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_广东_深圳永达志信封厂12·13特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用火不慎原因/燃气泄漏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广东年份/1992
title: 1992_广东_深圳永达志信封厂12·13特大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1992年广东深圳永达志信封厂“12·13”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深圳一信封厂特大火灾事故分析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12月13日23时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铁岗村民生信封制造有限公司永达志印刷信封厂发生火灾,致使11人死亡7人受伤,厂房1500米及印刷机械、材料和一批产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查,这场火灾的经过和原因是,1992年12月13日下午,水达志印刷信封厂制版车间晒版房负责人苏某某,在晒版房使用晒版机进行晒版工作。17时50分,苏某某没有关闭晒版机电源开关就下班离开了晒版房。当晚11时左右,由于晒版机内的两支3000瓦灯管在封闭式的铁柜内长时间通电烘烤,烤燃柜内的可燃物,后又迅速蔓延,燃着了整栋厂房,酿成火灾。致使11名工人吸入浓烟窒息死亡,7名工人在跳楼逃生时摔伤,并烧毁厂房、设备、产品等,造成严重后果。
三、事故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后于1993年6月18日依法提起公诉。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忽视生产安全,违反操作规程,酿成火灾,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35万元的直接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案发原因工厂管理亦存在漏洞,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判处。1993年7月27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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