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7·2海顺9轮_7·2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2_厦门7·2海顺9轮_7·2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一、事故和调查概况
(一)事故概况 2016年7月2日约2110时,“海顺9”轮在厦门刘五 店水域(概位:24°33′.77N/118°11'.57E)因厨房液化 石油气发生泄漏、遇点火源起火,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主甲 板层船员舱室、驾驶室及电航仪器等严重烧毁,机舱主、辅 机等机器设备及其线路烧毁,3名在船人员全部死亡,构成 较大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福建海事局于2016年7月3日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 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于该轮在船人员全部死亡,无法 获得事发时直接当事人的陈述。事发水域通航环境复杂,事 故船没有AIS信号显示,VTS雷达回波未能有效识别该船的 动态。主要调查工作包括:
1.询问该轮实际船舶所有人王某明、林某山,所有权证
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 某年及张某民,事发附近船舶、砂场、码头公司等单位知情 人。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2.查阅船舶登记系统、船舶检验管理系统、船舶动态管
理系统和船员信息管理系统等,获取船舶、船员和公司相关 资料。
3.协同厦门市公安局沃头边防派出所对船舶所有人林
某山及报警人林某吉、黄某祥进行询问笔录。
4.收集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关于遇难船员的《法医学
尸体检验记录》。
5.委托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认定,
联合消防支队火灾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等。 调查共获得:询问笔录14份;船舶资料20份;火灾和 现场勘验照片10张;《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协助“海 顺9”号轮火灾事故调查的复函》(厦公消函〔2016〕29号) 1份;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1份; 其他资料若干份。
二、事故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一)船舶概况
1.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船名 海顺9 船籍港 武汉 船舶种类 散货船 船舶材料 钢质 总吨 898 净吨 502 总长
62.0米
型宽
11.8米
型深
3.5米
满载吃水
2.8米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航区 沿海 主机功率 660千瓦 建造日期/船 2008年1月9日/武汉广荣江海船舶修造有限 厂 公司
2.船舶证书和船舶检验情况
序号 证书名称 相关情况 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所有 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权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后经 三次变更所有人 有效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2013 2 船舶国籍证书 年1月30日 有效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2013 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年1月30日 4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有效期至2011年1月9日 5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有效期至2013年1月9日 6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有效期至2013年1月9日 7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发证日期2008年1月29日 该轮持有武汉海事局于2008年1月31日签发的《船舶 国籍证书》(登记号码120808000034),船舶所有人及经营 人为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月 30日。2013年1月30日以后,该轮无有效登记信息。 该轮持有湖北省船舶检验处武汉检验所签发的《海上货 船适航证书》等技术证书(编号200843100010,检验编号: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201043101024,船检登记号:2008E4300009),最后一次于 2010年1月13日在福州港进行年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 1月9日。事发时该轮法定文书和船舶技术证书均已过期。
3.船舶签证、国内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该轮无船舶签证和国内船舶安全检查记录。
4.船舶载货情况
2016年7月2日傍晚,“海顺9”轮空船在厦门刘五店 水域等候靠泊。
5.船舶消防设施配备及可燃物等情况
