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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辽宁抚顺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火灾调查报告(更新) / 2026 年份:2026 大小:15.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18 08:32:0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0:53

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7月6日9时20分许,位于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隆东街6号的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频呐酮车间频呐酮粗品罐(V5103D)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8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抚顺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高新区应急局、东洲公安分局、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东洲区总工会、东洲区纪委监委组成的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措施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6”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违章作业造成的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隆东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318763999X,法定代表人:薛某,成立日期:2015-05-2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该企业于2024年4月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辽)WH安许证字[2024]1550,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2027年3月31日到期。

森源公司内设设备部、安全部等部门以及各车间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二)相关危险化学品情况

甲基叔丁基甲酮(又名频呐酮、3,3-二甲基-2-丁酮)。外观无色至浅黄色液体,有薄荷味。相对密度:0.8g/cm³。熔点:52.5°C。沸点:106.1°C。闪点:23.89°C。溶解性: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丙酮。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

(三)事发车间情况

森源公司于2020年5月委托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对企业进行了设计,出具了《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频呐酮、2000吨一氯频呐酮、2000吨二氯频呐酮、3000吨3,5-二氯硝基苯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通过设计审查,进行上述产品生产。因国家发布实施了部分新的标准规范,为满足规范要求,森源公司在2025年10月由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原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施工图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造设计,出具了《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频呐酮、2000吨一氯频呐酮、2000吨二氯频呐酮、3000吨3,5-二氯硝基苯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于2026年2月11日通过设计审查。2026年3月30日森源公司编制了频呐酮车间试生产报告,组织开展试生产工作。2026年7月6日事故发生时,森源公司的频呐酮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该频呐酮车间占地面积约1825平方米,设置有液氯汽化器(V5303)1台、氯气缓冲罐(V5304)1台、频呐酮加成反应釜(R5101a~c)3台、频呐酮加成冷凝器(E5101a~c)3台、频呐酮异戊烯计量罐(V5101a~c)3台、频呐酮缩合一级、二级冷凝器(E5102a~i、E5103a~c)9台、频呐酮缩合反应釜(R5102a~i)9台、频呐酮粗品泵及分酸泵(P5101、P5102)、频呐酮粗品罐(V5103a~d)4台、频呐酮粗品分酸罐(V5104a~b)等生产设施。起火的频呐酮粗品分酸罐(V5103D)位于正在拆除的缩合反应釜(R5102E)正下方(规格:2000×2400,材质:玻璃钢),用于暂存缩合工序产出的粗品频呐酮,顶部有自蒸酸釜冷凝器进料管线(管线上设有球阀一个)、去酸性尾气处理管线(管线上设有球阀一个)、自缩合釜进料管线(管线上设有球阀一个)、液位计、去频呐酮粗品分酸罐(V5103C)转料管线、低点排空阀、自动控制阀等,事发频呐酮粗品罐内已经清空,残存100KG左右盐酸(浓度13%)和频呐酮(闪点23.5摄氏度)。频呐酮缩合反应釜(R5102E)在火灾事故发生前已停用。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企业位置。森源公司位于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隆东街6号,厂区外东侧隔墙为抚顺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侧隔墙为辽宁新宇科技有限公司;西侧为齐隆东街,隔路西侧为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抚顺亿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侧毗邻碾三线。

事故车间位置。频呐酮车间位于厂区中心偏东南侧。

事故发生的动火点和起火点位置:动火点位于四车间室外设备区;二楼缩合反应釜(R5102E),一楼频呐酮粗品罐(V5103D)。

车间过火装置:二楼缩合反应釜(R5102E)位于正在拆除的缩合反应釜正下方为一楼频呐酮粗品罐(V5103D)。

锂电角磨机及切割作业点位:涉事工具为充电式无刷角向磨光机,型号:DCSM03-100,电池:20V/4.0Ah×2组,制造商: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7月6日森源公司早会时,为后续频呐酮车间缩合反应釜(R5102E)吊装拆除做准备,车间主任李某提出要进行缩合反应釜(R5102E)拆除作业,先期完成了置换、蒸煮、清洗等工作,已具备拆除条件。8时许早会结束后,设备部部长李某某安排工人李某某、江某某2人进入频呐酮车间二楼开展缩合反应釜(R5102E)拆除工作。作业过程中,因缩合反应釜(R5102E)螺栓锈蚀无法用扳手拆卸,李某某明知使用锂电角磨机切割螺栓属于动火作业,仍然在未按规定开具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切割螺栓。李某某使用角磨机切割掉最后一个螺栓后,听见爆炸声,随后看到一楼频呐酮粗品罐(V5103D)着火。在频呐酮车间内的企业人员发现着火后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进行扑救,因火势蔓延无法控制,所有人员撤离至车间外。9时15分李某拨打119报警,消防队伍抵达现场后迅速开展扑救,10时18分火势得到控制,10时2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高新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同时逐级上报。市委市政府、东洲区委区政府和抚顺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开展看护、疏散、警戒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环境监测。经监测查验,着火事故未造成环境次生灾害。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森源公司工人李某某在频呐酮车间进行拆除作业时,违章使用锂电角磨机切割锈蚀的缩合反应釜(R5102E)螺栓,产生的火花掉落至下方一楼的频呐酮粗品罐(V5103D)顶部。该粗品罐内残存有约100KG浓度13%盐酸和频呐酮混合物,罐顶部阀门未关闭或关严,在其附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火花引燃,导致频呐酮粗品罐(V5103D)爆炸起火。

(二)间接原因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悬空,各级人员未落实岗位安全职责。企业负责人违规同意无方案检修作业,未组织风险辨识。企业各部门安全管控缺位,员工心存侥幸违章操作,安全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运行。

特殊作业管理失控。企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执行,未按规定开具动火作业票。车间、设备、安全、操作人员各环节均未提出办理动火作业票,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票证审批职责,致使本次动火作业完全脱离审批监管,处于失控状态,管理链条层层失守,制度形同虚设。

未按要求制定检维修方案并进行审批。全员均未提出本次拆除作业需提前编制施工方案,设备部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安全规范》(AQ3026-2008)提前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无方案可依,检修作业源头安全管控缺失。

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针对本次拆除作业开展全面风险辨识与评估,未对粗品罐残留物料的风险进行辨识和管控,未消除粗品罐位于动火区域正下方的事故隐患。

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教育培训职责,员工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车间主任及一线作业人员对动火作业分级标准、审批流程等基本安全知识掌握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6”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检修前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安全规范》(AQ3026-2008)制定检修方案,没有进行风险辨识,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在危化品车间开展动火作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未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薛某某,森源公司董事长,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检修作业风险辨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监督特殊作业制度落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薛某,森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检修作业风险辨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监督特殊作业制度落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方某某,森源公司安全部部长,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研判,未督促动火票办理,安全培训未落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某,森源公司设备部部长,未编制检修作业施工方案,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研判,未督促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对本部门工人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森源公司频呐酮车间主任,动火作业判定标准掌握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研判,监护人员管理失控,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某,森源公司设备部焊工,明知使用角磨机属于动火作业,仍在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未辨识火花坠落引燃下方物品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因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通过对事故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森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企业负责人到一线员工层层落实、不留死角。

(二)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森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作业前必须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对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票作业、违规操作。对停产检修期间的设备、管道、储罐中的危险物料须彻底清洗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森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重点加强特殊作业安全培训,一线作业人员须熟练掌握动火作业分级标准、票证审批流程及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6”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30日

源文件:火灾调查报告(更新)/2026/2026_辽宁抚顺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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