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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天一时代城A区4#楼建筑工地职工食堂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4 年份:2014 大小:1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0:52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5:52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餐饮场所场所/地下空间原因/违章动火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地域/甘肃年份/2014

title: 2014_甘肃_武威天一时代城4·4一般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武威市天一时代城A区4#楼建筑工地职工食堂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620600MB17287222/2014-010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14-12-27 17:30:14

成文日期: 2014-12-27 17:30:14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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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begin-->市政府办end-->

2014-12-27 17:30

次

begin--> 2014年4月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武威市天一时代城A区4#楼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300 m2,造成2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61915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消防部门紧急出动实施灭火。同时,市政府领导带领公安、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了解情况。截止目前,事故善后等工作已全部结束,未出现不稳定因素。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监察、工会、人社、建设、消防等部门参加,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管理组、技术分析组、善后处置组、维稳安抚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武威市天一时代城天一国际公馆4#商住楼(地下一层,地上二十六层)占地面积723.46m2,建筑面积23464.1m2,高度77.6m。其中地下一层为储藏用房和人防工程、一至二层为商业用房、三至二十六层为住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是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6日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土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100万元,持有武威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20600200000682,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持有甘肃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贰级,证书编号:甘建房(开)622002774号。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012035012401-10/5,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该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同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天一时代城住宅小区四期、五期建设工程(天一国际公馆)的施工合同。该公司在武威市工商局凉州分局注册成立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施工,营业执照字号620602100005090,负责人许孝泉。该公司将模板分项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发包给了自然人黄立登。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62000051,拥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持有兰州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20102000001252(3-3),法定代表人杨建武,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16万元。该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同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是于文,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注册号62001513。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武威市天一时代城天一国际公馆4#商住楼属续建项目,于今年3月10日复工以后,施工单位先后组织开展安全检查4次(分别是3月10日、3月15日、3月20日、3月27日),检查范围未涉及临时设施。监理单位先后4次(分别是3月15日、3月21日、3月29日、3月30日)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次都要求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配备消防器材。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的相关记录和台帐。

(四)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该工程今年3月10日复工后,市建设局于3月20日进行了安全检查,依法下达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监督整改通知书,共指出6条问题,分别是: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施工场地布置不合理;临边防护、首层防护不到位,电梯井道防护不到位;外脚手架安全密目网破损需更换;施工临时用电不规范,施工机具部分未接地;消防措施不到位,消防器材设置不全,无动火申请;现场无安全警示牌,安全宣传标语过少。并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毕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局监督管理机构复查,但未明确整改时限。

二、事故经过与抢险救援过程

2014年4月4日凌晨1时39分许,武威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凉州区西凉路的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天一国际公馆施工现场工棚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辖区中队3台水罐消防车、16名官兵赶赴现场组织扑救,2时20分,火灾基本被控制,3时5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2014年4月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武威市天一时代城A区4#楼建筑工地职工食堂。

五、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周福芸 女 武威市凉州区怀安乡北河村一组 620423198502104925(29岁) 农民工 炊事员 死亡 陈莲珠 女 福建省闽清县塔庄镇莲宅村莲宅4号 350124196610243928(48岁) 农民工 炊事员 死亡

七、直接财产损失:61915元。

八、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

九、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从技术调查报告的结论来看,起火原因有两种可能。其一,由于工棚照明及器具为临时用电,且木工组工棚内以前曾出现过电气线路故障打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其二,木工组炉灶在4月3日18时左右使用过,且未采取熄灭余火措施,在炉灶西侧地面 上堆放木柴及柴油,在当日气象条件下,有可能出现大风席卷造成炉灶中的余烬溅落到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施工单位平常疏于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职工宿舍、食堂等地方用电、用火行为安全检查不到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脱岗,事故发生前三天,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同时请假,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监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意识淡薄,重建设轻安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 施工单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对两名遇难者进行安全培训,也未同两名遇难者签订劳动合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5.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 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安全检查不实不细,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7. 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对该建设工程进行了安全检查,但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十、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建议

  1. 周福芸、陈莲珠,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木工班炊事员,安全用火意识不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两人已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责任追究。
  2. 黄立登,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木工班班长,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到位,对木工班职工食堂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用电、用火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
  3. 许家奇,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项目副经理,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排查治理临时用电和动火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建议由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撤销其项目副经理职务。
  4. 彭辉武,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项目经理,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采取措施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建议由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
  5. 许孝泉,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采取措施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
  6. 杨峰林,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未严格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采取措施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
  7. 孙国选,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派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8. 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日常安全检查不实不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
  9. 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控不严格,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建议向市建设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建筑行业通报批评。
  10. 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向市建设局作出书面检查。

11.市建设局,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十一、防范措施

  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标准、设计和规范的执行力度,周密进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交底工作,坚决杜绝规定与执行出现“两张皮”现象。
  2. 施工单位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特别要做好对临时工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坚决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施工。
  4.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后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安全建设。

武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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