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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8 年份:2018 大小:6.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7: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0:54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工业厂房等级/较大事故法律/玩忽职守罪地域/山东年份/2018

title: 2018_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updated: 2026-08-04

政策文件发布平台>政策文件>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18-24105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18〕74号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 公安、司法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8-12-06

规范性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18-24105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18〕74号

主题:

公安、司法

成文日期:

2018-12-06

失效日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18-12-06

信息来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语音播报

东营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东营市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了“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依法追究责任人员。

1.梁玉民,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卫华,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薄其海,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盖士梅,中共党员,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王颖,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建议移交东营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

上述有关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其相应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其他问责方式的人员。

  1. 隋涛,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安监站站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许保国,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并将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一年,观察内容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
  1. 王茗,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将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一年,观察内容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
  1. 董其祥,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黄河路派出所副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李学宝,中共党员,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将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一年,观察内容为对拆违治乱工作监管的履职情况。

(三)行政处罚建议。

  1. 薄其海,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盖士梅,中共党员,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50万元的罚款;由东营区对其依法关闭取缔,依法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将原商业房改作生产车间部分恢复原用途。

(四)对有关单位的问责建议。

  1. 责成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东营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东营区委、区政府对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2.责成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向东营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东营区委、区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东营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要及时向市监委、市安监局报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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