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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_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7 年份:2017 大小:29.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9: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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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22日21时22分许,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10.3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应急管理部(时为国家安监总局)派出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省安监局及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因该起事故发生在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省政府成立了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论证、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

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9·22”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 事故单位情况

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凤林花炮厂)位于江西省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占地面积90亩,建设生产工房55栋(其中$1.1^{-1}$工房1栋,$1.1^{-2}$工房12栋,1.3级工房18栋,甲类2栋,其他工房22栋,厂区平面布置见图1),年产值1500万元。该企业成立于2006年7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897424222,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梁浪,实际控制人:梁国凤(梁浪父亲)。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YH安许证字〔2017〕010308号,许可范围:C级组合烟花类(不含亮珠),有效期: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2017年05月12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图〕上栗县凤林出回花炮厂厂区平面图\n

图1 事故单位厂区平面图

(二)事故单位组织违法生产情况

2017年9月12日,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副股长陈星、李记和工作人员游强对凤林花炮厂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随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栗安监责改(2017)9012号),责令其限期整改隐患。

2017年9月22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30分,陈星、李记、游强对凤林花炮厂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随即查封了该厂装药一体机(对装药一体机电闸总开关箱和34号装药一体机工房照明开关盒上贴上封条),并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栗安监复查(2017)9012号),责令该厂立即停产。当日下午14时30分至15时10分,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约谈了凤林花炮厂实际控制人梁国凤,再次对其提出隐患整改要求。当

晚,该厂不顾停产指令,擅自拆启封条,违法组织生产。

(三)事故发生情况

2017年9月22日上午,在梁国凤的安排下,凤林花炮厂搬运工欧阳辉用电瓶车将空筒陆续运至装药机房的进饼区,共运放3种规格(第一种内径22mm、外径25mm、高42mm;第二种内径22mm、外径26mm、高60mm;第三种内径26mm、外径30mm、高43mm)的空筒约1000饼,其中第一种规格和第三种规格的数量相当,第二种规格的数量相对较少。

〔图〕插图 〔图〕引火线10m隔火泥\n

内径22mm外径25mm高42mm

图2 第一种规格空筒外观及尺寸

〔图〕插图 〔图〕5.0mr引火线10隔火泥内径22mm外径26mm高60mm\n

图 3 第二种规格空筒外观及尺寸

〔图〕插图 〔图〕30Qmm25.0mm5.0mm引火线10.0m隔火泥43内径26mm外径30mm高\n

图4 第三种规格空筒外观及尺寸

9月22日19点30分许,装药人员开始进行装药作业,至事故发生时装药约2小时,其中第一种和第三种规格的内简约800饼已封口,总药量约为294千克,放置在收饼区。

另有约200饼完成第一次装药①,总药量约为59.6千克,放置在送饼区和原装亮珠间,等待第二次装药。该装药机工房的设计最大药量为50千克,而现场实际存药量为353.6千克,超过设计药量6倍。

序号尺寸正常厚度 (mm)最大厚度 (mm)需装药厚度 (mm)
1内径 22mm、外径 25mm、高 42mm6135-7
2内径 22mm、外径 26mm、高 60mm71420-28
3内径 26mm、外径 30mm、高 43mm7158-10

图5模拟实验结果

此时装药机虽已停机但未清除生产线和现场药物,梁国凤就对设备进行带药检查检修,9月22日21时22分许,因操作不慎引起装药间工房内药物爆炸,产生的火焰和冲击波向东西两侧传递到收饼区域和原装亮珠间(用于二次装药的进饼区),引起带药的内筒爆炸。爆炸发生时厂内共有10人,其中34号工房7名人员当场死亡,办公生活区3名员工未受到伤害。

● 实际控制人、续试风

死亡人员位置图

〔图〕装药丁50原装亮珠间装药间卫门钟绪良出饼方向进饼人员搬运工谢敏波高钾进饼方向硫磺铝粉装药工装药工\n

图6 死亡人员位置图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厂内8栋工房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610.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单位

事故发生后,凤林花炮厂办公生活区3名员工在爆炸中受到惊吓,未组织有效的自救工作。21时25分,员工彭瑶电话向110、119报警后,与另2人自行撤离。

(二)金山镇党委、政府

9月22日21时25分许,金山镇花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金山镇花炮办)张仁江听到凤林花炮厂爆炸声响,立即向花炮办主任曾令芬报告,并赶赴现场。曾