该轮配备机舱消防泵、艏部消防泵各1个,在驾驶室、 厨房等配备干粉灭火器6个,在机舱、输送带舱等配备泡沫 灭火器6个,无其他固定灭火系统。该轮船头、船尾各放置 1个氧气瓶,船尾厨房间有3只液化气罐。 (二)船员情况 该轮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大 副、轮机长和值班机工各1个,值班水手2个,一名专职或 两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该轮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个 小时,减免了三副、值班水手、三管轮及值班机工各1个。 经查,该轮本航次实际在船人员3人。其中,林某华持 有小轮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林某专、林某福未持有船员适任 证书和有关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信息如下: 林某华,2016年2月上船任职“船老大”,持有2012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年11月9日签发的小轮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17 年11月9日。事发后在机舱发现其尸体。 林某专,2016年2月上船任职“轮机员”。经调查, 未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有关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事发后在机舱发现其尸体。 林某福,2016年2月上船任职“水手”。经调查,未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有关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事发后在主甲板船尾悬挂着的辅助艇上发现其尸体。 该船实际配员不符合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该轮持有武汉海事局于2008年1月9日签发的《船舶 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120808000034,船舶识别号: CN20076745290)。根据该证书,登记之初船舶所有人为武 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月28日船舶所有人变更 为共有,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占51%、林某耀占49%; 2008年4月11日再次变更共有人,49%份额由林某耀变更为 卓某山;2010年8月16日第三次变更共有人,49%份额由卓 某山变更为张某民。 2010年8月16日,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民 签订《“海顺9”轮所有权情况说明》。该轮在武汉海事局 进行登记,登记产权为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占51%、张 某民占49%,实际该船舶产权全部归张某民所有,且张某民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持有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其他有关船舶证书。 2013年8月15日,王某明、林某山与张某民签订《“海 顺9”轮船舶买卖协议》。协议说明“海顺9”轮系张某民 所有,挂靠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协议说明买受人 是在船舶证书已过期的情况下购买该船舶,卖方张某民不承 担证书过期和以后被作废的责任。事发时,该轮的所有权变 更情况未经海事主管机关变更登记。
三、事故水域的通航环境情况
(一)气象海况 根据厦门市气象服务中心气象资料,2016年7月2日, 事发水域多云到阴天,温度26-32℃,偏南风2到3级,小 波到轻浪,能见度良好。 根据中国航路指南及厦门港7月2日潮汐表,事故水域 低潮潮时1630时,潮高51厘米;高潮潮时2304时,潮高 578厘米。事发时涨潮流向西北,潮高440厘米。 (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事发水域位于厦门同安湾、刘五店水域,该水域有各种 类船舶航行和作业,船舶交通流密集,通航环境较为复杂。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鑫海码头(3干吨级液货,化学品) 沙 东界 刘五店杂货码头(3干吨级,报废) 海警三大队 路桥杂货码头刘五店滚装码头(1干吨级客滚,杂货) 火灾报警位置 路桥战备滚装码头,含1干吨级食品油码头 34·东山 53 靠砂场灭火位置 西滨 东滨盐田 9 55 桂圆村 刘五店 0 86 港 105 0 海顺9”轮从报警位置随潮水漂流到砂场灭火位置
四、事故经过
2016年7月2日约2030时,“海顺9”轮空船在刘五 店水域等候靠泊厦门刘五店桂圆砂场装载黄砂。 约2035时,“船老大”林某华电话股东林某山,询问 第二天是否有运砂事宜。 约2110时,“海顺9”轮主甲板层船尾厨房处起火,并 发出一声爆炸声响,在靠近船尾生活区有烟熏,并能闻到橡 胶味道,十多分钟后火势迅速扩大并蔓延至机舱。此时船舶 处于漂航状态,距离桂圆砂场约300-500米。 约2122时,锚泊于附近的“海润6788”船员林某吉向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五、应急处置情况
.7-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7月2日约2122时,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后,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东海救助局厦门基地、海警三支队、 厦门市消防支队等力量全力救助,采取防控措施、防止次生 灾害。 2日2205时,“海巡08179”、“华英391”先后抵达 现场救助,119消防车在岸上对遇险船进行消防灭火。 3日0006时,火势初步得到控制,公安消防人员在船尾 辅助艇上(厨房外距离2米处)发现一名倒扑人员,经核查 为林某福、已死亡,全身大面积烧伤。0048时,该轮随潮水 漂流被岸上人员固定在桂圆砂场岸边。0238时,明火已熄灭, 但仍有浓烟冒出,两部消防车继续进行外部喷淋降温。1630 时,现场明火扑灭,没有浓烟冒出,两部消防车继续进行喷 淋降温处理。 4日,“宝裕洲海01”清污船对“海顺9”轮机舱消防 积水进行排水作业。1100时,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潜水 小分队人员在机舱发现林某华和林某专两具尸体。 8日,该轮被拖带到同安湾琼头水域锚泊。
六、事故损害情况
