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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_黑龙江哈尔滨天鹅饭店4·19特大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1985 年份:1985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5:24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7:45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餐饮场所场所/酒店宾馆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燃气泄漏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亡人火灾法律/玩忽职守罪地域/黑龙江年份/1985

title: 1985_黑龙江哈尔滨天鹅饭店4·19特大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哈尔滨天鹅饭店重大火灾事故分析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5年4月19日零时5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鹅饭店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火灾发生后,经有关部门反复勘查现场,查明这场火灾的中心现场系第11层楼116房间,火源系一名外国旅客吸烟引起(这名外国人已被烧死)。经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饭店保卫科副科长姜某某,楼层服务员顾某某对这起特大火灾未及时发现导致灾情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二、事故原因分析

1985年4月18日17时至次日8时,姜某某担任哈尔滨市天鹅饭店总值班员,姜违反饭店值班守则,不仅与他人喝酒、跳舞,而且未履行饭店《总值班职责》第三条关于“详细检查各部门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规定,23时以后,没有认真检查楼层值班员当班情况,以致未能发现第11层楼值班员顾某某违反《楼层值班员岗位责任制》,擅自脱岗值班室的行为。尤为严重的是,姜在饭店发生火灾时,不履行饭店《总值班职责》第一条“总值班同志是饭店的总指挥、总负责人”的特定义务,既未坚守在火场组织指挥灭火,也没有组织指挥疏导客人避险,明知消火栓无水,也未能通知看水箱的值班员开阀供水,明知安全疏散楼梯门锁着,也没有通知各楼层值班员开锁。惊慌失措,延误扑救时机,以致火势蔓延,造成严重后果。姜某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1985年4月18日8时至次日8时,顾某某在饭店值班时,违反该饭店客房部《员工守则》和《楼层值班员岗位责任制》关于“坚守工作岗位,不可擅离职守”和“做好防持、防盗、防火工作”等有关规定,于4月18日23时15分左右擅自离开值班室,串到第8层楼与另两名值班员在816客房洗澡,闲聊。在4月19日零时5分第11层楼116客房发生火情时,不在值班岗位,错过了报警扑救和疏导客人脱险的良机,致使火势蔓延,灾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顾某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判定,姜某某、顾某某身为饭店工作人员,在担任值班员时,不履行各自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于1985年6月19日对二人依法起诉。香坊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顾某某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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