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2016·6·12_16·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16_阜南县2016·6·12_16·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16年6月12日1时33分左右,阜南县鹿城镇赵集路一家冒菜馆(小吃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万元(不含善后处理费用)。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和阜南县政府参加的阜南县“2016·6·12”较大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阜南县成都冒菜馆,自2012年8月开始营业,2015年下半年进行了装修并重新开业,2016年4月18日在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注册登记(注册号:3412********8070),4月25日取得《食品小餐饮备案证明》((南)食餐备字2016CN031号);经营者:乔印国、乔恩梅(乔印国大女儿)两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家庭经营;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赵集路。
所处建筑为五层砖混结构民用建筑,一层为商铺,二层至五层为住宅,起火场所大门朝北,位于建筑一层,面积约40平方米,一层层高4.4米,宽3.4米,距地面高2.4米处设有木板阁楼,阁楼上隔出门向东的小包间三个,平时乔印国和妻子(陈维华)及两个孙子(乔龙宇、乔龙虎)在最北面的包间住宿,这个包间的北边是窗户,边缘距离店的大门(卷闸门)约有50厘米的距离。商铺后侧(南侧)有大约6平方米厨房,厨房上方为储物间,储物间南墙设有窗户(装有防盗窗)。
对阜南县成都冒菜馆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为阜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乔印国,男,51岁,阜南县于集乡程楼村居民,阜南县成都冒菜馆经营者,身份证号:342127********7910。
乔恩梅,女,30岁,乔印国大女儿,阜南县于集乡程楼村居民,阜南县成都冒菜馆经营者,身份证号:341225********7926。
陈维华,女,52岁,乔印国妻子,在本起事故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乔龙宇,男,6岁,乔印国孙子,在本起事故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乔龙虎,男,6岁,乔印国孙子,在本起事故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6月12日晚11时许,阜南县鹿城镇赵集路成都冒菜馆结束经营后,乔印国收拾好店内物品和陈维华及乔龙宇、乔龙虎在冒菜馆阁楼上卧室的床上休息。乔印国在睡梦中被陈维华叫醒,发现楼梯下面一片火光,并有大量浓烟往阁楼上窜,无法下楼,慌乱中踹开阁楼卧室窗户,由于用力过猛,从阁楼卧室窗户掉到一楼卷闸门旁,此时屋内到处都是浓烟,因无力上楼施救,随用脚踹开卷闸门呼救。
6月12日1时37分许,火灾现场西侧沙县小吃店老板张祖问听到乔印国呼救声,并发现火灾,随后拨打电话报警,1时41分19秒阜南县消防大队接到阜阳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指令,1时46分许(阜南街心公园南监控视频显示时间),阜南县消防大队第一时间出动3辆消防车、19名官兵到达现场进行扑救,1时57分许,增援的21吨重型水罐消防车和4名指战员也到达现场进行施救,2时15分许,现场处置完毕,3时20分许,县殡议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中队官兵将3名遇难者遗体抬离现场。并将事故情况向上级进行了报告,接到事故信息后,阜南县政府负责人和县公安分局、县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指挥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
此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40平方米,造成陈维华、乔龙宇、乔龙虎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万元(不含善后处理费用)。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阜南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安排于集乡(死者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组成工作组,协助县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积极为死者家庭提供救助,安排县民政部门支持救助资金2万元,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善后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火灾成因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阜阳市消防支队立即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火灾调查,阜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阜南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也同时开展调查和走访,同时向省消防总队报告,请求调派火灾调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也于当日到达事故现场展开调查。经专家组认定,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排除雷击的可能、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吸烟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点电线短路(经询问此处有线路敷设;经现场勘验,在起火点附近地面提取线路;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证明有一次短路熔痕)。
2016年7月11日,阜南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南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6号),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1时33分左右;起火部位为成都冒菜馆一层南部展示柜(东西走向)至南墙范围内;起火点位于此展示柜南侧至南墙范围内靠东部;起火原因为上部电线短路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
灾害成因为:一是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并设置阁楼供人员生活、居住;二是电线、线路老化,清理维修不及时,且于可燃物接触;三是屋内堆放可燃物品,导致火灾产生有毒气体;四是火灾发生时人员处于睡眠状态,火灾发现晚,无法及时逃生,导致人员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阜南县成都冒菜馆一楼(展示柜南侧至南墙范围内靠东头上部)电线短路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阜南县成都冒菜馆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并设置阁楼供人员生活、居住;电线、线路老化,清理维修不及时;屋内堆放可燃物品,导致火灾产生有毒气体;火灾发生时人员处于睡眠状态,火灾发现晚,无法及时逃生。
(二)间接原因
1.阜南县成都冒菜馆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
阜南县成都冒菜馆经营者乔印国、乔恩梅作为个体工商户,安全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场所安全设施不完善、电气线路老化,进而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
2.阜南县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
经调查,阜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社区民警陈献锋先后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3月28日对阜南县成都冒菜馆开展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两次检查记录均记载该单位“无消防安全制度”、“无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且未演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对存在的问题城关派出所未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经营者整改。
阜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未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的要求,对阜南县成都冒菜馆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未能切实督促经营者整改。
阜南县公安局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辖区家庭式商铺火灾隐患突出,基层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阜南县消防大队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分析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家庭式商铺火灾隐患。
3.基层组织和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阜南县鹿城镇前进社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巡查、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阜南县成都冒菜馆存在的安全隐患。
阜南县鹿城镇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部署不到位,属地监管不力,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阜南县成都冒菜馆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阜南县“2016·6·1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人员
乔印国、乔恩梅,阜南县成都冒菜馆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安全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场所安全设施不完善、电气线路老化,进而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阜南县公安机关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乔印国、乔恩梅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 陈献锋,阜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兼任鹿城镇前进社区民警。作为具体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社区民警,未能严格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阜南县成都冒菜馆存在的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未切实督促经营者整改,对此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献锋行政记大过处分。
- 谢法银,阜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职责不力,对社区民警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谢法银行政记过处分。
- 陈龙军,阜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对《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落实不到位,对社区民警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龙军行政记过处分。
- 牛华林,阜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兼任阜南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辖区家庭式商铺火灾隐患突出,基层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失察,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牛华林行政警告处分。
- 杨占新,阜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对基层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分析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家庭式商铺火灾隐患,对此起事故负相应领导责任。因杨占新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令》,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 刘维洁,阜南县鹿城镇前进社区居委会主任。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巡查、监督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维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温海涛,阜南县鹿城镇前进社区支部书记。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阜阳市委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阜发〔2014〕6号)不到位,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监督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温海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戎磊,中共阜南县鹿城镇党委委员,分管政法、综治、信访、维稳和党政办工作。未能切实履行分管工作安全管理职责,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阜南县成都冒菜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戎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阜南县成都冒菜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场所安全设施不完善、电气线路老化,进而引发火灾事故致使住宿人员死亡,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阜南县成都冒菜馆的营业执照。
(四)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建议责成阜南县鹿城镇前进社区向鹿城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向阜南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阜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向阜南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阜南县消防大队向阜阳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阜南县公安局向阜南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起事故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分、处理以及问责建议,由阜南县和市消防支队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书面检查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由阜南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并及时将处罚决定文书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