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内蒙古准格尔旗沙圪堵镇郭氏家园小区4·1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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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1 日 11时 33 分 00秒,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格尔街与乌兰街交叉口东南 140米郭氏家园 2号楼 2单元 502室内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兴业路政府专职队立即出动 2车 12 人赶赴现场实施处置。造成 1 人死亡,此次火灾过火面
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沙圪堵镇郭氏家园小区“4·1”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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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60 平方米。为迅速查明火灾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内政发〔2024〕31 号),2026 年 4 月 2 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正式启动此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最终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接警情况
2026 年 4 月 1 日 11时 33 分 00秒,大队接到支队派警称: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格尔街与乌兰街交叉口东南 140米郭氏家园 2 号楼 2 单元 502 室内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兴业路政府专职队立即出动 2车 12人赶赴现场实施处置。
二、起火场所情
(二)灭火救援情况
接警后,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出动 2 辆水罐车,1 辆指挥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当地政府、公安机关、120急救均已到场。了解情况后,指挥员立即下令救援人员立即开展排查工作。经与公安部门了解,火灾现场死亡 1 人,死者吕浩然(性别:男)。现场移交公安部门、当地政府部门,经法医尸检初步确定不排除燃烧或吸入烟气致死可能。2026 年 4 月 1 日 12 时 31分处置结束,经全面排查,无其他火源后,收整器材准备返回。2026 年 4 月 1 日 12时 48 分,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出警人员及车辆安全归队。
况
发生事故地点方位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格尔街与乌兰街交叉口东南140米处郭氏家园2号楼2单元502室(吕文清、杨瑞住宅)郭氏家园住宅小区2号楼剖面呈西北向东南方向的长方形结构,东北邻准格尔北路,西北接郭氏家园3号楼,东南为无名小路,西南为该小区空地并与该小区1号楼隔空正对。起火房屋产权面积115.55平方米,套内面积99.94平方米,整体呈东北向西南方向,室内为常规两室(主、次卧室)两厅(客厅、餐厅)一厨一卫住宅格局,各区域功能划分清晰。
〔图〕位置方位图\nN\nW\nE\nS\n12米站纬六米20°25′12′70°30′4\n参考比例 (1:2000)\n 准格尔旗沙圪堵镇郭氏家园小区“4·1”亡人火灾事故位置方位图
房屋平面图
〔图〕北\n北\n厨房\n餐厅\n0.04\n 2026年5月制图
1:100
准格尔旗沙圪堵镇郭氏家园小区“4·1”亡人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综合当事人吕文清的陈述,结合火灾现场勘验(包括现场照片、物证等)及其他相关证据,推测火灾初始触发点为客厅北角沙发北端木质框架与地面结合处。该区域存放的塑料外壳打火机受外来因素引发点火,打火机火焰首先引燃周边布艺沙发面料及沙发下方散落的纤维残渣。由于布艺面料、海绵及木质框架均为易燃材料,且沙发周边无遮挡、通风条件良好,火焰快速蔓延至沙发北端整个局部区域,形成初始火源点。此时火势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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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集中在沙发内部及表面,未形成明显明火向外扩散,但已产生少量黑色烟熏颗粒,开始附着于沙发上方墙面及吊顶。
火灾持续燃烧后,沙发木质框架逐渐被引燃,火势从沙发北端向东北、西南方向扩展,烧损范围逐步扩大至整个沙发区域。
木质框架燃烧释放大量热量,使局部环境温度快速升高,导致沙发下方瓷砖釉面因高温烧结破损、勾缝剂炭化,顶部管线软化下垂。同时,燃烧产生的热辐射引燃客厅北角周边少量可燃杂物,火势开始向垂直方向蔓延:一方面向上烘烤客厅北角吊顶及石膏线条,导致其受热脱落;另一方面向东北侧窗户方向扩散,使该区域窗框受热软化变形。此阶段,火灾产生的大量浓烟开始在客厅内积聚,沿顶棚向室内其他区域缓慢扩散。
随着沙发整体进入充分燃烧状态,火势突破沙发区域界限,向客厅中部及东侧蔓延,引燃木质茶几、电视柜等家具(但烧损程度轻于沙发区域)。客厅西北侧窗户因持续受高温烘烤,玻璃破碎、窗框熔融坍塌,通过破损窗户向室内补充氧气,加速火势发展和烟气扩散。此时,客厅内已形成全面燃烧态势,高温烟气沿顶棚向餐厅、卧室、卫生间等区域蔓延,呈现“客厅北角偏重,向其他区域逐步减弱”的梯度分布。主卧、厨房、卫生间等区域因距离起火点较远,仅出现轻微烟熏痕迹,无明显烧损。遇难人员因未能及时察觉火灾预警(室内无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在火势扩大、烟气弥漫后被困于东北侧卧室,最终因烟气中毒或高温灼伤导致死亡,遗体位于东北侧卧室北侧床边地面。
整个火灾发展过程持续约30至60分钟,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因初始引火源明确、易燃材料集中、缺乏有效预警设施,导致火势快速扩大并造成人员死亡后果,与现场勘验发现的燃烧痕迹、蔓延路径及物证分布完全吻合。
四、火灾原因分析
1月30日,火灾发生后,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分工开展工作。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2026年4月1日11时许。
依据如下:1、当事人吕文清的陈述;2、现场勘验的综合分析。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组现场初步勘验,综合全室燃烧梯度、烧损程度、炭化深度、高温痕迹分布规律判定,起火部位确定为客厅北角布艺木质沙发区域。
〔图〕插图
准格尔旗沙圪堵镇郭氏家园小区“4·1”亡人火灾事故现场勘验图
(三)起火点认定。经调查组现场细项勘验,结合起火部位的位置,综合全室燃烧梯度、烧损程度、炭化深度、高温痕迹分布规律判定,认定起火点为沙发北端地面及框架结合处。
〔图〕插图
准格尔旗沙圪堵镇郭氏家园小区“4·1”亡人火灾事故现场勘验图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通过对火灾现场的专项勘查,包括对火灾现场的细致分析、气象条件的详尽考察以及周边环境的全面调查,结合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目击者的证词,初步排除了电气火灾、雷击火灾和人为纵火的可能性。结合已亡故的现场当事人吕浩然家属提供的吕浩然存在一级精神残疾的过往病史,不排除现场当事人吕浩然因精神类疾病在家中玩火导致火灾的因素。
综上所述,对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认定如下:1、起火时间:2026年4月1日11时00分许。2、起火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格尔北路郭氏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客厅北角沙发北端。3、起火物:客厅北角木质框架布艺沙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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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原因:起火点处塑料外壳打火机发生意外引燃,引燃周边沙发等可燃物质,火势逐步蔓延扩大,引发本次火灾。
五、相关单位履职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调查情况该起火灾中,着火场所为住宅小区个人房屋,因房屋当事人家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防火安全不重视,对患病人员履行监护责任不到位,从而引发了此次火灾。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调查情况:该起火灾为居民住宅起火,不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情况:该起火灾为居民住宅起火,不涉及消防产品。
