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关于太原市阳曲热源厂管网工程一级网主...

关于太原市阳曲热源厂管网工程一级网主干线第一标段“5·2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2022年5月20日14时25分左右,位于尖草坪区阳曲镇歇子寨村村外北侧,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太原市阳曲热源厂管网工程一级网主干线第一标段”工程材料临时存放场地,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1万元。

事故发生后,尖草坪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公安尖草坪分局、区总工会、阳曲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同时,邀请一名建筑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经区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现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者处理决定如下:

(一)郝某某,男,46岁,群众,山西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材料装卸班小工,安全意识淡薄,专业知识缺乏,在未确定做好支固防滑的管道上摘取汽车起重机吊钩,不具备指吊等吊装技能,违章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决定不再追究有关责任。

(二)郝某某,男,48岁,群众,山西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材料装卸班班组长,作为现场监护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安全监护缺失,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韦某某,男,52岁,群众,山西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队队长,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安全监护缺失,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决定对其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四)王某某,女,38岁,群众,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未将临时存放保温管场地的吊装作业纳入全过程监管范畴,安全监管缺失,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安全培训教育监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决定对其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五)康某,男,24岁,共青团员,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缺失,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档案,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决定由安装集团公司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处11811.8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郝某某,男,33岁,群众,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项目副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决定对其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七)李某某,男,49岁,中共党员,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隐患排查工作档案不健全,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其处以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八)申某某,男,48岁,群众,山西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队伍管理混乱,未组织开展上岗前必要的安全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决定对其处以32000元的罚款。

9.山西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监护,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0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行政罚款30万元整。

各有关单位要尽快落实上述处理决定,严格贯彻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相关单位要将整改报告抄报区纪委监委、尖草坪区应急管理局。

 

附:1.“5.2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2.“5·20”事故技术分析报告.docx

 

 

                   太原市尖草坪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