令芬接到电话后随即向镇党委副书记曾宪茶和镇长王均礼报告,并通知花炮办全体成员赶往现场。

21时40分许,金山镇镇长王均礼等5人一同赶到事故现场。王均礼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向厂员工陈新林了解现场情况,并根据情况成立了现场救援组、隐患排查组、警戒组、医疗救护组,采取外围警戒、现场危险源控制、外围人员疏散等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

(三)上栗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22时10分许,上栗县委、县政府及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现场处理、应急维稳、舆情控制、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六个工作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联系省烟花爆竹专家向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核查事故单位人员,协助公安、消防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上栗县消防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刻调派5辆消防车、20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进行救援,于2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派出侦查小组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现场情况,车辆人员全部集结在安全区域,救援小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爆炸区域由西向东及爆炸区域相邻草坪、树木进行洒水冷却处理。上栗县公安机关随即对凤林花炮厂主要负责人梁浪采取

了强制措施,及时疏散了周边可能危及安全的居民。上栗县人民医院由院长带领6名医务工作人员,2辆救护车赶赴现场进行救治。上栗县委宣传部通过省、市主流媒体,主动通报事故发生情况,舆情管控基本稳定。

9月23日2时许,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组进入现场进行清理。2时30分许,发现4名遇难者遗体。由于夜晚作业视线不良,能见度差,现场残留有危险性药物,现场清理难度较大、危险性较高,容易引发次生事故,在经县消防大队反复确认事故现场无生命迹象的前提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决定待天亮时再进行现场清理。7时05分许,事故现场清理中发现另3名遇难者遗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善后情况

上栗县政府组织了善后处置工作组,有针对性地对伤者和死者家属开展情绪抚慰和心理辅导,督促凤林花炮厂对死者家属给予了经济赔偿,及时有效地安抚了死者亲属。

(五)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凤林花炮厂现场人员均受到惊吓,无法组织有效的自救工作,且该厂对员工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不到位,厂内应急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求。上栗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并制定了处置方案,救援力量和救援装备运用得当,尽最大努力实施了救

援,救援方案科学有效,救援效果良好。

三、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凤林花炮厂实际控制人梁国凤在混装封一体机生产线未清理药物的情况下检查、检修装药间装药机时,操作中产生的火花引起现场的药物爆炸,爆炸产生的火焰和冲击波引起装药间东西两侧的收饼区的封口饼和原装亮珠间内违规等待二次装药的带药的内筒爆炸。

四、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冒险违规作业。一是无视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产和查封的指令,违规组织生产;二是改变生产工艺,违规使用内筒装药一体机进行组合烟花内筒二次装药;三是违规带药检修组合烟花(无亮珠)内筒机械,引发装药工房发生爆炸;四是生产的组合烟花(俗称开天雷)内筒所装药物全部为开包药(爆炸药),药量严重超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最大允许药量(2克)近3倍;五是生产作业现场超员超量。

(二)金山镇党委、政府。金山镇花炮办、挂点领导及干部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凤林花炮厂存在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失察,主要表现在:

  1. 挂点领导、挂点干部、分片协管领导及相关监管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未深入细致开展日常巡查

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未进行认真复查,对企业自 2017 年 5 月 13 日开始复产以来存在的生产超规格违禁产品、改变工艺流程失察,安全检查文书不规范。在安全检查中存在本应由本人到现场检查,却只由其他检查人员在检查文书上代签名的问题。

  1. 金山镇花炮办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涉事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单位自 2017 年 5 月份开始复产以来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超规格、超药量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针对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的问题,金山镇花炮办分别于 9 月 14 日、9 月 18 日和 9 月 20 日对涉事企业进行复查,出具 3 份整改通知书,并在 9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通知上注明企业复查问题已经整改到位。金山镇花炮办对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封涉事企业监督检查措施不知情,未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复产复查验收及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涉事企业整改隐患不力,未落实企业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1. 金山镇党委、金山镇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未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未形成可操作的、能落实的管理制度措施;对涉事故单位自 2017

年5月份复产开工以来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失察失管,监督检查不力。

(三)上栗县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经上级部门多次检查未整改到位,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1. 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在履行指导乡镇和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工作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单位采取停业整顿和查封的措施后,未及时通知金山镇花炮办,停产措施不力。
  1. 上栗县委、县政府。未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烟花爆竹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赣府厅发〔2015〕18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对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金山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梁国凤,凤林花炮厂实际控制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超规格、超药量违禁产品;不顾监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擅自拆启封条,

