03分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1549生产线罩式炉新区,天车工操作38#天车吊运钢卷过程中C型钩脱落倾倒,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9万元。
事故发生后,尖草坪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尖草坪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尖草坪分局、区总工会、古城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同时,邀请一名特种设备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经区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现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者处理决定如下:
(一)董某,男,39岁,群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1549精整作业区罩式炉区丁班组长。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司炉吊运作业标准,没有与吊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未确认起重机停止运行就违规进入危险区域,未在C型钩脱离钢卷后再进行补打捆带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决定不再追究有关责任。
(二)李某某,男,47岁,群众,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549精整作业区物流区运行丁班天车司机。在主钩下降的过程中,违反天车作业标准进行误操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由中冶宝钢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决定对其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田某某,男,39岁,群众,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549生产线天车项目(检修队)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检查、考核力度不够,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由中冶宝钢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其处1.0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四)周某某,男,39岁,群众,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549生产线天车项目生产管理作业长(检修队队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管缺失,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章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未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决定对其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五)程某某,男,50岁,群众,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太钢项目部副经理、1549生产线天车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管缺失,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章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未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决定对其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陈某某,男,58岁,中共党员,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太钢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决定对其处以3.168万元的罚款。
(七)王某某,男,46岁,中共党员,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1549精整作业区兼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规进入危险区域行为,对违章行为的检查、考核力度不够,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由太钢热连轧厂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其处以1.007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八)武某某,男,47岁,中共党员,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1549精整作业区主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规进入危险区域行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未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决定对其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九)闫某某,男,45岁,中共党员,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分管生产安全副厂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规进入危险区域行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未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决定对其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十)张某某,男,52岁,中共党员,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厂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决定对其处以4.3274万元的罚款。
(十一)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0万元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行政罚款30万元整。
(十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行政罚款60万元整。
各有关单位要尽快落实上述处理决定,严格贯彻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相关单位要将整改报告抄报区纪委监委、尖草坪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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