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例
title: 2013_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例
updated: 2026-08-04
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例
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例
2013 年11 月22 日10 时25 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 人死亡、13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原油泄漏情况
11 月22 日2 时12 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兆帕降至4.52 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判断管道泄漏;2 时25 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 时35 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24.5 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 时20 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2 时50 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向处运销科报告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2 时57 分,通知处抢维修中心安排人员赴现场抢修。
3 时40 分左右,青岛站人员到达泄漏事故现场,确认管道泄漏位置距黄岛油库出站口约1.5 公里,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组织人员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请求潍坊输油处调用抢险救灾物资。
4 时左右,青岛站组织开挖泄漏点、抢修管道,安排人员拉运物资清理海上溢油。
4 时47 分,运销科向潍坊输油处处长报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
5 时07 分,运销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原油泄漏事故总体情况。
5 时30 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处长安排副处长赴现场指挥原油泄漏处置和入海原油围控。
6 时左右,潍坊输油处、黄岛油库等现场人员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 时左右,潍坊输油处组织泄漏现场抢修,使用挖掘机实施开挖作业;7 时40 分,在管道泄漏处路面挖出2 米×2 米×1.5 米作业坑,管道露出;8 时20 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点,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
9 时15 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现场人员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修工作;9 时30 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报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无法独立完成管道抢修工作,请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抢维修中心支援。
10 时25 分,现场作业时发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泄漏原油燃烧,现场人员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二)爆炸情况
为处理泄漏的管道,现场决定打开暗渠盖板。现场动用挖掘机,采用液压破碎锤进行打孔破碎作业,作业期间发生爆炸。
爆炸时间为2013 年11 月22 日10 时25 分。
爆炸造成秦皇岛路桥涵以北至入海口、以南沿斋堂岛街至刘公岛路排水暗渠的预制混凝土盖板大部分被炸开,与刘公岛路排水暗渠西南端相连接的长兴岛街、唐岛路、舟山岛街排水暗渠的现浇混凝土盖板拱起、开裂和局部炸开,全长波及5000 余米。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飞溅物造成现场抢修人员、过往行人、周边单位和社区人员,以及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排水暗渠上方临时工棚及附近作业人员,共62 人死亡、136 人受伤。爆炸还造成周边多处建筑物不同程度损坏,多台车辆及设备损毁,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多条管线受损。泄漏原油通过排水暗渠进入附近海域,造成胶州湾局部污染。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二)间接原因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 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东黄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09 年、2011 年、2013 年先后3 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测,均未能发现事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11 年起安排实施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13 年10 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 公里管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
- 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
- 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裘冬平,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 廖达伟,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3.尚凤山,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 靳春义,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 邢玉庆,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月23 日批准逮捕。
- 黄岱,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 王全林,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 刘同浩,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9 日刑事拘留,12 月23 日批准逮捕。
- 苏贺银,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14 日刑事拘留,12 月27 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 傅成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王天普,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
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 李春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3年5 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王永健,中共党员,2013 年7 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协助李春光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总监的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
- 俞仁明,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6.段彦修,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
副主任,分管调度处、国内原油处。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
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尚孟平,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
国内原油处处长。工作失职,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8
8.赵日峰,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王妙云,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设备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王强,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
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
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
过处分。
11.彭国生,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
长,分管安全监督处的油田板块、应急和综合治理处工作。未
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板
块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培训指导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督
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寇建朝,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
长,分管安全监督处、安全技术处的炼化板块。未认真履行职
责,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13.杜红岩,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
监督处处长。工作失职,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
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
269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钱建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总经理。工作
失职,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
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1不力;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杨庆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高安东,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认真,督促检查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后,没有及时上报信息,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王保东,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
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宋天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力,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王克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相关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 殷振兴,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康保成,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管道科、管道监察巡护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和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苏中刚,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察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该站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张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担任青岛站站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
-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12 年度收入80% 的罚款。
2.责成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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