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title: 2016_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建立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的组织领导,将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特点,本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确定依据如下:
1、有人员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物体打击伤害危险的场所;
4、有机械伤害危险的场所;
5、有坍塌伤害危险的场所;
6、有起重伤害危险的场所;
7、有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8、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9、有水上淹溺伤害危险的场所;
10、有灼烫、中毒、爆破伤害危险的场所;
11、存在粉尘、噪音、低温、高温、辐射危害危险的场所;
12、其他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四条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控制等级划分,主要根据作业点发生事故的概率及可能发生后果来确定,具体根据风险评价指数确定A、B、C三个等级。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通过评估,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要制订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管理制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统一设置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并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别登记建档,并实行月报制度,于次月5日前将危险监控点和汇总表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六条 各单位、项目部对监控点要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监控责任制,奖惩兑现。当通过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危险性消除或危险程度降低,应由原单位(项目部)评估小组进行验收和重新评估确认,撤销监控点或降低监控级别,并在月报表中及时反映随着生产进程和阶段性完工等因素的改变,监控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实施本办法的督查和指导工作。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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