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湖南株洲石峰区铜塘湾湖南大江石化仓库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石峰铜塘湾湖南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仓库"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日14时35分许,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响田西路的湖南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发生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按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方法》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1213.14万元,为一般火灾事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核算,事故经济损失为909.92万元,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迅速科学组织扑救,控制火势蔓延,确保人员安全。事后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要确保安全,确保不能死灰复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株洲市火灾事故调查调查处理办法》(株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石峰分局、区资规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生态环境石峰分局、区总工会、铜塘湾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模拟试验、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起火建筑及涉事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响石西路(原为喻家坪油库,该油库于2012年关闭),土地的产权人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2015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资产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将空置土地出租给湖南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江石化公司"),大江石化公司承租该土地后,于2015年出资搭建多功能立体钢结构物流仓库,2016年初建设完成,起火仓库为大江石化公司出资搭建该物流仓库。按照"若需办理建设钢结构仓库的立项、设计、规划、消防、报建等手续,甲方配合乙方到相关机构进行协调办理"的合同约定,起火仓库以资产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名义于2015年11月24日协助大江石化公司申办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株规临建〔2015〕0007号),建筑总面积为5162.15平方米,有效期两年。用途为存储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合成橡胶和丁苯橡胶等颗粒状或块状固体原料等制品。
2020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两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2025年10月28日,中石化株洲分公司与大江石化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25年11月1日—2028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的出租标的为土地面积5184平方米和地面2间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2016年初大江石化公司出资建设完成起火仓库后,该起火仓库一直由大江石化公司占有、使用、收益、管理。
仓库座西朝东,东西向南侧长109米、北侧长103米,南北向东侧宽50米、西侧40米,高8米,外墙由0.6—1米的砖墙和铁皮构成的单层"人字型"钢架结构。仓库四周有9樘不同宽度的大门、29扇窗户,东西向中部设防火墙和两扇防火卷帘将仓库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南北向中部只有单层铁皮分隔,且未分隔到屋顶。仓库周边设有6米左右的环形道路,东面为前坪,南面为喻家坪铁路,西面、北面为山体和围墙。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
(二)涉事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湖南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方、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663078776,法定代表人刘江,注册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成立于2007年8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行业类型为机动车燃油零售。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零售、化工原料销售、橡胶制品的批发等。火灾发生前,分别出租给广东腾乐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全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株洲浩悦家电服务有限公司3家公司和汤东林(转租给株洲市石峰区长青副食商店)做仓库使用。
广东腾乐物流有限公司(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367665XC,法定代表人殷鑫,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村委会创兴三路10号4栋1层之一。成立于2010年4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行业类型为运输代理业。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家具安装、配送、维修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殷新强于2025年7月1日与大江石化公司法人刘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合同承租面积14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佛山市全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6TFQ9X7,法定代表人黄美。成立于2021年7月20日,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行业类型为供应链管理服务。黄艳于2025年6月30日与大江石化法人刘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期1年,合同承租面积2700平方米。