本事故造成“海顺9”轮3名在船人员全部死亡;船舶 主甲板层船员舱室、驾驶室及电航仪器等严重烧毁,甲板变 形,机舱主、辅机等机器设备及其线路烧毁,事故直接经济 损失约180万元。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七、原因分析
根据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及事 发现场见证人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认为: (一)该火灾事故起火部位位于主甲板层船尾厨房,起 火原因是主甲板层船尾厨房处的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遇点 火源起火;燃烧闪爆后火势迅速扩大并蔓延至机舱。以上是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厨房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遇点火源起火。
从碳迹在舱壁的附着情况看,厨房内墙壁过火程度明显 于外墙壁;厨房内地板砖破碎明显于外地板砖;生活区横梁 和柱子过火和弯曲度离厨房间越远越轻;从主甲板生活区内 舱壁到机舱门口、再到机舱底舱四周舱壁,碳迹浓度越来越 淡。以上表明火灾起火位置在该轮主甲板层船尾厨房。 厨房内、外地板破碎磁砖隙缝之间有明显不完全燃烧的 颗粒状黑碳;厨房灶台塑料调味瓶、厨房间外地板和船尾各 有一只塑料桶,燃烧界面较平整,以上燃烧具有液化石油气 火灾特征。该轮厨房共3只液化气罐,其中连接灶台的液化 气罐钢瓶称重为16.19公斤,离灶台较远的2瓶分别为28.5 公斤、17.25公斤,表明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 经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局对3只液化气罐进行检 查,因其严重烧毁、无法做气密性等技术测试,分析厨房间 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的可能原因是:①液化气罐未按规定年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检维修,泄漏的气罐继续使用。②使用的减压阀为不合格产 品,减压阀前端头与液化气罐连接密封的橡胶垫圈发生泄 漏。灶体内开关阀、灶用胶管、胶管和减压阀的连接处、减 压阀及其与罐的连接等容易造成泄漏。由于“海顺9”轮3 名在船人员全部死亡,无法获得事发时直接当事人的陈述, 点火源的可能原因:①未察觉液化石油气泄漏,点火用液化 气灶。②人为因素留有火种,如吸烟等。
2.燃烧闪爆后火势迅速扩大并蔓延至机舱。
厨房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 极易燃烧的碳氢化合物。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后的爆炸极 限的下限低、上下极限范围宽,浓度在2%-28%范围内即发生 闪爆。根据事发现场见证人询问笔录,该轮发生明火前发出 爆炸声响;根据船尾辅助艇发现的遇难船员《法医学尸体检 验记录》,其前侧较背侧烧伤严重,但船尾辅助艇没有被过 火的迹象,说明当发生闪爆时,该船员可能在生活区或厨房 已吸入液化石油气,造成内呼吸道严重烧伤。 火灾发生后,受明火高温作用,液化石油气加剧向外泄 漏;因液化石油气较空气重往机舱底层运动,闪爆后火势迅 速沿液化石油气蔓延到机舱,同时,机舱地板及机器四周处 所存在油渣、油水、油气等加剧火势燃烧,导致林某华和林 某专两人无法逃离机舱,并导致船舶严重烧毁。 (二)该轮在船人员不适任,火灾安全意识淡薄,应急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消防、逃生等专业技能不足;公司对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 未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以上是事故发生的间 接原因。 该轮本航次在船人员3人,其中林某华持小轮值班水手 适任证书,违规负责船舶驾驶及船上管理工作;林某专、林 某福两人均无任何适任证书或培训证书,违规担任船舶轮机 员和值班水手。该轮船员不具备从业人员资质、非法履职, 火灾安全意识淡薄,未检查、更新厨房液化气罐,未及时发 现液化气泄漏存在的危险,发生火灾时缺乏应急消防、逃生 等专业技能,导致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严重。 该轮船公司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放任船舶实际股东非法经营管理船舶,未根据船 舶所有权变更情况及时办理登记,在船舶检验证书过期情况 下未按规定申请船舶检验,未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 船员,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八、责任判定
综合考虑事故原因和当事人行为过失,认定本起事故为 单方责任事故,“海顺9”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轮驾驶 员林某华,实际股东王某明、林某山,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某年是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人。
九、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安全管理建议
本次船舶火灾事故造成3名在船人员死亡,损失惨重、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教训深刻,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遵守海上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和船舶安 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公司所属船舶尤其是代管船舶的安全 管理措施。 (二)建议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各涉海部门加强水上交通安 全综合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再 次发生。 本报告不得用作民事、行政和刑事判责及责任追究 附件1:“海顺9”轮火灾现场勘验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