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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_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液化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08 年份:2008 大小:28.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7:0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0:57

8 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 5 月 19 日 5 时 08 分,青岛市市南区绍兴三路 8 号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生液化气爆炸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66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南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检验检测等手段,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荷酒店),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绍兴三路8号,成立于2008年7月29日,营业期限至2018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王元(女),注册资本50万元。该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住宿,取得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注明客房41间,床位78张;取得市南区卫

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7日。该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批发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品。该公司由王元、李杰(男)两名股东发起成立,股权持有比例分别为70%、30%,王元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李杰任公司监事。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于2008年6月4日出具了该公司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青公消(建验)字[2008]第0310号),同意该建筑投入使用,但消防验收不包括地下室。

2008年1月1日,青岛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彩中心)与颐荷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绍兴三路8号使用面积1100平方米的建筑租赁给颐荷酒店,租赁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赁后王元、李杰将该建筑装修改造为酒店。

2008年7月29日,王元注册成立了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元经营该酒店一年,后又出租经营。2012年12月7日,王元以公司名义与陈坤(男)签订承包协议,将颐荷酒店整体承包给陈坤经营,承包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承包协议中明确酒店规模为约1300平方米、客房41间(一、二楼)、餐饮(地下室);并约定如经营需要对酒店进行改造更新,陈坤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协议中未就安全事项进行约定。陈坤承包经营后,私自将酒店名字改为“喜众概念连锁酒店颐荷店”,未到工商部门进行更改。陈坤于2013年6月份聘请陈鑫鑫(男,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作为店长,管理酒店的日常事务。事故发生前,颐和酒店除陈鑫鑫外共有工作人员9人,均为陈鑫鑫招聘。

  1. 青岛鸿鑫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王锡香,总经理刘志勇,公司住所:原青岛市四方区湖清路26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批发(禁止储存)第2.1类易燃气体等。

该公司持有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的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27日;持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2月25日;原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已于2014年9月份予以注销,并通过金宏网分别于9月12日、9月19日函告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

据调查,事故发生时颐荷酒店使用的液化气为柳耀杰在该公司充装并送至酒店。柳耀杰长期在该公司充装液化气并使用该公司销售发票,充装时使用自备钢瓶。

  1. 青岛永鑫源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刘志国,公司住所:原青岛市四方区湖清路24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持有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的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

事故发生时使用的瓶装液化气由柳耀杰驾驶注册于该公司名下的鲁 B70E59号小货车送去酒店,经查,鲁 B70E59号小货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已于2015年4月30日注销。

(二)颐荷酒店建筑情况

1997年6月15日,青岛市燃料公司、青岛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福彩中心签订联建协议,共同投资改造浮山所

二小区煤店,新建住宅办公楼约5000平方米,其中福彩中心分得办公楼东侧的658平方米,1999年5月,市南区民政局将其所有的办公楼西侧的600平方米房屋和地下室转让给福彩中心,后福彩中心将其作为办公楼使用。该建筑于1998年竣工,地下一层,地上二层,总建筑面积1338.44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288.78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514.12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475.41平方米;原设计分三个功能区,均作为办公用房独立使用;建筑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其中地下室和一楼为内框架结构,楼盖均采用预制空心板。

通过现场勘查,该建筑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整栋建筑均作为酒店使用,于2008年装修改造。原有东西两部分的办公室分隔后改为客房,原有东西两处楼梯间改为客房,地下室分隔改造为厨房、餐厅、员工宿舍、储藏间,一楼门厅原有承重墙改为框架梁支撑,二楼东部原平台采用塑钢墙板封住改为服务用房。地下室部分房间设有采光井,采光井顶部有混凝土盖板。

事故发生后经青岛理工大学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对该建筑主体结构进行检测鉴定,该结构楼板在改造后存在严重超载现象,部分结构不符合87建筑设计抗震规范(GBJ11-89)的要求。

事故发生时,颐荷酒店有20间客房入住客人34人,其中103、108、207房间分别住有客人,102、107、208房间未住客人,地下室住有6人。

(三)地下室使用情况

经调查,颐荷酒店地下室一直设有餐厅,陈坤承包经营后将

地下室几个房间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旅游旺季时员工到地下室居住,淡季时居住在地上客房。

地下室分隔为4间卧室、1间厨房、1间餐厅、3间储藏间、1间厕所。厨房内有4只液化气钢瓶,其中1只50kg,2只15kg,1只 5kg,事故发生时50kg液化气钢瓶正在使用,其余均为空瓶;一台双眼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中餐灶),两个灶头通过胶管、调压器与50kg 液化气钢瓶相连,胶管间通过三通连接。

根据对酒店工作人员李明的调查询问,其2014年7月23日到颐荷酒店工作时,地下室就设有中餐灶,使用小液化气钢瓶,在地下室做员工餐,并在餐厅吃饭;2015年5月初,开始做早餐并外卖。根据对陈坤妻子张蕊的调查询问,陈坤接手颐荷酒店至 2015年3月份期间,他们购买了一台家用燃气灶在地下室厨房做员工餐,2015年3月份开始给客人做早餐后,就改用酒店原来的中餐灶。根据调查,做饭主要由厨师王云泽负责,厨房勤杂工孙纪荣和陈伟华有时也使用中餐灶做饭,客人点餐由王云泽负责;5月18日晚,孙纪荣做了工作餐,后王云泽做了客房点餐,5月19日晨,陈伟华起床做早餐。

