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广东广州海珠5·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8 广州海珠“5·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 8月 9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二、涉事单位建设使用租赁情况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11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 13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6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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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5·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25 日 4 时 43 分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 389号的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以下简称:轻纺城)北区负一层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先后赴事发现场指挥调度,并召开事故现场会议,部署有关工作措施: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确保救援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扑灭明火,开展火场清理,彻底消除火灾隐患;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开展全市批发市场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提级成立了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海珠区政府参加的广州海珠“5·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列席事故调查组有关工作会议。消防技术专家开展火灾现场勘查、现场视频监控核查等技术鉴定和火灾原因认定工作。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调阅、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视频分析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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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广州海珠“5·2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 5月 24日,广州市海珠区宝丝迪服装辅料商行(以下简称“宝丝迪”)向轻纺城申请该单位位于北区负一层 E区自编 H888仓库(仓库对外招牌“纤丝花边”)加班用电至次日 3时。23时 30分许,宝丝迪 H888仓库工人卢*钦结束当天工作,使用仓库内总闸断开仓库内用电,并关闭仓库卷帘门后离开。
5 月 25 日 3 时 14 分,轻纺城值班电工李*江使用远程用电控制系统对 H888仓库断电。4时 43 分许,H888 仓库南北两侧通道公共照明灯熄灭,随即该区域应急照明灯亮起。4时 46分,轻纺城北区消防联动控制器接连收到北区负一层内“H444仓库”“H724档前”“33梯送风机房”等多个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详见图 1、2、3),北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吴伟彪接报后,通过对讲机通知北区负一层值班物业巡查员万爱兵到场核查处置警情。4时 48分,万爱兵等巡查人员第一次到 H888仓库周边核实报警信息,未发现异常(详见图 4)。万爱兵核实过程中,消防主机又有新增报警点,吴伟彪随即通知代班长孟光会进一步核
实。万爱兵巡查至负一层8号货梯附近时,发现走廊两侧飘出白烟,便通知值班室并呼叫其余巡查人员到场协助排查起火位置。5时19分,现场人员尝试撬开H888仓库卷帘门(详见图5),5时21分,现场人员撬开卷帘门进入H888仓库内部,并敷设消防水带进行喷水灭火(详见图6),因火势发展迅速,现场人员撤离起火仓库。5时24分,路过群众发现火情拨打119报警;5时25分许,轻纺城公司物业部主管陈崧釜拨打119报警。
〔图〕JB-QT-GST8000 火灾报警\n报警信息:S00665 应急报警:H144在报警\nCT171 11:00 11:36\n
图1 事发消防主机报警情况
〔图〕<table><tr><td>1</td><td>89</td><td>\n
图2 轻纺城北区负一层布局图
〔图〕2026年05月25日 星期一 04:58:00\n梁广明校区\n51.01F-D区——横街M030自旁\n
图 3 事发现场监控情况
〔图〕20.6.0 05月25日 20:40:55\n56-BIF-DIC 二根苏H371自\n
图4 事发现场监控情况
〔图〕2026年05月25日 星期 05:19:20\n装厂制区\n51-01\n
图5 事发现场监控情况
〔图〕插图
图6 事发现场监控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 火灾处置情况
本次火灾接警后,市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派190辆消防车、87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接报后,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调派特勤支队4辆消防车、50名指战员到场增援。
5月25日5时24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轻纺城负一层发生火警信息。5时30分,逸景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
7 时 22 分,现场明火得到管控。12 时 41 分,堆垛阴燃起火。23 时,现场明火基本扑灭。
5月26日,现场消防救援力量持续开展合围控制、残火排查、分层监护工作。
5月31日5时35分,北区负一层E区北侧局部堆垛再度出现明火。16时10分,明火被彻底扑灭。该火灾事故中,火势被控制在负一层局部,未蔓延扩大至地上及毗邻地下建筑,未形成立体燃烧,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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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善后情况
事发后,公安、消防、街道、物业联合组织破拆排险、驻守看护及布匹物品转运工作。目前,轻纺城北区负一、二层物品已全部完成转运。
6月 2日,市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市专业市场和地下空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定扛牢统筹发展和安全政治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寸步不让、一抓到底,动真碰硬、聚力攻坚推进专业市场和地下空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彻底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稳妥推进事故后续处置,深入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查严办、快查快办。
