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_南康区2017.12.30_17·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title: 2017_南康区2017.12.30_17·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物情况
涉事建筑位于唐江镇步行街,属于村民自建房,混合结构,
商住,共五层;2001 年1 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87.5 ㎡,所有权人为卢某辉;2005 年3 月取得房权证,总面积392 ㎡,所有权人为卢某辉。
涉事建筑大致坐南朝北,一楼店面北门临街,平面结构为:
宽5m,纵深17.5m,自北向南依次为:长条形开间(店面)
楼梯间---厨房卫生间。二、三、四楼平面结构与一楼相同。
楼梯间五楼顶部采用玻璃封闭。
涉事建筑东西两侧连体建筑同为村民自建房,西侧为四层民房,东侧为五层民房。西侧一楼店面为涉事建筑物户主(卢某辉)租用,东侧一楼为理发店,二楼为舞蹈培训场地。
(二)涉事店面工商登记情况
涉事店面为吴某香、卢某辉夫妻共同经营,于2015 年6月11 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店面为其经营的百货店;经营者:吴某香;经营范围: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零售;经营场所: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步行街;组成形式:个体经营。
(三)占道经营情况
2013 年前后吴某香、卢某辉在其店面前,占用街道,违章搭建约15 平方米的金属棚架,与其一楼店面连为一体,经营服装鞋帽等百货,长期占用公共街道经营。事发前,吴某购进囤积了大批服装等货物,堆存在金属棚架内、一楼店面以及一楼至五楼的楼梯间。
夜间,一楼店面大门不关闭。为看护货物,卢某辉自一楼店面内搭接照明线至金属棚架内,安装二盏节能灯。节能灯彻夜长明。
(四)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消防规划编制情况
赣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2012 年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书的通知》《关于2013 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关于印发2016 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均明确要求唐江镇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南康区政府办公室已将此任务落实到唐江镇,但事故发生时,唐江镇依然没有将任务落实。
(五)原唐江消防站情况
2003 年10 月南康市政府召开消防专题会议同意成立唐江消防站,2008 年10 月在原唐江镇江西第一糖厂院内组建完成,当时安排了10 名合同制消防员,配备一辆5 吨东风水罐消防车及相应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人财物由南康区消防大队统一管理。由于唐江消防站交通不便、队员不稳定,2017 年5 月,唐江消防站队员整合至蓉江专职消防站,原唐江消防站部分消防装备已移交至唐江镇城管中队,并建立了消防联动机制。在将唐江消防站队员整合至蓉江专职消防站的过程中,南康区消防大队未及时向南康区政府书面报告。
(六)唐江镇消防站新站建设情况
2015 年8 月,南康区政府同意重新划拨土地15 亩,投资1800 万元新建唐江消防队新营房。2017 年9 月20 日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土地平整开始桩基浇筑。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 月29 日晚上23 时许,卢某(卢某辉之子)与其父母亲将起火建筑一楼门口用彩条布围挡后上四楼卧室休息,此时其妻子、小孩均已入寝。卢某躺在床上玩手机游戏至30 日凌晨2时50 分许,突然听见其母亲吴某香在一楼大声喊“明辉、明辉,着火了”,随即起床打开北面临街窗户查看,发现自家一楼棚子着火。卢某叫醒妻子后下楼,途经三楼时,其父卢某辉叫他打电话通知舅舅送灭火器来,下至一楼看到其母吴某香正站在店面大门处用痰盂泼水救火。此时店铺内没有着火,只有店面外金属棚架东侧着火,卢某见火势已经失控,拉着其母退回屋内,赶紧上楼逃生。此时,烟气开始向屋内楼梯间蔓延。
12 月30 日凌晨2 时50 分许,卢某红(火灾第一报警人)在起火建筑对面三楼临街卧室照料小孩时,忽然发现窗外有亮光,走到窗前看见斜对面卢某辉家一楼外面搭建棚子的东侧着火,随即拨打119 报警。
(二)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情况
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内共有6 人居住。其中吴某香睡在一楼店铺看护货物,卢某辉睡在三楼卧室,卢某、皮某萍夫妇及两名幼儿睡在四楼北面卧室。卢某发现起火后下至一楼拉着其母沿楼梯向上逃生,此时烟气开始迅速蔓延。因其母行动迟缓,至三楼时没有跟上卢某。卢某冲上四楼欲救妻儿,因此时烟气浓烈,几欲窒息,只得冲上五楼阳台,沿搭建的铁质楼梯爬上楼顶逃生;滞后的吴某香向上逃生至五楼靠近室外阳台出口处倒地;四楼卧室内的皮某萍发现起火后(12 月30 日凌晨2 时54 分)拨打了119 电话报警,随后带2 名幼儿穿过楼梯间,躲至同一层的茶室卫生间三楼卧室内的卢某辉发现起火后,沿楼梯逃生至四、五楼楼梯段处倒地。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通过现场勘验,发现起火建筑一楼烧损程度重于其他楼
层,二楼至五楼的北侧铝合金窗烧损程度逐渐减轻。一楼屋内中部一南北向的金属货架烧损程度东重西轻。一楼北门上部铁质部件向北(向外)弯曲。北门外侧有一烧损变形的金属棚架,棚架有四根横梁,由南至北弯曲程度逐渐减轻,其中最南侧横梁向下弯曲变形最重,锈化严重。棚架下方东西侧各有一金属货架:东侧货架烧损南重北轻,西侧货架烧损程度南重北轻,东重西轻。北门东侧的空调外机有一斜茬形锈蚀痕迹。在起火建筑一楼店面及金属棚架内提取了现场燃烧残留物送公安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理化分析,均未检测到汽油、柴油、煤油和油漆稀释剂等成分;在起火部位提取到的带熔痕导线和熔珠,送公安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金相分析,检测出短路迸溅熔珠。
(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 平方米,造成5 人死亡,分别为:户主卢某辉(52 岁,男);户主妻子吴某香(49 岁,女);户主儿媳皮某萍(25 岁,女);户主孙子卢某(2岁,男);户主孙女卢某萱(1 岁,女)。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疏散搜救情况
12 月30 日凌晨2 时53 分,南康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南康区唐江镇一民房发生火灾。3 时28 分,7 辆消防车、25 名官兵到达现场(蓉江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距火灾现场17.6km,新康路中队距火灾现场20km,道路通行条件差,当天小雨)。此时,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官兵迅速展开救人和灭火行动。5 时05 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战斗。5 时30 分,火势得到控制。6 时10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在火灾扑救中,消防官兵先后从火场中搜救出5 名被困人员,但均已死亡。
涉事建筑东西两侧毗邻民房有50 余位居民及时被疏散,
没有人员伤亡。
(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赣州市委、市政府,南康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监管、医疗卫生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及时发布、上报和更新事故信息。
