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_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工业厂房等级/较大事故法律/玩忽职守罪地域/山东年份/2018
title: 2018_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updated: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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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18-24105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18〕74号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 公安、司法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8-12-06
规范性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18-24105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18〕74号
主题:
公安、司法
成文日期:
2018-12-06
失效日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18-12-06
信息来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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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东营市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了“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依法追究责任人员。
1.梁玉民,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卫华,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薄其海,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盖士梅,中共党员,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王颖,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建议移交东营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
上述有关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其相应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其他问责方式的人员。
- 隋涛,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安监站站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许保国,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并将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一年,观察内容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
- 王茗,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将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一年,观察内容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
- 董其祥,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黄河路派出所副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李学宝,中共党员,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将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一年,观察内容为对拆违治乱工作监管的履职情况。
(三)行政处罚建议。
- 薄其海,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盖士梅,中共党员,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50万元的罚款;由东营区对其依法关闭取缔,依法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将原商业房改作生产车间部分恢复原用途。
(四)对有关单位的问责建议。
- 责成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东营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东营区委、区政府对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2.责成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向东营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东营区委、区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东营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要及时向市监委、市安监局报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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