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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事故总结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1 年份:2011 大小:7.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4:5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8:24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工业厂房场所/化工危化场所/地下空间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机械设备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1

title: 2011_人身安全事故总结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人身安全事故总结

时间如流水,四周的铁道公务实习一晃即逝,在这过去的四周实习其中,在现场师傅和老师的耐心指导下,通过自己的不断实践,深刻的体会到了理论指导时间,而时间又反作用于理论的真正含义,尤其是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

在这四周的铁道公务实习中,深刻认识到了人身安全的重要性,现在就人身安全做详细介绍:

人身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存在危险因素或违章违纪,突然收到意外伤害而造成的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分为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等几种。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对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及性质判定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一) 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伤害的事故。

2.提升、车辆伤害。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和运输、斜井提升机械引起伤害的事故。

3.机械伤害。由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

4.起重伤害由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事故。

5.触电。电流流进人体或电弧烧灼。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淹溺。人落入水中,水浸入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

  1. 灼烫。因接触酸、碱、蒸汽、热水或因火焰、高温引起皮肤及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的事故。

8.火灾。因失火造成伤害的事故。

  1. 高处坠落。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坠落高度超过2m)造成伤害的事故。
  1. 坍塌。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活施工不合理而发生倒塌造成伤害的事故。
  1. 冒顶片帮。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

12.透水。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过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

13.爆破。施工中爆破作业造成伤害的事故。

  1. 火药爆炸。在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生产、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的爆炸并造成伤害的事故。
  1. 瓦斯煤尘爆炸。瓦斯或煤尘混合气体含量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发生爆炸造成伤害的事故。

16.其他爆炸。凡不属于火药、瓦斯煤尘爆炸的爆炸事故均属于其他爆炸。

  1. 煤与瓦斯突出。煤或瓦斯从岩层中大量释放涌出,将人员掩埋或使人员缺氧窒息造成伤害的事故。
  1. 中毒和窒息。接触有毒物质,引起人体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

19.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事故的均称为其他伤害。

(二)事故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3.安全设备缺少或有缺陷。

4.其他。

(三)伤害程度

  1. 轻伤。它是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个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个工作日,但小于或等于299个工作日。
  1. 重伤。它是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

3.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

(四)死亡事故等级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法伤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

5.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1. 急性中毒事故。它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

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所列项目,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2. 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至本单位及同级工会;3日内报至铁路局9铁路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分院(指部署勘察设计院所属各分院)、工厂(指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工厂)、公司(指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铁通公司所属分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工会等。

(2)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铁路局(包括改制的集团公司)、勘察设计院(指部署勘察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生产业务部门、工会等。

(3)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纸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全国铁路总工会。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所在地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属地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5)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不论死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或通过属地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6)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在接到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部门办公室、主管部长、部长书面报告,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凡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24小时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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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11/2011_人身安全事故总结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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