海珠区政府成立善后工作小组,由区政法委、公安、住建、消防、应急及属地街道组成,全力做好建筑加固、受灾商户货物清运、事故赔偿等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 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发后政府职能部门和消防救援响应及时,成功控制火势范围、防止蔓延扩大,未发生次生灾害,舆情管控得当。但控制火势及货物清运时间较长,清理火场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局部点位再次出现明火。经分析,再次出现明火原因:
一是燃烧物储存与燃烧特性导致内部阴燃隐患未消除。起火
仓库内布匹堆叠密实,过火后布匹堆垛表面焦化,部分化纤布料燃烧后结壳粘连形成隔离层,使得冷却水无法渗入内部,内部蓄热持续阴燃。
二是火场清理作业改变了局部通风条件,促使阴燃转为明火。在清理过程中,空气等助燃物质进入内部,遇到持续阴燃且未被彻底冷却的布匹堆垛,导致阴燃迅速转化为有焰燃烧并蔓延扩大。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详见图7),市消防救援局根据《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方法》(XF/T185-2025)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按照《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对已过火的建筑物及物品实施评估,现已查明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902.85万元。
〔图〕北区地下一层\nA区\nB区\nC区\nD区\n外径花边\nE区\n
图 7 长江轻纺城北区负一层过火区域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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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情况
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查阅记录、视频分析、调查走访、模拟实验、现场勘验,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现场带有熔痕电缆实施专业检测①,完成了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技术分析工作,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引火源及起火原因。
二、涉事单位建设使用租赁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轻纺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 389号,东面为轻纺智慧物流中心、南面为布匹市场、西面为瑞康路、北面为布匹市场,对称分设为南、北两区,地下两层由 3条过街隧道连接,地上由连廊连接,建筑物为两栋地下 2层、地上 5层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含南区、北区),产权证登记总建筑面积 32.571364万平方米(其中:南区 16.037064万平方米、北区 16.539943万平方米)。
该建筑物产权属于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道官洲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官洲经济联社)②③④。该建筑物实际为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⑤⑥(以下简称长江集团,曾用名广州市长江企
①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SY26021010805000629),送检线路熔痕为一次短路熔痕。
②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150111424)》(登记时间 2011 年 12 月 23 日),城市规划房屋用途:瑞康路 389,391号,逸景路 684-688 号(双)首至五层、逸景路 682 号第二至五层为商业;逸景路 682 号首层为公厕及商业用房,负二层为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设备用房,负一层为机动车库、商业、设备用房及环卫设施用房。
③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150101454)》(登记时间 2011 年 10 月 28 日),城市规划房屋用途:瑞康路 393,395号,逸景路 681-685 号(单)首至五层为商业;逸景路 679 号负二层为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设备用房,负一层为机动车库、商业、设备用房及环卫设施用。
④ 官洲经济联社为官洲街道多个经济发展社组成的经济联合体,由原官洲村委改制而成。
⑤ 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4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为赵舜江,实际控制人赵质超,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 389 至 395 号(单号)、逸景路 682 至 688
号(双号)、逸景路 679 至 685 号(单号)一至四层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 NB469-3。企业物业部经理吴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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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投资金实施开发建设。赵质超①代表长江集团与官洲经济联社签约相关协议文件、并办理相应开发建设手续。
起火建筑为轻纺城北区主体结构,高 23.8 米,地上建筑 5层、建筑面积 94579平方米;其地下建筑 2层、建筑面积 62914平方米,事发负一层建筑面积为 31457平方米,事发时由车库(车位)改变为商铺、仓库使用②。
(二)起火建筑建设情况
- 涉事土地权属
涉事地块用地为广州官洲国际生物岛项目征收官洲经济联社集体土地后,调整给官洲经济联社的经济发展留用地,总用地面积为 10.3359万平方米,净用地面积为 7.4175万平方米,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
- 规划建设消防审批
2007年 4月 25日,原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对轻纺城消防设计出具审核意见③明确: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下室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局部设置商场,面积约 6000平方米),首层以上为商场。
⑥ 2006 年 12 月 6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批《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批准广州市长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① 目前为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② 区城管和执法局提供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海违建处字〔2018〕1130、1108)、《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穗综海处字〔2018〕第 2400034 号)显示。
③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穗公消(建)字〔2007〕第 01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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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0月 15日,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①官洲经济联社在上址建设项目名称为“商业楼 10幢及地下车库工程 2幢”的工程,其中明确:地下车库工程(地下 2层)。
