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湖南常宁洋泉镇坦冲村住宅4·14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常宁市洋泉镇坦冲村住宅“4.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4日14时04分,衡阳市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常宁市洋泉镇坦冲村五组民房发生火灾,有一人被困,支队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2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此次火灾过火面积30㎡,共造成一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18000元。火灾发生后,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火灾“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研究分析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警醒一片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之规定,常宁市人民政府于4月17日成立常宁市洋泉镇坦冲村吴某住宅“4.14”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14日8时许,吴某离开位于常宁市洋泉镇坦冲村的家中,妻子崔某因患有重度糖尿病,身体引发畏寒,行动不便,独自滞留于住宅北侧卧室内。吴某离家之前,崔某坐在床边烤火,烤火设备为电烤炉,烤火炉接在插排上,插排连接在门口墙插上。
约13时40分许,火灾发生。14时许,邻近村民邓某在发现旁边房屋有烟雾冒出,立即前往查看,确认火情后于14时04分拨打119报警。
起火后,北侧卧室迅速被火焰吞噬。该卧室靠近门口位置的火势最为猛烈,电烤火炉周边可燃物被引燃,火势从点烤火炉向四周蔓延,浓烟迅速充满整个房间。
因崔某行动不便,无法自行逃生,最终不幸遇难。死者信息:崔某,女,56岁,身份证号码:430425XXXXXXXXXXX。
二、火灾扑救情况
(一)火灾初期扑救有关情况
4月14日14时04分,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常宁市洋泉镇坦冲村五组民房发生火灾,有一人被困,支队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2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14时25分,明火被乡镇专职队伍扑灭,14时27分乡镇专职队伍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死亡。14时41分,泉峰消防站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对室内进行逐一排查搜寻,清理可能复燃火点,15时25分许,现场火势被扑灭。
三、事故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主要烧毁房屋内家具、家电、床上用品等物品,死亡1人,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18000元。
(二)善后处理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亲临现场调度指挥,调集公安、民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洋泉镇等部门单位成立火灾调查工作组,要求迅速查明火灾原因、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控制舆情、控制影响、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按照市政府统一指挥和部署,全市开展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各乡镇街道结合该时段易发险情开展全面检查,同时开展“敲门行动”,各行业部门积极行动,排查整治安全风险,善后工作高效妥善解决,无不良舆情发生,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常宁市消防救援局第一时间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并由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24小时值守。火灾事故原因调查中,火灾调查人员按照现场走访、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对周边人员进行了走访,对火灾相关知情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综合上述调查情况,对火灾事故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调度命令显示最早报警时间(报警电话153XXXXXXXXX)为2026年4月14日14时04分报警,对报警人调查询问:“发现起火的时候崔某住的卧室起很大的火”。根据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宁市供电分公司提供的吴某家用电数据电流、电压曲线系统截图可见4月14日0时至14日13时时间段内许吴某家均产生了用电数据,14时前电压电流均已中止。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13时4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通过现场勘验,吴某住宅一楼北侧卧室内及卧室西侧天井(卧室与天井之间有窗户)有燃烧痕迹,一楼其余房间及二楼、三楼仅有不同程度的烟熏痕迹。卧室内物品烧损严重,卧室内墙壁、天花板熏黑严重,部分墙皮脱落。卧室南侧席梦思床被完全烧损,只剩下弹簧,东侧两个衣柜大部分被烧损,北侧堆放的煤球未烧损,煤球旁有一个煤炉(卧室西北角),煤炉内煤球为尚未燃烧的煤球,煤炉旁摆放了三个未插电的烤火炉;西侧摆放的冰箱烧损严重,只剩金属架。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常宁市洋泉镇坦冲村第六村民小组8号一楼北侧卧室。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查,一楼北侧卧室(死者居住)烧毁严重,卧室门呈开启状态,门扇上半部分炭化烧损,烧损程度由内往外逐渐减轻。紧挨东墙摆放的衣柜炭化烧损程度由南往北逐渐减轻。卧室北侧堆放了一堆煤球,未燃烧,煤球旁有一个煤炉(卧室西北角),煤炉内煤球为尚未燃烧的煤球;紧挨南墙摆放的床烧损严重,只剩下弹簧,炭化烧损程度北重南轻、东重西轻。卧室中间有一个靠背椅、一条倒了的长凳、一个倒翻的烤火炉。靠背椅上部靠近烤火炉位置烧损严重,部分已烧损缺失,靠背椅上有一个烧水壶,未插电;电烤火炉电线已经烧断,插头插在插排上,插排放置在烤火炉旁边。卧室内物品燃烧痕迹均呈现以床东北角烤火炉位置为中心往四周逐渐减轻。对烤火炉(1号物证)和插排(2号物证)进行提取。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常宁市洋泉镇坦冲村第六村民小组8号吴某住宅一楼北侧卧室距东墙0.55m—2.6m,距南墙0.98m—1.93m区域。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 排除放火可能性。主要依据有:(1)经调查询问,吴某家与其他人无矛盾纠纷;(2)经现场勘验,屋内未发现可燃液体燃烧流淌痕;(3)根据常宁市公安局洋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法医勘验,死者崔某排除他杀。综合认定排除放火可能性。
- 排除雷击起火的可能。主要依据有:调取起火当日气象证明显示火灾发生时洋泉镇未下雨,未发生雷击现象。
- 可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有:经现场勘验,火灾为卧室内引起,且起火建筑附近未发现燃放烟花的痕迹。
- 可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有:通过现场勘验,在卧室内未发现自燃性物质。
