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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锦中元体育用品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分类:火灾调查报告(更新) / 2025 年份:2025 大小:9.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18 08:32:0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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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6-30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6〕99号 发布日期: 2026-07-03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 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6〕9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人员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整改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建设项目未经许可审批,违规设置废塑料回收再生车间,维修作业过程管理混乱,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不到位,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谎报、迟报情形。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刘永俊,锦中元公司维修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王国云,锦中元公司维修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吕方,锦中元公司操作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4.王洪平,锦中元公司操作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失联,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刘书正,群众,锦中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洪霞,群众,刘书正之母,协助刘书正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宇,群众,刘书正之姐,协助刘书正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月州,群众,刘书正之舅,锦中元公司仓库保管员,协助刘书正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9人): 1.李学斌,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王冠乾,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3.于洪刚,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4.陈晓伟,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5.李晓玲,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吴永学,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委社会工作部四级调研员,时任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7.张红卫,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室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陈正平,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四级调研员,时任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9.李善龙,中共党员,临沂市沂河新区政法委副书记,时任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0.徐进春,时任临沂市河东区委办公室四级调研员,曾经担任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鉴于其在2025年10月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建议不再处理。 11.张敬乾,群众,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汤头中队中队长,时任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太平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2.刘玉龙,群众,时任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鉴于其在2023年12月9日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建议不再处理。 13.张连辉,中共党员,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时任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4.王卫锋,中共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5.王洪欣,中共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6.王小燕,中共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7.王飞,中共党员,临沂市教育局科员,时任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8.尹昊,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9.宋卫东,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委员。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0.姜丹丹,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1.王栋,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2.刘文林,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3.徐如泉,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4.颜庭娟,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5.史兰坤,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鉴于其因涉嫌其他违纪问题已被河东区纪委立案审查,建议将该问题并案处理。 26.李广,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政务保障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7.戚万军,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8.高仁彬,中共党员,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时任临沂市河东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9.巩学全,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 对锦中元公司、溢源公司、邦安公司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分别向临沂市河东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临沂市河东区委、区政府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临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临沂市要组织河东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 张志远 分享 分享到 微信 QQ空间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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