2007年 12月 4日,原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对轻纺城商业楼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出具审核意见②,明确: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更消防设计或进行建筑内部装修,应当另行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应按原审核意见执行。
2007年 12月 7日,原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和市政局准予商业楼 10 幢及地下车库工程 2幢工程施工(南区北区分为 2个施工许可③)。
2009年 1月 21日,根据参建各方的竣工图纸,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并签批验收合格证④。
2009年 4月 10日,原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验收意见书,认定消防设计符合要求⑤,并要求已经验收的建筑如有改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 违规建设使用
2009年至 2010年 1月 4日期间,长江集团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将长江轻纺城负一、二层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功能改作商铺、仓库使用,改变用途总面积为 6.6949 万平方米。上述改
①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建证〔2007〕4487 号)》
②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穗公消(建备)字〔2007〕第 0106 号)》
③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0520071207010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0520071207201)》④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穗规验证〔2009〕126 号)》
⑤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穗公消(建验)字〔2009〕第 03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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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行为未按照消防部门要求申报及验收。
至 2010年 1月 4日轻纺城开业,改造活动已全部完成。
2018 年 12 月,海珠区城管部门对长江集团作出 2008.47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及恢复轻纺城负一、二层建筑物规划使用用途的指令,但直至事发时,长江集团仍未全面完成恢复原规划用途的整改。
(三)起火建筑租赁情况
2003年 4月 17日,官洲经济联社和广州市长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即长江集团前身)签订《租赁协议书》,由发展公司自投资金开发建设商业铺位对外出租,租赁期限 20年(2007年至 2027年)。发展公司负责工程设计、报建、建设税等有关费用,设计方案需征求官洲经济联社同意。2005年,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协议书》《公证书》,约定在 20年租赁期满后继续有偿使用至 2036年。
2010年 1月 4日,轻纺城正式营业。
2016 年 11 月 1 日,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①(以下简称:长江国际)与长江集团签订《租赁协议》,约定长江集团将轻纺城整体转租给长江国际,期限至 2036年。
①广州长江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刘卫丹,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 389 至 395 号(单号)、逸景路 682 至 688 号(双号)、逸景路 679至 685 号(单号)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 NB469-1(仅限办公)。企业总经理、主要负责人黄小勇,企业副总经理缑海权,物业部经理朱荆祥,物业部主管(事发时值班主管)陈嵚崟,事发时夜间值班领班孟光会,物业巡查员万爱兵,事发当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吴伟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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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2月 9日,宝丝迪①相关人员与长江国际签订多份《广州市场地租赁合同》,承租轻纺城北区负一层 NH129-NH153、NH163-NH172号商铺,租期至 2030年,承租面积 2628.63平方米。经宝丝迪申请,长江国际组织将事发位置、原 NH129-NH153小商铺打通装修成一整体仓库,张贴编号“H888”。
宝丝迪入驻后,在仓库内设置货架、安装摄像头,在仓库外
设置办公室和办公电脑。仓库内主要存放化纤和棉类花边布料。
仓库日常工作员工 10人左右。
(四)起火建筑物消防设施配备运行情况
轻纺城北区配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防排烟、防火卷帘等系统。
经查:事发时 5月 25 日 4时 43分,H888 仓库北侧通道应急照明启动;4 时 46 分许,感烟探测报警器报警、机械排烟风机启动;5时 22 分许,消火栓使用正常;5时 22 分许,通道防火卷帘下降、自动喷淋系统动作。
据此可见,火灾初期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防排烟、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启动正常。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技术分析,查明:起火时间为 5月 25日 4时 43分许;起火部位为轻纺城北区负一层 E区 H888 仓库内自西向东第 13 排
①广州市海珠区宝丝迪服装辅料商行,经营者为郑伟凯,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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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架北侧区域;引火源是轻纺城设置在各商铺、仓库上方金属线槽内,从负一层低压配电室至第二层 E区公共电箱配电回路的电缆线路。
该起火灾事故直接原因是:轻纺城设置管理的经过 H888仓库第 13 排货架北侧上方金属线槽内的公共电线发生短路故障,高温喷溅熔珠引燃了下方货架的布匹及包装物导致火灾。
(二)火灾间接成因分析
