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三元区下洋新村2·11火灾事故通报
title: 2008_福建三明三元区下洋新村2·11火灾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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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SM02202-3000-2008-00009
备注/文号: 元安办〔2008〕10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4-14
有效性:有效
有效性:有效
有效性:失效
有效性:废止
关于对三元区下洋新村18幢8号店“2.11”火灾事故的通报
元安办〔2008〕10号
时间:2008-04-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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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有关单位:
2008年2月11日上午,我区下洋新村18幢8号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经公安消防大队及时扑救,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在此次事故中,店主因违反国家防消防安全规定,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处理结果
2008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我区下洋新村18幢8号店小孩玩火引燃店内油漆、香蕉水等物品酿成火灾,经群众发现报警后,被消防大队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该店在销售电线、电缆、油漆和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销售危险化学品。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并报三元公安分局批准:责令三元区下洋新村18幢8号店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高某5日行政拘留。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守法经营。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并将通报传达到相关企业或商店,让广大业主从中吸取教训,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自觉提高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确实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认真开展一次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商店的安全检查。
三元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
抄送:市安监局、区政府办、王树勇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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