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县6·30莱德商厦火灾事故
title: 2012_天津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
updated: 2026-08-04
天津蓟县6·30莱德商厦火灾事故
天津蓟县“6.30”莱德商厦火灾事故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04日
1.事故时间:2012 年6 月30 日
2.事故地点:天津市蓟县县城莱德商厦
3.事故伤亡:10 死、16 伤
4.直接经济损失:4926 万元
5.事故类型: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重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2 年6 月30 日15 时40 分许,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一层2 名营业员先后听到一层男鞋
区库(东南角中转库房)内发出“嘶嘶”的声音和类似电闸跳闸的声响,并发现该库房内有
烟冒出,其中1 名营业员立即报警。同时,6 名营业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现场扑救。
15 时41 分,市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5 时48 分,县消防支队首批赶到现场实施扑
救。市119 指挥中心先后调派16 个消防中队和2 个企业消防队,共计55 部消防车、436 名
消防官兵到场扑救。参战官兵到场后开辟12 条救生通道,从火场中成功救出被困人员53 人。
在火场设置了31 个水枪阵地、5 个水炮阵地,于19 时左右将大火扑灭,22 时20 分左右,
余火全部扑灭。大火造成10 人死亡,16 人受伤。
8.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未穿金属管保护,其导线电弧持续作用,导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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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异常温升及相间绝缘性能下降,发生相间电弧性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
(二)间接原因
1)天津蓟县莱德商厦领导层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天津
蓟县莱德商厦作为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检查
检测维护等规章制度,未设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与租赁户订立的合同中未明确双方
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的应急疏散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未对商厦员工和商户
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导致部分员工在火灾发生时,无法成功脱险;
负有组织疏散职责的管理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未能组织及时有效的应急疏散。
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对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建立、完善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重视,
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一是该商厦东侧院内原设计一套增压给水设备,始终未建。二
是该商厦第五层原为县青少年宫,按设计应建有一座直达地面的专供紧急情况下五楼人群疏
散楼梯,在施工过程中被取消。三是该商厦2009 年改扩建后未报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四是
该商厦自四楼、五楼投入使用后,用电线路与用电设备功率不匹配,长期超负荷运行,商厦
负责人在明知电气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下,仍不及时进行整改。五是该商厦一楼北侧
的消防应急疏散门封闭,门内用作店面出租给商户;五楼南侧消防应急疏散门长期上锁,导
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发挥作用。
2)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不到位。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在2004 年消防验收和2009
年商厦改扩建时,消防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天津市蓟县消防支队(原公安蓟
县消防大队)作为天津蓟县莱德商厦消防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不
认真履行消防验收职责,消防安全监管不力,在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原东方商厦购物中心)
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使不符合消防验收合格标准的莱德
商厦通过消防验收,对莱德商厦在经营期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措施不到位,
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危害后果严重扩大。
蓟县公安局作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重点消防单位缺乏组
织统一有效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消防部门的工作缺乏必要的领导和监督指导。
3)蓟县商务委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蓟县商务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消
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行业管理指导督促不力,牵头组织进行安全检查不深不细,对天津蓟
县莱德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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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渔阳镇政府落实消防属地督促责任不到位。渔阳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部门,对天津
蓟县莱德商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乏督促指导,未纳入消防安全督促指导范围,未及时
督促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5)县青少年宫作为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五楼的出租方,未与承租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签
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对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缺乏统一协调管理。
6)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原天津蓟县供电局)未按照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条
款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天津蓟县莱德商
厦的电工无进网作业许可证。
7)蓟县人民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辖区内重点防火单
位进行隐患排查,对县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
不够。
9.事故调查: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法依纪对19 名事故责任人和4 个事故责任单
位作出严肃处理,其中,8 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 人给予行政处分。
注:具体见附录1。
10.事故对物业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产权单位不能随意改变设计意图,取消设计图纸中原本设计要建造的消防设备
设施和疏散楼梯,如需要取消,应组织设计院、咨询机构等外部单位专家重新进行消防论证,
看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标准。
2)在对自持商业物业项目进行改扩建后,物业产权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规定,及时向
消防部门进行报建验收。
3)物业产权单位在租户招商时,不能将用于消防应急疏散的区域作为商铺进行出租。
4)在自持商业物业投入运营后,对发现用电设备超负荷运行的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及
时向物业产权单位反映,由物业产权单位安排电气系统整改。
5)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线路未穿管的现象,及时
进行整改,并确保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旁无易燃、可燃性材料或与可燃性材料保持一定的安
全距离。
6)物业管理单位应落实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制度,重点加强火灾自动报警、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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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等消防系统维护保养,确保各系统须处于临警状态;加强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检查,
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未关闭上锁。
7)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租户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
全工作,开展日常防火巡查。
8)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员工、租户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的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全员消防演习,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租户应对突发火灾的应急处
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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