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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营制鞋厂特大火灾事故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0 年份:2010 大小:3.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6:1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6:29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电气故障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0

title: 2010_某私营制鞋厂特大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某私营制鞋厂特大火灾事故

某制鞋厂是一家私营企业,有从业人员100多人。鞋厂老板为了所谓“安全原因”,将员工宿舍的窗户全部用铁条封上,并且每天晚上职工休息后,都让人用一把大锁将宿舍的门从外面反锁。一天晚上,一名女工用电热水器烧水,由于白天过度疲劳,水未烧开该女工就睡着了。热水器子烧后造成电路短路起火。由于宿舍内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工人惊醒后想逃生,但窗户封死,大门从外面反锁,根本无路可逃,致使80多名工人全部被烧死,其中绝大部分是年仅20岁左右的打工妹。大火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封闭员工宿舍出口而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事故。其教训是相当深刻的。本案中,制鞋厂老板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相当淡薄,将员工宿舍的窗户用铁条封死,并每晚将宿舍大门从外面反锁,这本身就是一种侵犯、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同时,这种行为也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因为该宿舍所有的出口都被封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职工根本无法撤离。实践中,这种现象并不是绝无仅有,特别是在一些个体、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其负责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例如怕员工偷东西等),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出口。这种行为往往并不被人们所重视,但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该制鞋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对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予以赔偿外,还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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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10/2010_某私营制鞋厂特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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