4间卧室一间位于南侧东端与餐厅相邻,居住2人,为颐荷酒店厨师王云泽与其女朋友张庆丽,事故发生时在房间内;一间位于南侧西端,居住1人,为颐荷酒店厨房勤杂工孙纪荣,事故发生时在房间内;一间位于北侧西端,居住4人,分别为陈鑫鑫、厨房勤杂工陈伟华、酒店前台李明、一楼保洁员张凡洪,事故发生时陈鑫鑫居住于房间内,陈伟华在厨房做早餐,李明在一楼前台值夜班,张凡洪在一楼128房间看电视后住于该房间;一间

位于西侧中间,居住2人,分别是酒店前台李铁楠(女)和二楼保洁员寇艳红(女),事故发生时都在房间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9日4时12分,酒店工作人员李铁楠回到酒店,进入地下室时闻到类似打火机气体的味道,进入房间后检查了打火机和电热水壶无异常后,上床休息。5时左右,厨房勤杂工陈伟华到厨房做早餐,将不锈钢圆桶倒上水,放于中餐灶右侧灶头,直接打开中餐灶右侧灶头右边阀门,用打火机引燃,又调节了中餐灶右侧灶头阀门和液化气钢瓶角阀,然后就在厨房为早餐备料,据其口述,点火后过了一段时间发生爆炸,冲击波造成酒店西侧楼体倒塌, 107、108、207、208房间坍塌,住108房间的2位客人坠落被坍塌的建筑物砸压导致死亡,住地下室的陈鑫鑫被坍塌的建筑物砸压导致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清事故原因,在全市全面开展经营场所使用液化气安全大检查,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分管副市长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南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事故发生后即赶赴现场调度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接到事故报警后,市公安消防特勤一中队于 5 分钟内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处置,关闭并转移出现场的液化气钢瓶,救治转移伤员。根据事故现场坍塌情况,市南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处理组、舆情组等,全面开展救援工作,调配生命探测仪、搜救犬、2 台大型挖掘机、20 台(次)救护车投入救援,至 5 月 19 日 13 时将 3名被埋压人员找到,经医务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已经死亡。其余受伤人员分别送到周边 4 家医院紧急治疗,均无生命危险。至 14 时,现场应急救援结束,未发生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要求市南区政府先行垫付资金,将 17 名伤者送到周围四家医院进行救治,酒店住宿人员疏散到周边酒店入住,并垫付了死者赔偿金,目前 17 名受伤人员均得到相应的救治,除个别人员因后续治疗原因保留床位外均已出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颐荷酒店店长陈鑫鑫,酒店客人齐广顺、孙聪(女)等 3 人死亡,17人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66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颐荷酒店厨房工作人员在 5月 18日夜间使用中餐灶后,未关闭中餐灶左侧灶头点火燃烧器开关,也未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造成液化气泄漏,因地下室较为封闭、通风不良,泄漏的液化气沉积在地表,并扩散到地下室其他房间。陈伟华做早餐时,未发现液化气已经泄漏,点火后,灶具燃烧和人员走动加速了室内空气对流,当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时,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颐荷酒店承包经营人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泊,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超范围经营,私自从事餐饮服务;在地下室未经消防验收、只有一条消防通道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设置厨房、餐厅和员工宿舍,违法使用和储存液化气,存在重大隐患;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使用的中餐灶为三无产品,液化气供应系统连接不规范,导致爆炸发生,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1. 鸿鑫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负责人法律意识淡泊,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已注销的情况下仍然从事燃气经营,并违法充装非自有气瓶;对送气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不落实,送气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违规将液化气送至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地下室。
  1. 永鑫源公司挂靠车辆管理不力,在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的鲁 B70E59号牌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已被交通主管部门到期收回的情况下,依然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
  1. 福彩中心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约定。福彩中心原主任 2008年将绍兴三路 8 号建筑租赁给颐荷酒店时,未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就该建筑的使用安全方面事项进行约定,督促承租方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1.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南大队履行消防检查职责不到位,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不力。市南大队未按照《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将颐荷酒店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市南大队工作人员在对颐荷酒店进行检查时,仅发现该酒店疏散楼梯拆除和地下室住人等问题,未发现酒店存在地下室设置厨房和餐厅,并违规存放和使用液化气等问题。

  1. 八大湖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

未督促颐荷酒店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员履职不力,2014 年 9月 25 日、2015 年 2 月 6 日、4 月 20 日吴兴路社区安全助理荆颜琴、社区网格员吴珍青(均为聘用人员)对颐荷酒店进行了三次安全检查,均未发现酒店在地下室违规存放和使用液化气问题。

