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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临泉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6 年份:2016 大小:19.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2:48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6:49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餐饮场所原因/电气故障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地域/安徽年份/2016

title: 2016_安徽临泉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安徽临泉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事故 > 事故处理

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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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日23时许,临泉县鲖城镇鲖姜路一家水电安装门市部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万余元。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临泉县政府参加的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2008年5月开业,2012年12月3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临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341221600225204,经营者:顾海勤,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五金、电料、水暖器材零售。

所处建筑为一栋三层自建楼房,为于学道(临泉县鲖城镇居民,与马军正为姻亲关系)在2006年左右在自家宅基地的基础上翻建,于2008年出租给马军正、顾海勤。建筑物位于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鲖姜路口西约20米,102省道南侧,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砖混结构。其中一层为水暖配件经营区,在一层通往二层的室内楼梯东侧为简易厨房,并设有阁楼(用于存放电料等货物),二、三层为居住场所。顾海勤和丈夫马军正、儿子马深圳平时在二层卧室住宿,女儿马培培在三层卧室住宿。

对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为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顾海勤,女,32岁,临泉县鲖城镇居民,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经营者。

马军正,男,34岁,顾海勤丈夫,临泉县鲖城镇居民,在本起事故中因窒息合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马培培,女,11岁,顾海勤之女,在本起事故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马深圳,男,7岁,顾海勤之子,在本起事故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三)事故发生前鲖城镇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6月21日,临泉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泉县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明电〔2016〕119号),部署自6月2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清查违规住人、清查违规用电、清查违规用火,落实逐户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落实逐户普及消防常识、落实逐户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规定6月27日至7月10日为排查摸底阶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逐街逐户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建立“一户一档”,查清家庭式商铺数量和分布情况,6月28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会议;6月28日,临泉县公安局印发《临泉县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临公网传〔2016〕742号),同日召开工作部署会议;6月28日,鲖城镇政府印发《鲖城镇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鲖政〔2016〕110号),6月30日组织召开动员会议;截至7月2日18时,鲖城镇及鲖城派出所共排查、登记辖区家庭式商铺84家,尚未排查到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7月2日晚22时30分左右,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经营者顾海勤结束经营,将自家的电动三轮车骑入店内后关上店门,与丈夫马军正、儿子马深圳、女儿马培培四人在楼上卧室休息。约23时许,已睡着的顾海勤突然听见“嘭”的一声响,就和马军正打开卧室窗户向外面正在卖烧烤的人问是怎么回事,卖烧烤的人答是店内的声响,马军正打开房门发现已经起火。周边的经营者和群众发现火灾后,迅速前往救火,期间马军正协助顾海勤从二楼卧室窗口跳下,后返回去营救子女,但未从火场逃出。

23时02分,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临泉县消防大队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23名官兵赶赴现场处置,并调集鲖城、白庙及关庙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23时09分,鲖城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先期对火势进行控制;23时40分,临泉县消防大队到达现场扑救火灾并搜救人员;0时02分,搜救小组发现3名被困人员位于二楼楼梯拐角处,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3人已无生命体征;0时3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

火灾扑救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临泉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到达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

此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75平方米,造成马军正、马培培、马深圳3人死亡,室内货物、家具等物品烧损,直接经济损失58万余元。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临泉县组织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心理疏导。截至目前,事故中3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火灾成因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省、市火灾调查专家组现场勘验,对火灾现场提取物证进行鉴定,7月19日,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临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7号),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该五金店一层展示区北侧;起火点为该展示区电动三轮车车头部位;起火原因为该电动三轮车电线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灾害成因为:一是火灾发现不及时;二是场所内部物品杂乱,并设有木质阁楼,着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的浓烟及毒气;三是场所内住宿人员;四是逃生通道狭窄,仅有一个逃生出口位于一层。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店内一层展示区北侧电动三轮车电线短路是引发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火灾发现不及时;二是场所内部物品杂乱,并设有木质阁楼,着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的浓烟及毒气;三是场所内住宿人员;四是逃生通道狭窄,仅有一个逃生出口位于一层。

(二)间接原因

1.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

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顾海勤和丈夫马军正作为个体工商户,安全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场所内用电设施设备、可燃物品、建筑材料、疏散通道和出口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

2.临泉县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

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作为对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执法单位,未严格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未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

临泉县公安局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领导、督促、考核、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单位监管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失察。

临泉县消防大队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监督、考核、检查不到位,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研判分析和协调督促不到位。

3.基层组织和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监督不到位,对巡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临泉县鲖城镇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针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人员

顾海勤,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安全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场所内用电设施设备、可燃物品、建筑材料、疏散通道和出口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临泉县公安机关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顾海勤依法作出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刘鹏飞,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第一警务区民警,为鲖城镇鲖阳社区民警。作为具体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社区民警,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未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此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鹏飞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崔磊,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职责不力,对社区民警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崔磊行政记过处分。
  1. 武星,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所长。对《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落实不到位,对社区民警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武星行政记过处分。
  1. 李大智,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兼任临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领导、督促、考核、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单位监管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失察,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李大智行政警告处分。
  1. 闫建坤,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监督、考核、检查不到位,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研判分析和协调督促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因闫建坤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1. 任社民,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居委会主任。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监督不到位,对巡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任社民党内警告处分。
  1. 张勋良,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支部书记。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阜阳市委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阜发〔2014〕6号)不到位,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监督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方针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张勋良党内警告处分。
  1. 王彪,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政法、综治、禁毒、信访、维稳等工作,联系公安、法庭、司法等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针不到位,未切实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且在事故调查组前往鲖城镇调取原始资料时,在本人会议记录本上补记消防安全方面内容后上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彪行政记过处分。
  1. 马庆海,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环境保护、商贸、统计等工作,协助分管扶贫工作,联系供电、通讯、邮政等部门。经调查,2016年初以来,马庆海实际承担鲖城镇政府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办理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文件,在鲖城镇相关会议上布置消防安全工作。马庆海虽在其分管行业领域履行了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但作为鲖城镇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责任人,对家庭式商铺等小微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马庆海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临泉县鲖城镇军正水电安装门市部的营业执照。

(四)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建议责成临泉县鲖城镇鲖阳社区向鲖城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向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向临泉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临泉县消防大队向阜阳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临泉县公安局向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起事故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分、处理以及问责建议,由临泉县和市消防支队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书面检查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由临泉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并及时将处罚决定文书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防范措施

(一)临泉县政府要深刻吸取此起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集中力量研究解决。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结合正在开展的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鲖城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和落实镇政府各分管负责人在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齐抓共管。

(二)临泉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相关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政府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和其他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切实保障事故信息的按时上报和事故救援的有效开展。

(三)临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七进”活动,结合典型火灾事故案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个体工商户、社区、建筑工地等场所为重点,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用火用电常识、扑救初期火灾和逃生自救等知识技能,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控火灾能力。

(四)临泉县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继续加大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强有力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实时检查、定期通报等多种形式,严格督促各派出所切实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断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派出所在防范农村、社区和小场所、小单位火灾方面的突出作用,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阜阳市人民政府

临泉县“2016·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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