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
title: 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事故等级: 一般
2016年9月10日,位于点军区的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7.2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省委书记李鸿忠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安全事故处理要以微视巨,以小为大,从严从厉,才会有效果。越如此今后代价付出的越小”。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省安监局副局长杨爱东亲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安排人员参与、督办事故调查工作。宜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楚平迅速作出安排,在9月14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上,就事故查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跟踪督办事故查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规定,9月13日,宜昌市政府批复同意将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市安监局局长林朝华任组长的“9·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阳塑业公司”):属民营企业,2002年10月21日经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薛光金,注册资本5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造、销售等,生产产品为塑料编织袋。2002年,紫阳塑业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10年场地租赁合同,2011年7月1日紫阳塑业与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续签5年场地租赁合同至2016年6月31日。租赁场地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其中车间总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紫阳塑业公司2002年租赁场地后,将原来6个框架结构厂房,改造成6个生产车间,并在厂房之间增设钢棚等设施,布设生产线进行塑料制品生产。公司现有塑料编织袋生产线5条,由5名股东分别负责经营管理,职工134人。其中,股东之一谢作立负责3号车间(事故最先起火车间)生产线,法定代表人薛光金负责4、5号车间一条生产线。
(二)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同诚路8号10幢。为紫阳塑业公司场地产权所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属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能部门之一,具体负责场地租赁管理。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与紫阳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光金签订有《门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2015年以来,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对紫阳塑业公司多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2份、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合同即将期满函告企业合同期满后退场《函》1份。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前,紫阳塑业公司除3号车间一条生产线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采取隔日生产方式运行外,其余四条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9月9日,3号车间生产线未生产,9月10日拟正常生产。经调查,9月10日凌晨3时许,3号车间生产线负责人谢作立在外聚会后回到企业厂区,随后进入3号拉丝车间,打开三通模头机的升温开关进行加热,为当日白天生产做准备,随后离开车间返回宿舍睡觉。3时40分左右,在2号车间上班的工人王群英和高徐德闻到有塑料燃烧后发出的臭味,在检查本车间内是否发生火灾时,王群英透过2号车间与3号车间隔墙上的孔洞,发现3号车间有火光,两人直接从2号车间内跑出来,并且大声呼叫着火了。随后,两人跑到谢作立宿舍门口,王群英告知谢作立3号车间失火,谢作立从3号车间的铁制推门进入车间,发现拉丝车间内靠近北墙的废丝正在燃烧,谢作立和随后赶到的戴其顺等人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4时20分,戴其顺妻子颜少青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
接到火灾报警后,4时25分点军消防大队、紫阳中队到达现场,4时30分,西陵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西陵中队到达现场,4时50分成立火场指挥部,启动五级火警调度。5时20分,点军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区消防大队电话报告,知悉火情后,值班人员立即电话向市、区两级领导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汇报。
宜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楚平,市委副书记、市长马旭明迅速作出安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宋文豹,副市长唐超,市安监局副局长陈秀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点军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消防、交警、安监、环保、交运、卫计、电力等部门开展紧急处置。受困于紫阳塑业公司厂区地势较高,厂区内消火栓系统压力不足,厂区附近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灭火只能使用浮艇泵和1200米长的水带供水灭火,上午11时许,火势方得到有效控制,11时30分明火扑灭。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及认定
依据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勘验笔录、模拟实验、鉴定结论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谢作立开启3号车间生产线拉丝机预热,未进行现场值守,拉丝机温控柜内电器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1.紫阳塑业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
(1)企业长期未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于长期存在的消防通道堵塞不畅,室内、外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求等事故隐患,未整改消除。
(2)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企业5个股东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3)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前,3号车间生产线在进行生产准备时,操作人员谢作立在开启拉丝机后,未遵守公司《拉丝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人员在现场值守拉丝机运行情况,违规离开工作岗位,错过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时间。
(4)企业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在场地租赁管理中,没有严格按照《门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出租方消防安全责任。
- 属地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点军区人民政府、点军街道办事处对紫阳塑业公司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点军派出所对紫阳塑业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点军区经信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力;点军区安监局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点军区消防大队对点军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业务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紫阳塑业公司“9·1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薛光金,紫阳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谢作立,紫阳塑业公司股东之一,3号车间生产线实际负责人,作业现场拉丝机实际操作人员。在3号车间生产线进行生产准备时,其本人未遵守公司《拉丝机安全操作规程》,在开启拉丝机后,未安排人员在现场值守拉丝机运行情况,违规离开工作岗位,导致拉丝机无人值守,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事故单位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戴其顺、陈烈、金海勇等3人为紫阳塑业公司股东,分别为紫阳塑业公司1号、2号、6号车间三条生产线负责人, 未及时消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不规范,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紫阳塑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3.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和问责处理的人员
(1)朱春敏,点军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紫阳塑业公司所属片区消防安全工作。点军派出所具体负责紫阳塑业公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紫阳塑业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朱春敏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申明海,点军派出所所长,负责点军派出所全面工作。点军派出所具体负责紫阳塑业公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紫阳塑业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申明海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3)黄代明,点军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点军街道办事处为紫阳塑业公司属地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黄代明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王士东,点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点军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王士东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5)魏海,点军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副书记、主任,负责点军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点军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火灾隐患治理不力,魏海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
(6)李发兰,点军区经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区经信局作为紫阳塑业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力,李发兰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7)祁明,点军区经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力,祁明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
(8)徐伟,点军区安监局综合股股长、执法大队大队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徐伟负直接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9)周臣,点军区安监局局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周臣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
(10)顾磊,点军区消防大队参谋。对点军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业务指导不到位,顾磊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市消防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11)周长桢,点军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对点军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业务指导不到位,周长桢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市消防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宜昌市紫阳塑业有限公司系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由点军区安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建议由点军区政府依法对企业予以关停。
-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部,在场地租赁管理中,没有严格按照《门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工作职责,建议宜昌基地管理部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写出深刻检查,并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宜昌基地管理部通报批评。
(三)对相关政府部门的问责建议
- 点军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点军区人民政府向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点军区经信局作为紫阳塑业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工作监管职责不力,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点军区经信局向点军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点军区安监局作为点军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点军区安监局向点军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