  1.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执法大队对无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行为查处措施不力。在收到市燃气管理处注销青岛鸿鑫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函告后,联合市燃气管理处等部门或单独对鸿鑫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多次发现该企业涉嫌无证经营,虽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经营燃气,但采取查处和关停措施不力,未根本解决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导致该公司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1. 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开展燃气管理执法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不全面。未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和三定方案规定,

部署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经营和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和储存液化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履行燃气专项整治执法职责认识不清晰,仍按照市局下放燃气方面的四项权力开展相关工作,履行燃气行政执法职责不力。

  1. 市南区城市管理局落实区政府交办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2015 年市南区政府《关于成立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明确在区城市管理局设立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但该局对承担的燃气整治工作牵头职责认识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做好区域内燃气安全整治相关任务。
  1. 市南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不到位。区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不明确,未制定市南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1. 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查处违法提供餐饮服务工作不到位。2015 年 5 月初,颐荷酒店在未办理餐饮许可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早餐服务。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3〕21 号)规定,及时发现并查处颐荷酒店的违规行为。
  1. 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燃气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漏洞。2014 年 9 月,鸿鑫源公司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被注销,该局在对企业进行检查过程中未认真核查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期限,

执法工作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鑫鑫,颐和酒店店长。作为酒店的日常经营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液化气管理,未对酒店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私自从事餐饮服务,违法在地下室使用液化气,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其已在爆炸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1. 陈坤,颐荷酒店承包经营人。作为酒店的承包经营人,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在没有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事餐饮服务,在地下室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设置厨房、餐厅和员工宿舍,并违规使用和储存液化气,且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对液化气进行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王云泽,颐荷酒店厨师。根据调查,王云泽 5月 18 日晚最后使用液化气灶具为酒店客人做菜,其安全意识淡泊,缺乏必要的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用气意识,使用完灶具后没有关闭 50 公斤液化气钢瓶角阀,导致液化气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问责人员

  1. 王俊海,作为市公安消防局市南大队负责八大湖社区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发现颐荷酒店违规在地下室存储和使用液化气的消防安全隐患,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隋正新,作为市公安消防局市南大队负责八大湖社区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发现颐荷酒店违规在地下室存储和使用液化气的消防安全隐患,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史全,作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执法大队负责燃气安全执法工作的副大队长,对鸿鑫源公司长期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措施不力,致使鸿鑫源公司在被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仍非法从事液化气销售经营,对鸿鑫源公司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李兵,作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督促指导安全员开展辖区内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酒店在地下室违规存放和使用液化气行为;对办事处安全员履行安全检查工作职责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郭进奎,作为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燃气管理执法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不力,没有履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张铸祥,青岛市公安消防局市南大队教导员,分管防火工作(2015 年初任现职)。未将颐荷酒店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1. 李之强,中共党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燃气安全执法工作。对鸿鑫源公司长期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措施不力,致使鸿鑫源公司在被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仍非法从事液化气销售经营。李之强对鸿鑫源公司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孙立强,中共党员,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主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督促颐荷酒店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社区安全生产网格队员履职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许群,中共党员,市南区城市管理局局长。落实区政府分配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治有关工作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管寿果,中共党员,市南区副区长,负责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工作,分管区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不到位。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不明确;督促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 青岛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建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 50万至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吊销该公司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 青岛鸿鑫源能源有限公司。建议青岛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建议青岛市质监局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1. 青岛永鑫源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建议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柳耀杰送气时使用的青岛永鑫源燃气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鲁 B70E59 号牌车辆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 青岛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虽然目前福彩中心正通过法律手段收回事故建筑,但其产权在福彩中心名下,应加强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议责令福彩中心限期改正,加强对出租房产的管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1. 责成市南区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 责成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南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 责成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市北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 由市南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吴兴路社区安全助理荆颜琴和社区网格队员吴珍青予以辞退等处理。

对被公安、检察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责任人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继续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巩固深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燃气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监管执法职责并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生产、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不间断的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违规使用和储存等行为,使各个环节处于可控和受控状态。

(二)严格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及运输配送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燃气管理、特种设备、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要加强液化气钢瓶管理,严格禁止向超过检验期限、报废及标识不清、来源不明的钢瓶进行充装;建议出台激励措施开展钢瓶置换工作,由燃气经营企业将用户钢瓶逐步转换为企业自有钢瓶,并保证钢瓶的定期检验;对不符合灌装条件或已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质监部门要及时报请许可部门取消其气瓶充装许可证;加强对燃烧器具市场的管理,坚决杜绝三无产品销售;加强对配送车辆及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无资质配送液化气行为。

(三)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直接面向用户,是保障燃气安全的关键环节。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除做好储存、配送安全外,还要做好入户使用的安全工作,要做好用户登记,落实液化气用户安全检查告知制度。对不符合使用安全条件的用户坚决不予送气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燃气使用单位特别是餐饮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要规范燃气设施的设置,使用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瓶装燃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加强燃气设施日常检查,按照安全用气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四)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建议由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及报刊杂志等媒体途径,

利用燃气经营企业平台,结合全国范围内及本市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安全使用燃气和应急处置救援知识,使尽可能多的人了解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附件:1.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 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 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技术报告

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5·19” 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 年 12 月 30日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08/2008_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液化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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