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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_调查的处理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5 年份:2015 大小:2.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8:2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9:05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放火纵火法律/失火罪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律/放火罪年份/2015

title: 2015_调查的处理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一)案件移送通知书;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灾害成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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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15/2015_调查的处理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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