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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_带小孩进车间玩耍大火烧毁毛纺车间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08 年份:2008 大小:1.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1:42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8:26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工业厂房等级/特别重大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年份/2008

title: 2008_带小孩进车间玩耍大火烧毁毛纺车间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毛纺厂工人张某,违反规定,带小孩进入工作区,导致特大火灾,烧毁659.44平方米工房一座,各种半成品毛料约2.856万公斤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55万多元,间接经济损失1.59万多元。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

1985年1月30日13时,张某上班时将儿子白某(9岁)带进散毛工房玩耍。16时5分,白某玩耍时拣到一只火柴后拿进散毛工房,一次划三根火柴点废纸玩,因火柴梗烧及手指,急忙将火柴甩到身边落机毛的筐上,当即起火,导致特大火灾。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毛纺厂是重点防火区,张某作为本厂工人,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将儿子带进厂房玩耍,又不严加看管,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自觉遵守工厂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禁将非工作人员带入厂区,以确保安全生产。对违反者,要批评教育,造成事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08/2008_带小孩进车间玩耍大火烧毁毛纺车间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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