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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2 年份:2012 大小:14.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4: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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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https://yjgl.tj.gov.cn/ZWGK6939/ZCWJ6371/sjzc/202101/t20210108_5295276.html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天津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及有关单位:

2012年6月30日15时40分许,位于我市蓟县渔阳镇中昌北路3号的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6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2〕31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6月30日15时40分许,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一层2名营业员先后听到一层男鞋区库(东南角中转库房)内发出“嘶嘶”的声音和类似电闸跳闸的声响,并发现该库房内有烟冒出,其中1名营业员立即报警。同时,6名营业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现场扑救。

15时41分,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5时48分,县消防支队首批赶到现场实施扑救。市119指挥中心先后调派16个消防中队和2个企业消防队,共计55部消防车、436名消防官兵到场扑救。参战官兵到场后开辟12条救生通道,从火场中成功救出被困人员53人。在火场设置了31个水枪阵地、5个水炮阵地,于19时左右将大火扑灭,22时20分左右,余火全部扑灭。大火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一) 直接原因

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未穿金属管保护,其导线电弧持续作用,导致线路异常温升及相间绝缘性能下降,发生相间电弧性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

(二)间接原因

  1. 天津蓟县莱德商厦领导层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作为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等规章制度,未设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与租赁户订立的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的应急疏散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未对商厦员工和商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导致部分员工在火灾发生时,无法成功脱险;负有组织疏散职责的管理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未能组织及时有效的应急疏散。

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对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建立、完善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重视,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一是该商厦东侧院内原设计一套增压给水设备,始终未建。二是该商厦第五层原为县青少年宫,按设计应建有一座直达地面的专供紧急情况下五楼人群疏散楼梯,在施工过程中被取消。三是该商厦2009年改扩建后未报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四是该商厦自四楼、五楼投入使用后,用电线路与用电设备功率不匹配,长期超负荷运行,商厦负责人在明知电气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下,仍不及时进行整改。五是该商厦一楼北侧的消防应急疏散门封闭,门内用作店面出租给商户;五楼南侧消防应急疏散门长期上锁,导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发挥作用。

  1.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不到位。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在2004年消防验收和2009年商厦改扩建时,消防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天津市蓟县消防支队(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作为天津蓟县莱德商厦消防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不认真履行消防验收职责,消防安全监管不力,在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原东方商厦购物中心)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使不符合消防验收合格标准的莱德商厦通过消防验收,对莱德商厦在经营期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措施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危害后果严重扩大。

蓟县公安局作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重点消防单位缺乏组织统一有效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消防部门的工作缺乏必要的领导和监督指导。

  1. 蓟县商务委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蓟县商务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行业管理指导督促不力,牵头组织进行安全检查不深不细,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1. 渔阳镇政府落实消防属地督促责任不到位。渔阳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部门,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乏督促指导,未纳入消防安全督促指导范围,未及时督促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1. 县青少年宫作为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五楼的出租方,未与承租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对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缺乏统一协调管理。
  1. 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原天津蓟县供电局)未按照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的电工无进网作业许可证。
  1. 蓟县人民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辖区内重点防火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对县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 姚海利,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实际控制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 姚学良,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法定代表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 高卓海,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副总经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 刘学良,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副总经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 王芳,女,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副总经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 宗福群,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电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 吕桂河,男,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防火科参谋,涉嫌玩忽职守罪,已刑事拘留。
  1. 杨继仓,男,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已刑事拘留。

(二)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 陈天云,男,中共党员,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给予记大过处分。
  1. 杨燕杰,男,中共党员,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给予记过处分。
  1. 赵春波,男,中共党员,蓟县消防支队支队长,给予记过处分。
  1. 李思义,男,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张起,男,中共党员,蓟县商务委内贸科副科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潘晓东,男,中共党员,蓟县商务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市场科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胡元华,男,中共党员,蓟县商务委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高建国,男,中共党员,蓟县商务委主任、党组书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李武锁,男,中共党员,蓟县渔阳镇党委副书记、渔阳镇镇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

  1. 马占亭,男,中共党员,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给予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查。
  1. 刘素侠,女,群众,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商贸工作。给予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查。
  1. 蓟县青少年宫作为将五楼出租给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业主,由蓟县人民政府对蓟县青少年宫予以通报批评,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由蓟县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 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原天津蓟县供电局),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 责成蓟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1.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给予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实际控制人姚海利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

这起重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了很大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针对不同季节、时期和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特点,提出相应的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强化对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批审查,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从严从细排查火灾隐患,从严从重惩处消防违法行为,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在街道、乡镇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二)大力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按照消防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具体部署,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等场所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各类消防隐患,切实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电力行业运行管理。电力供应企业应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对电力使用者的逐一检查,确保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划分明确,电力使用者受(送)电装置的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符合要求,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合法有效、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的履行责任明确、落到实处。

(四)深化对出租、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场所有承租单位的,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履行对承租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五)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特别是要重点督促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六)认真制定和落实吸取事故教训措施。蓟县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提升本区域消防安全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是蓟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各乡镇、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督促其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工作形势,综合评估辖区消防安全状况,针对不同季节和时期,提出相应的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

强化对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二是蓟县消防支队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监督责任。三是蓟县商务委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分析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形势,督促本行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商贸服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四是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无上级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2013年4月12日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12/2012_天津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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