(四)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沙圪堵镇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1 号)第七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六、对责任单位、人员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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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此次火灾死者吕浩然的家属因防火意识不足,忽视居家消防安全,加之对患病人员监护缺位,进而引发本次火灾。综合考虑本次火灾事故的起因、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中的履职情况,经火灾调查组请示旗政府同意。并针对此次火灾暴露出消防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责承旗防火委对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进行一次警示约谈,督促其吸取火灾教训,进一步强化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各部门履职合力亟待提升。镇政府、村(居)委会等多个部门在排查整治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其贴近基层群众的优势,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消防关怀和安全指导存在明显缺失,尚未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帮扶机制。此外,镇政府的日常工作繁杂,消防排查整治缺乏稳定的常态化机制,对网格员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不够有力,责任落实尚不到位,导致辖区消防安全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消防网格化管理效能有所减弱。乡镇及村委会的责任意识较为淡薄,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基层网格员的职责落实尚不到位,部分网格员身兼多职,导致精力分散,缺乏主动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辖区内的消防检查工作流于表面,未能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事前预防与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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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有限,对辖区内的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及重点隐患的掌握不够全面,存在盲区和漏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质量与效率有待提升。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尚待加强。在贴近普通群众、接地气的宣传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单向且被动的灌输式教育方式既缺乏吸引力又缺少生命力,导致民众参与度不高;宣传手段和方法缺乏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较少,使得宣传工作的效率逐级递减;消防宣传的重点人群,如孤寡老人、残疾人、流浪汉、酗酒者及精神智障等特殊群体,由于身体、心理或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对消防安全教育的接受度普遍较低,即便接受宣传也难以记忆或付诸行动;此外,部分群众因工作繁忙或对宣传内容不感兴趣,未能有效参与宣传活动。
(四)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仍较为淡薄。对消防安全常识的知晓率较低,对火灾的预防、逃生及灭火方法掌握不足;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火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而对消防措施缺乏重视,室内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室外大量堆放杂物;忽视小火源,对燃放烟花爆竹、烟头、艾灸、蜡烛、香火等小火源管理不严,随意丢弃或放置;尽管多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三清三关三查”工作,仍有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采取与执法部门“打游击”的策略,存在拖延整改、敷衍整改的现象。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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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政府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督促乡镇、街道认真吸取“4·1”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加强对辖区、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督促与指导。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对全旗范围内的居民住宅、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火灾隐患排查。建立详尽的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整改期限,实施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防止隐患反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持续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整治力度,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全方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多样化、内容充实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乡镇、社区(村)广播、社区宣传栏等媒介,广泛普及防火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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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基层村(居)委会、网格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活动,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实用的口号及标语,使群众时刻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根弦。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对无人照料的老弱病残等群体进行专项教育与帮扶,持续提升居民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大力推进消防安全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四)推进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消防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为老旧小区、农村地区等消防设施薄弱区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强化对已建成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建立定期巡检机制,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对损坏或失效的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保障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作。
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消防设施的实时监控与远程管理,提升消防设施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五)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强化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增配人员力量,优化装备配置,提升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
加强实战化训练及演练,针对居民住宅火灾等常见事故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持续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与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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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电力、供水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作战,形成强大的应急救援合力。加强对乡镇、社区等基层消防力量的指导与培训,提升其初期火灾扑救与应急处置能力,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