接到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鹿心社、省长刘奇、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郑为文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省消防总队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查询问及公安机关、相关火灾物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调查报告等,排除了放火、自燃、雷击、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公共线路故障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卢某辉自建房北端自行搭建的金属棚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引起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起火建筑属于典型的“通天房”,发生火灾时烟热沿内楼梯迅速蔓延,形成“烟囱效应”;加之天井顶部用玻璃封闭,北端自行搭建了金属棚架,建筑内存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尤其是楼梯、过道也堆放了物品,在以上诸多不利因素下,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高热有毒有害烟气,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五、事故间接原因
(一)对涉事房主占道经营整治不力。负有监管责任的南康区城建监察大队唐江中队,对涉事房主违章搭建、长期占用公共街道经营的违规行为,仅是多次口头劝告,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纠正其占道的违规行为。
(二)没有依规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编制消防专项规
划。唐江镇没有按照市、区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书的要求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公共消防应急队伍建设滞后。南康区消防大队在将唐江消防站队员整合至蓉江专职消防站的过程中,未及时向南康区政府书面报告。
(三)火灾隐患检查整治不到位。唐江镇政府、南康区公安局唐江派出所、唐江社区居委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做到全覆盖,存在盲区、死角。
(四)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唐江镇政府、南康区公安局唐江派出所、唐江社区居委会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力度不够,没有深入开展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技能缺乏。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谢某,男,中共党员,46 岁,南康区唐江镇党委书记。未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
- 申某雷,男,中共党员,44 岁,南康区唐江镇人民政府镇长。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没有按照消防工作任务书的要求组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刘某明,男,中共党员,35 岁,南康区唐江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督促南康区城建监察大队唐江中队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涉事店面违规占道行为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廖某国,男,中共党员,37 岁,南康区唐江镇人民政府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对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李某,男,中共党员,35 岁,南康区公安局唐江派出所副所长,对所管片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陈某全,男,中共党员,54 岁,南康区城建监察大队唐江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涉事房主违章搭建、长期占道经营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朱某国,男,中共党员,35 岁,南康区唐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7 年11 月以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消防工作不力,建议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陈某翔,男,中共党员,49 岁,南康区公安局唐江派出所所长,督促检查消防工作不力,建议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黄某富,男,45 岁,南康区唐江镇唐江社区治保主任,未按规定对所在社区的消防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唐江镇党委、唐江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刘某,男,中共党员,43 岁,南康消防大队大队长,在将唐江消防站队员整合至蓉江专职消防站的过程中,未及时向南康区政府书面报告,建议由市消防支队予以处理。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全面宣贯《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进一步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察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评和结果运用,并前移问责关口,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以严格的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凡因工作任务不落实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
(二)集中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县(市、区)、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对合用场所、出租屋、群租房等不放心区域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2 月10 日前,务必落实以下整治措施:凡是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的,必须通过实体墙隔断等形式进行物理分隔;必须加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并配置2 具以上4KG 灭火器;必须拆除防盗铁栅栏,居住类场所确需安装的,必须设置大小合适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在加强消防安全提示性、
警示性宣传的同时,要加大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委会骨干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培训合格后,组织骨干人员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出租屋、群租房的经营业主、户主及租客进行分批培训,进一步提升群众“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不慌、抬手就打”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