一是长江集团擅自改变负一、二层使用用途,改建作商铺、仓库使用。既没有按照仓库标准增设消防安全设施,还破坏了原有防火、防烟分隔,如 H888仓库由多个小面积档铺打通改造而成,新增了火灾隐患。二是在现有的仓库分隔情况下,电气线路设置不符合要求。如长江国际为迎合宝丝迪租赁需求,打通多个档铺、占用公共通道,以至于原本架设于公共通道上方的轻纺城配电金属线槽从改造后的 H888仓库布匹堆垛上方通过,且线槽中电缆也未采用金属管或带盖槽盒保护,存在电线短路后熔融高温熔渣直接落在布匹上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不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三是货物堆放存在火灾风险。宝丝迪的 H888仓库布匹设置密度较高且通道复杂,未能预见布匹上方通过的配电线槽中可能存在电缆短路高温并喷溅熔珠的火灾风险隐患。四是长江国际物业人员初期火灾处置不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值班值守工作违反法规规定仅 1人值班,感烟信号管理混乱,在出现多种火灾迹象后未依法及时报警寻求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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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未能通过企业自身日常管理和设施维保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属地街道的监管执法整治到位,以至于在事发前同时存在,间接导致火灾发生,影响了火灾初期的响应和火情控制,加大了后期救援难度。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资料调阅、企业管理情况调查、人员询问、履职情况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及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履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调查。
(一)长江集团
作为涉事建筑的实际出资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轻纺城负一、二层改建作商铺、仓库使用①,被行政处罚后,至事发时负一、二层仍未全面完成整改,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轻纺城事故隐患②;未与承租单位长江国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③。其上述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① 涉嫌违反《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 年版)》第四十条第二款 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②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③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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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江国际
作为轻纺城的整体承租、运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轻纺城负一、二层的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事发公共电气线缆老化短路的事故隐患①;北区负一层管理混乱,商铺编号与感烟编号无法对应查询②,现场监控接报人员无法快速核查报警感烟的实际位置;现场处置人员在感烟报警增多及现场存在异味、烟雾等火灾特征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寻求救援③;消防控制室未确保双人 24小时值班④,事发凌晨只有 1人值班⑤⑥;以至于初期火灾响应和救援处置不力。其上述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①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② 涉事区域商铺在打通变更为 H888 仓库后,总面积约 2628 平方米,内设 92 个感烟报警器(这些感烟在系统中仍然对应原有未打通的旧的商铺编号),却不存在“H888”商铺编号的感烟报警器,仓库内其中之一的感烟报警,无法通过感烟编号实现准确定位。
③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 3.7.3 条第 5 项要求:“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填写运行记录,值班人员持有规定的消防专业技能鉴定证书,消防专业技能鉴定证书需上墙公示。”
⑤ 企业《2026 年 5 月份监控排休表(北区)》显示,2026 年 5 月 25 日夜班为吴伟彪 1 人值班。
⑥ 涉嫌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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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宝丝迪(经营者:郑伟凯)
事发位置个体商户,其经营者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①;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监督、检查本商户的安全生产工作②。
上述行为与事故发生不构成直接关联。
(四)海珠区城管和执法局
对轻纺城擅自改变负一、二层房屋使用用途的违法行为,该局监督、审查凤阳街道城管执法队办理上述行政处罚案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轻纺城拆除违建和恢复使用用途,但未跟进轻纺城实际整改情况,以至于轻纺城被处罚后未落实整改,负一、二层大部分区域仍违法作为商铺、仓库使用,既没按仓库标准增设消防安全设施,还破坏了原有防火、防烟分隔,火灾风险长期存在,间接导致火灾发生。事发前监管执法流于形式。
(五)凤阳街道办事处
2018 年具体经办轻纺城擅自改变负一、二层房屋使用用途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切实跟进并保障负一、二层全面恢复规划用途,放任负一、二层大部分区域仍违法作为商铺、仓库使用,既没按仓库标准增设消防安全设施,还破坏了原有防火、防烟分隔,且电缆线路设置不符合事发现场实际防火
①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②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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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区间的电气安全要求,物业消防值班值守违反法规规定,火灾风险长期存在,间接导致火灾发生。属地执法工作不到位,日常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六)原海珠区科工商信局(事发后因机构改革拆分为海珠区科工信息化局、海珠区商务局)
作为海珠区各类批发市场业务监管部门,依据《海珠区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责任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应安全监管工作分工文件,负责指导、监管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日常监管期间,虽对涉事轻纺城开展安全隐患监督排查并移送相关隐患线索,但未及时排查发现该市场擅自改变负一、二层使用用途的违法行为,未督促完成问题整改闭环,致使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对轻纺城市场主体经营者违反规划建设规定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法定监管要求,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七)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
