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调查情况_3·29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2_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调查情况_3·29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概况
事发建筑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约29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层数5层。一层为楼梯间,有2个储物间,并且停放11辆电动车和5辆摩托车。二层至五层为出租房,共48间。该建筑东面、西面和北面皆为民房,南面为乡村道路,且和东面、西面民房紧挨着,两边由一条间隔一米左右宽的巷子隔开。
(二)事发建筑承租情况
事发建筑于2014年6月翻建后,江西人谭向产权人王放提出由其对该建筑进行装修,然后交由其经营。2015年5月,谭将该建筑装修完毕,装修后二至五层每层12个房间,总共48个房间,实际出租46个房间。2015年7月9日,谭骅与王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为15万元。2017年7月10日,朱早翠以其表弟朱专善的名义与谭骅签订转租协议,转手价格为每年19万元。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2017年10月1日,朱善与朱翠签订转租协议,支付租金为每月13000元。截至事故发生前,苏埭105号出租房的实际管理人为朱*翠。48间出租房中产权人王放住2间,实际管理人朱早翠住1间,其余45间已全部出租,共住7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 3 月 29 日 2时30分左右,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由于该区域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8 年 3 月 29 日 2时30分,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陈埭豪韵东方酒店对面一出租房着火,有人被困”。接警后,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通知陈埭派出所赶赴现场处置,并通知晋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前往救援。2时31分,晋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后,立即派晋江市医院、中医院、陈埭中心卫生院3部救护车前往救援。2时33分,陈埭派出所接到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通知出警组紧急赶赴现场。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也在同一时间接到报警称“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如家公寓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接警后,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晋江消防大队陈埭、青阳、陈村三个中队共9部车54人赶赴现场,开展灭火及救援工作。2时38分,晋江市消防大队陈埭中队、青阳中队和陈村中队陆续到达现场。经过火情侦查后,现场消防官兵分为灭火组及搜救组两组人员,奋力处置。晋江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接到报告后,带领相关部门和陈埭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陆续赶赴现场和医院组织灭火和救援工作。经过各方的全力奋战,2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2时55分,现场火情被彻底排除。3时20分,现场42名被困人员被成功疏散。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8.5654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502.9万元,财产损失价值5.665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一层楼梯间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
(二)间接原因
-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产权人王放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
-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实际管理人朱早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对该出租房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未落实对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 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和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村委会对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晋江市陈埭镇“3·29”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