株洲市石峰区长青副食商店(最终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4MA4LBRMK00,法定代表人陈海英。成立于2011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15万人民币,行业类型为其他食品零售。汤东林于2026年1月15日与大江石化公司法人刘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期2026年2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合同承租面积700平方米。2026年2月1日汤东林将承租仓库全部转租给长青副食商店法人陈海英丈夫蒋长青,并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26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止。
株洲浩悦家电服务有限公司(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LQ2Y90A,法定代表人宋玉连。成立于2017年5月31日,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行业类型为日用电器修理。浩悦家电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与大江石化公司法人刘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期1年,承租面积1100平方米。
中石化株洲分公司(土地产权管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70994411F,法定代表人周文辉。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零售、成品油仓储、成品油批发等。2024年6月14日资产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授权委托中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负责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出租资产安全完整。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吴海波自2023年起承接该仓库屋顶防水维修施工,大江石化公司与吴海波为口头承揽合作关系,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模式。2026年4月1日进场动火施工并引发火灾。项目按30元/平方米计价,完工后一次性结清款项。
2026年4月1日7时许,受李敏(大江石化公司管理人员)委托,防水施工员吴海波(包工头)、李宗亮、傅查平先后到达大江石化公司仓库北侧中部位置,采用吊车将防水卷材及施工工具(3把喷枪、3瓶液化气罐等)运送到仓库屋顶。8时30分许三人开始施工作业。监控视频显示施工人员左手拿喷枪,右手拿打火机点燃喷枪,并将未完全熄灭的喷枪放置仓库屋顶中间北侧。11时40分许,三人先后外出吃午饭。12时40分许,继续施工。14时00分许,吴海波与李宗亮从屋顶下到地面休息,14时10分许,二人再次爬上屋顶在屋顶南面施工,14时30分许,正在屋顶北面东侧施工的傅查平发现屋顶中间2号风机和3号风机之间冒烟,14时32分许,吴海波看到仓库2号门和3号门屋顶中间位置冒出明火,随即和李宗亮从仓库北侧搭设的楼梯下来,傅查平从仓库东侧的排水管道滑下来。14时35分许,腾乐物流公司殷新强看到仓库中间的位置有一团火,马上跑到1号门拿灭火器,但火势发展太快,于是便将停在仓库内的货车挪出,14时36分许,吴海波拨打119报警。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6年4月1日14时36分,株洲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石峰、芦淞、天元大队及特勤站共19车8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战勤保障分队2车15人同步出动。
14时44分至51分,首批力量到场侦查,发现仓库东侧猛烈燃烧、火势向西蔓延,立即采取堵截战术:响石岭站负责北面阻火、东面高喷压制;体育路站负责南面阻火;新民路站负责供水保障。14时52分,各站完成力量部署。14时55分至15时30分,大队指挥员调整战术为分割围歼,按厂房分区切割火场。15时09分全勤指挥部到场。15时3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接管指挥权,转入供水保障、破拆灭火、持续压制的攻坚阶段。15时45分挖机开始作业,各队配合挖机破拆倒塌厂房、清理余火。21时至24时,余火清理完毕,新民路站留守值守,其余队伍归队恢复战备。
接报后,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统筹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全程指挥顺畅、处置高效。
三、起火原因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一)起火原因
起火原因为仓库屋顶防水工程违规动火施工导致其顶部材料燃烧掉落从而引燃下方货物引发火灾。
结合现场勘验、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火灾模拟试验,调查组排除雷击、货物自燃、电气故障、遗留烟头起火等诱因,确认本次火灾由违规动火作业引发,具体原因如下:
起火时间为2026年4月1日14时3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湖南大江石化有限公司仓库内距东墙16—50米、距南墙0—24米的广东腾乐物流有限公司承租的范围内;起火点位于该仓库内距东墙32—46米、距南墙16—24米区域。
喻家坪仓库监控显示:4月1日早上直至火灾发生吴海波、李宗亮、傅查平三人在屋顶动火施工。
经模拟试验证实:现场动火喷枪持续加热2—10分钟,可引燃屋顶玻璃纤维棉、防水卷材、透光板等可燃材料,燃烧熔融物会向下掉落。结合监控视频14时26分、27分屋顶先后出现燃烧光斑并坠落,14时29分现场产生烟雾并逐步扩大,14时35分形成明火。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动火作业安全管控失效。本次屋面防水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全体作业人员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作业前未清理现场可燃物,未设置防火隔离、未配备防护器材,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违规动火是火灾发生的核心诱因。
消防设施与防火分隔失效,火势快速蔓延。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未接通电源,无法正常运行;各承租区域之间防火分隔采用单层铁皮分隔且未封至顶部,火灾发生后部分防火卷帘未及时落下,防火、控火功能丧失,导致火情迅速扩大。
超期临时建筑长期违法使用,监管缺位。涉案临时建筑许可已于2017年11月到期,属于违法建筑。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开展排查、查处与拆除,违法建筑长期带病运行,埋下安全隐患。