轻纺城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该大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轻纺城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事发负一、二层改变用途既没按仓库标准增设消防安全设施,也破坏了原有防火、防烟分隔,且电缆线路设置不符合实际防火分隔区间的电气安全要求,物业消防值班值守违反法规规定,上述火灾风险长期存在,间接导致火灾发生。其日常监督抽查工作不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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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黄小勇,长江国际总经理、公司安委会主任、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事故隐患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海珠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事故责任处罚。
- 缑海权,长江国际副总经理、公司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②,作为公司分管负责人,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事故隐患③,督促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海珠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事故责任处罚。
(二)涉事单位处罚
- 长江集团,存在本报告第四部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④的规定给予事故责
①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 长江轻纺城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显示,任命缑海权为长江轻纺城公司安全生产、防火直接责任人,履行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等安全职责。
③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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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行政处罚;并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开展对轻纺城负一、二层恢复原规划使用用途的整治工作。
- 长江国际,存在本报告第四部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①的规定给予事故责任行政处罚。
(三)涉事相关单位人员处罚
- 赵质超,长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②,未监督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的事故隐患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④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赵舜江,长江集团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公司实际管理工作,未到岗履行岗位职责,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监管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履职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布)第六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③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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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缺位①。建议海珠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吴德明,长江集团物业部经理、公司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③,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长江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跟进督促整改④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⑥。建议海珠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⑦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刘卫丹,长江国际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管理,未履行法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和检查公司总经理黄小勇落实监督检查和隐患排
①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③ 长江集团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任命书》显示,任命吴德明为长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④ 长江集团公司提交的《各市场板块物业管控安全排查明细》显示,2023 年度轻纺城市场存在“市场负一负二层仓储区面积较大,且使用性质改变,堆放布匹易燃品较多,经营风险和安全风险较大”等风险,
⑤ 长江集团公司提交的《轻纺城项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制作人:吴德明,落款时间 2024 年 12 月 22 日)显示,轻纺城市场存在“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商铺改为仓库使用,高风险影响及后果:可能导致经营中断,严重时将面临法律处罚。”
⑥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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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职责①。建议海珠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朱荆祥,长江国际物业部经理、公司安委会安全员③,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事发公共电气线缆老化短路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④。建议海珠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⑤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陈嵚崟,长江国际物业部主管(事发时值班主管),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在对长时间无法发现火点、感烟报警信息增多和现场异味、烟雾等火灾特征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寻求救援⑥。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孟光会,长江国际事发时物业部夜间值班领班,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在对长时间无法发现火点、感烟报警信息增多和现场