组织人员违法组织生产;生产作业现场超员超量;违规冒险带药检修装药机械,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梁国凤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梁浪,凤林花炮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自2017年5月份复产开工以来违反生产工艺,超规格、超药量生产违禁产品;不顾停产指令,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犯罪,上栗县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 黄绍良,金山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王均礼,金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取得成效,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曾宪茶,金山镇党委副书记,协助镇长分管花炮安全和发展工作,兼任镇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未认真履行直接主管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金山镇花炮办的工作指导不力,疏于管理和监督;督促全镇烟花爆竹企业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不力,对事故企业违反生产工艺,超规格、超药量生产违禁产品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叶贤顶,中共党员,金山镇政府副镇长,事故单位挂点领导。未按规定履行联系挂厂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2017年5月13日复产以来违反生产工艺,超规格、超药量生产违禁产品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欧阳瑾,中共党员,金山镇人大专职副主席,安全生产分片管理协管领导。未正确履行协管工作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

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曾令芬,中共党员,金山镇花炮办主任(事业编制干部)。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违反生产工艺,超规格、超药量生产违禁产品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督检查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张光富, 中共党员, 金山镇花炮办工作人员, 金山片片长(事业编制干部)。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未参与9月20日对事故企业的整改复查, 对事故发生负监督检查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十七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刘必成,中共党员,金山镇花炮办工作人员,事故发生企业驻厂安监员(政府自费开支人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开展驻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企业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安全隐患及违反生产工艺,超规格、超药量生产违禁产品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企业不顾停产指令,擅自揭去封条,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督检查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黄冰,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对本部门和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该局相关业务股和执法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黎斌,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执法大队。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未认真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邢细忠,中共党员,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事业编制干部),负责金山镇和彭高镇的烟花爆竹行政执法工作,对企业非法生产以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执法工作;对事故发生企业违反生产工艺,超药量、超规格生产违禁产品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管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

记过处分。

  1. 陈星,中共党员,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副股长(事业编制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执法中停产措施不力,未告知金山镇花炮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不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业务,对事故发生企业自2017年5月份复产以来违反生产工艺,超药量、超规格生产违禁产品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管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李记,中共党员,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副股长(事业编制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执法中停产措施不力,未告知金山镇花炮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不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业务,对事故发生企业自2017年5月份复产以来违反生产工艺,超药量、超规格生产违禁产品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管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尹绍萍,中共党员,上栗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兼任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对直接分管的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疏于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山镇政府履行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全县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利军,上栗县委副书记、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作为上栗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县安委会主任,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未督促上栗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疏于监督、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七条之规定,建议通报。

(四)其他处理

  1. 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冒险违规作业,导致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二条、九十条、九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上栗县焰花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经济处罚,并由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建议责成上栗县政府向萍乡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吸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源头治理,切实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转型整顿。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烟花爆竹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赣府厅发〔2015〕18号)文件要求,在2018年8月底前分别完成和出台市、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工作方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明确从现在至2020年年底前退出计划和数量,推动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坚持依法治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省2018年“十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照《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所明确的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各自牵头做好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是:整治分包转包企业生产线、工(库)房以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整治生产企业在同一厂区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三超一改”行为;整治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仍违法组织生产行为;整治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中非法违法买卖、燃放、运输和储存行为;整治烟花爆竹企业生产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

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三)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经营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要全面查找风险和隐患。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统一规范的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切实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登记造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上线运行、一次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标梳理并补充完善、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次彻底的反“三违”集中行动),对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整治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梳理,认真查找风险和隐患。二要全面实行隐患上线管理。要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实施风险公示和分级管控;建立以责任清单、排查分级标准、闭环管理和考核奖惩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注册使用“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实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化管理。三要加强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思想上形成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在行动上形成由被动接受监管到主动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转变,真正实现企业的安全发展;要加强对全员尤其是高危关键岗位员工的应急

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状况的心理素质和自救能力。

(四)制定准入标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由省工信委牵头组织制定烟花爆竹涉药生产机械的地方标准,争取年内制定出台,解决烟花爆竹生产机械的本质安全问题,今后凡是进入我省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机械,必须达到我省烟花爆竹生产机械的地方标准。建立严格的检维修制度,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的安全管理,严禁随意改变工艺流程、运行环境、电气线路、工房结构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对擅自改变涉药机械设备设计用途、结构和生产工艺流程、额定速率以及违规进行带药检维修作业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要明确现有生产机械的淘汰年限,到期一律停止使用。

(五)严格打非治违,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扭转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烟花爆竹产区县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杜

绝一查了之、一罚了之现象,对违法生产企业采取严厉处罚措施,对非法生产企业依法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化措施,切实将打非治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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