- 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有:经询问得知吴某一家三口仅吴某吸烟,吴某于当日早上8时许外出做事直至发现起火前均未回家,期间只有崔某一人在家,时间跨度近6小时,不符合烟头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可排除遗留火种情况。
- 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特征。主要依据有:提取起火现场插排和插头,可见插排和插头主体完好,插排和插头的部分绝缘皮仅外部受热部分熔融,可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
- 起火原因为使用电烤炉不慎引燃覆盖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根据现场勘验卧室内物品燃烧痕迹均呈现以床东北角烤火炉位置为中心往四周逐渐减轻。在该区域对烤火炉(1号物证)和插排(2号物证)进行提取,对烤火炉(1号物证)和插排(2号物证)进行送检,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号物证和2号物证均检测到短路熔痕。结合吴某询问笔录“她患有糖尿病后,一天24小时都要烤火,因双腿行动不便,为便于方便,近段时间她都是坐在床边烤火,连睡觉都是趴在桌子上或者仰躺着,因为长时间烤火,已经用坏好几个鸟笼子,我早上出门前就看到她坐在床边烤火”。对周边邻居进行询问及女儿提供的生前照片可见崔某喜欢用被子裹住身体盖在烤火炉上烤火,去年年底因使用煤炉烤火后曾引发火灾,导致腿部被烧伤,考虑煤炉烤火不安全后采用电烤炉烤火,已经有三个电烤炉因长时间烤火而损坏。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使用电烤炉不慎引燃覆盖物引发火灾。
五、事故成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起火的直接原因为吴某及其妻子崔某消防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安全用火常识;事发当天,因崔某患有重度糖尿病引发畏寒,且行动不便,在卧室内使用电烤炉取暖时,不慎引燃覆盖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一是发现火灾时间较晚,火势已蔓延扩大。火灾发生时吴某家里只有崔某在家使用电烤炉烤火,且崔某所在卧室位于住宅中间部位,前门只留下一个小门进出,火灾发生后崔某未拨打电话报警,周边群众未第一时间发现房间内起火,直至浓烟从前门冒出后才被邻居发现并报警,报警时间较晚,导致火势在发展阶段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起火户地址偏远,专业消防救援力量无法及时到场。洋泉镇距离常宁市消防救援局25公里,平均行车时长36分钟,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救援。虽然洋泉镇专职消防队第一时间到场进行了处置,但是火势已造成人员伤亡。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时,家中无人看护行动不便老人。吴某在4月14日8时左右外出,至报警人邓某14时04分拨打119报警期间,家中只有崔某一人,因崔某患有重度糖尿病引发畏寒,腿脚行动不便,无逃生自救能力。
二是事故经历者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缺乏安全用火常识。吴某外出前将妻子安置在北侧卧室南面席梦思床上,电烤火炉放在其妻子两腿中间向前一点。他妻子生前有过使用煤炉被烧伤的情况,且采用电烤炉烤火后,已经有三个电烤炉因长时间烤火而损坏,对于该情况未引起重视,缺乏安全用电常识。
六、事故性质及暴露的问题
该起火灾为非生产经营性场所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居民家庭火灾。
暴露出农村老人消防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安全用电常识。
七、事故延伸调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一)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吴某自建房于2002年建成投入使用,2024年重新装修,使用性质为住宅建筑,无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自管建筑。
(二)消防设施、消防产品使用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职情况
经调查,吴某自建房未配置消防产品,不涉及消防技术服务。
(三)各有关单位单位履职情况
八、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洋泉镇人民政府。责令洋泉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题工作会议,深刻分析汲取该起事故的经验教训,广泛在辖区内开展警示教育,及时发布小火亡人预警信息,组织各乡、村、组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摸排辖区亡人火灾风险点,进一步提升辖区预防小火亡人的能力。
(二)坦冲村。责令坦冲村向洋泉镇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敲门行动”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聚焦老、幼、病、残、等人群,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加大上门入户宣传人员培训力度,强化宣传的针对性和持续性,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自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九、总结教训和隐患整改措施
(一)压实责任,构建党建引领责任体系。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的责任体系,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层层传导、落地生根。一是强化党委统筹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二是健全责任传导机制,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年度述职评议等内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三是推动党建与消防深度融合,把消防安全工作融入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深入摸排,坚决遏止“六类人员”失控漏管。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掌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底数台账,并督促乡镇社区网格、村干部对重点人群上门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开展一次宣传警示,加大对残疾人,尤其是残疾老人、独居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人群等人员的重点监管,切实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三)加大宣传,强化群众火灾防控意识。全面宣传普及居民群众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可燃物堆放、卧床吸烟危害等安全常识,营造消防安全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利用典型火灾案例,加强警示宣传,以案讲法,用案说理,教育引导居民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以“老、弱、病、残、酒、疯”等六类重点人员为主要对象,结成一对一帮扶,开展日常宣传教育,督促其责任人加强监护。宣传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要丰富手段,注重实效,通过常走动、拉家常等方式,全面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常宁市坦冲村吴某住宅“4.14”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