①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③ 长江轻纺城公司提供的《安全委员会组织及架构图》显示,物业部副经理朱荆祥担任安委会安全员,负责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机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等职责。
④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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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味、烟雾等火灾特征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寻求救援①。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万爱兵,长江国际物业巡查员,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在对长时间无法发现火点、感烟报警信息增多和现场异味、烟雾等火灾特征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寻求救援②。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吴伟彪,长江国际事发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在对长时间无法发现火点、感烟报警信息增多和现场异味、烟雾等火灾特征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寻求救援③。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郑伟凯,宝丝迪的商事登记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④;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自身经营商户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实施监督、检查⑤⑥。
建议海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⑦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①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内容同上】
②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③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同上】
④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⑤ 无隐患排查记录,日常仅通过口头传达安全注意事项
⑥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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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人员处理建议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海珠区城管部门、凤阳街道办事处、原海珠区科工商信部门、海珠区消防救援部门的相关人员履职不够到位的线索及材料,建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对因轻纺城恢复规划使用用途后丧失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住所变更手续。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相关政府部门和属地存在履职“空档”,落实防火分区、生命通道、消防设施等强制性标准不严,没有形成从规划审批到监督落实的闭环。面对事发纺织商圈存在的违规改建、违规经营的情况,往往只通过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来处理,导致安全隐患整而不治。
建议:市消安委办、市安委办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定扛牢统筹发展和安全政治责任,深刻汲取近期有关事故教训,联合组织对全市专业市场开展全方位、穿透式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广州市专业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做好对专业批发市场火灾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二)市场主体经营者擅自改变场所使用功能,破坏防火分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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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导致原有消防设施适配性先天不足,本质安全水平得不到根本保障;且市场管理方日常管理标准不高、制度规范虚化弱化,物品储存不符合标准,应急预案、智能技防措施缺乏实效,市场火警报警系统未接入街道微型消防站,预警处突环节断裂。
建议:市消安委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强化行业监管,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电气安全管理,优化仓储场所消防条件,完善地下空间智能技防建设,持续加强微型消防站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场经营主体处置能力。
(三)海珠区专业批发市场的业务监管部门,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对轻纺城等专业批发市场的安全隐患问题有开展监督排查和隐患线索移送工作,但隐患排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方面,未能与其他专业监管部门充分联动,对于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和急需立行立改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监督和纠正。
建议:海珠区商务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健全和完善专业批发市场“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治理机制,细化专业批发市场规划、建设、装修、招商、装卸、运输、经营、防火、物业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提升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效能。
(四)专业市场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演练流于形式,缺乏应急实操能力;且商户安全意识薄弱,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货物密集堆砌、通道迂回狭窄,影响火情应对。
建议:市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通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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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宣讲、线上推送、场所张贴提示等多种方式,普及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知识,重点宣传电气安全、易燃货品存储、初期火情处置等常识,提升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