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内部管理混乱。大江石化公司未落实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维保工作,未按照《关于开展厂房、仓库类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株石政告〔2025〕1号)要求,主动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仓库结构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将安全隐患清单报送区应安委办;大江石化公司与各承租方均未开展常态化防火巡查、隐患自查,未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行业与属地监管履职不力,排查整治走过场。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时排查不深入,未发现违法建筑、违规动火等重大隐患,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导不足,常态化监管缺失。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南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仓库"4·1"火灾是一起因涉事单位违规动火作业、临时建筑超期使用,违法建筑长期失管,由仓库屋顶防水工程违规动火施工导致其顶部材料燃烧掉落从而引燃下方货物引发的火灾事故。
五、暴露出的问题
(一)临时建筑管控闭环断裂。辖区部分临时建筑许可到期后"不拆、不延、继续用"成为常态,自然资源部门、属地街道监管衔接不畅,存量违法建筑长期带病运行,重大安全风险悬置。
(二)仓储租赁安全管理乱象突出。"仓中仓"转租模式普遍,多方租赁主体安全责任边界模糊,通过合同条款违法转嫁安全责任;出租方只重租金、轻安全,对承租方失管失察。
(三)小散工程、零星作业监管存在明显盲区。屋面补漏、外墙维修等零星作业点多面广、临时性强,现有监管过度依赖企业主动报备,主动巡查、动态发现能力不足;高处动火、防水施工等高危作业无证上岗、违规操作问题屡禁不止。
(四)消防基础管理薄弱,隐患整改流于形式。老旧临时仓库先天消防缺陷难以整改,防火分隔、消防设施长期失效;各类安全检查重痕迹、轻实效,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闭环机制未落地。
(五)安全培训针对性、实操性不足。针对仓储企业负责人、现场管理员、一线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缺位,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普遍偏低。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大江石化公司:作为起火仓库的建设方、出租方,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承担本次事故管理责任。建议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超期临时建筑未及时拆除进行处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议由石峰区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中石化株洲分公司(土地产权管理单位):作为土地产权人,对其红线范围内大江石化公司建设的临建多功能仓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年期满后,未督促大江石化公司申请延期。建议由事故调查组将此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函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予以处理。
(二)属地及部门的处理建议
铜塘湾街道:存在网格化巡查不到位、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缺位等问题,建议责令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石峰区自然资源局:对超期临时建筑排查、处置不力,建议责令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主动对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全面梳理辖区超期临时建筑清单,建立与属地街道常态化信息推送、联动处置机制。
石峰区商务局:行业摸排不彻底、管理台账不完善,对商贸仓储领域零星作业安全监管、业务指导缺位。建议责令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辖区内通报批评;责令完善管理台账,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与常态化指导。
石峰区消防救援局: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人员的消防培训、指导不到位。建议责令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加强对职能部门和街道消防培训、指导工作力度,提高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的能力。
七、技术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压实属地街道网格化巡查责任。街道应进一步细化网格员巡查内容与频次,重点加强对已登记厂房、仓库的日常巡查,将屋顶、角落等隐蔽区域纳入巡查范围;建立"主动发现+群众举报+部门联动"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机制,确保临时作业无漏管。
(二)加强小散工程、零星作业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立足辖区网格化治理先发优势,构建"行业主管部门、镇街、村(社区)"三级联动监管体系,清晰划定各层级各单位监管职责边界,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强化数字化监管赋能,实现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信息线上录入、流程线上追溯、监管线上闭环;坚持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建立常态化巡查+定期专项化抽查的双重监管机制,推动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无死角、全覆盖,确保所有登记项目日常巡查全覆盖。
(三)强化违法建设处置联动。自然资源部门应定期向街道提供临时规划许可过期建筑清单,街道收到清单后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或及时上报;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出租场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追究涉事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的责任;强制要求厂房、仓库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零星作业报备、动火审批等要求;对未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区消防救援局针对仓库租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安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专项培训;各街道利用网格群、宣传栏等渠道,曝光违规动火典型案例,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