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2018.3._18·3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18_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2018.3._18·3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火灾发生后,支队领导第一时间率火调小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总队火调处到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公安刑侦、技侦等部门参与调查。火灾调查组按照工作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外围调查、材料综合、损失统计、法律审核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有关情况,询问第一报警人、房东、现场管理员及11部电动车车主等20余名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9份,并调取分析起火建筑现场监控摄像头录像资料。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凌晨2时23分许,起火部位为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起火点为一层楼梯间4号电动车停放区域,起火原因为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2时23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据以下证人证言:
(1)根据第一报警人朱某笔录:我起初以为是有人打架就醒了想上楼看下情况,我起身打开房间等但没有亮,同时打开房间门就看到楼道已经弥漫黑烟,我所在房间209房间的斜对面一楼楼梯间下面已经是一片火光烧的通红,一楼楼梯间那个位置平时是租户用来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的位置。
(2)根据404房间租户阮某笔录:2018年3月29日,凌晨2时左右,具体我不知道几点,我在睡觉,我老婆叫我说着火了,然后我和我老婆就起来了,当时外面很吵,从我宿舍东侧的窗户往下看看到一楼那里有在冒烟上来,没有看到明火。
(3)根据503房间租户李某笔录: 2018年 3月 29日 ,凌晨2时25分我正在查找一些工作资料,然后我就闻到有一股烧焦的味道,我一开始以为是我房间里的电气线路出问题了,我就开始在房间里查找是否有出现什么问题,直到我打开我房间东侧的窗户,才发现是楼下着火了,刚开始我只看到白烟没有看到明火,一开始我以为是2楼冒烟,后来才发现是1楼。
2、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起火建筑南侧外墙无烟熏痕迹,一层及二层以上楼层窗户均保留完好。北侧外墙一层无烟熏痕迹,二层阳台通道口的外墙面及挑檐有浓密烟熏痕迹,三层至五层阳台通道口的外墙面及挑檐的烟熏痕迹逐渐减轻。西侧外墙无烟熏痕迹。东侧外墙除一层入户铁门上方有浓密烟熏痕迹外,其余部位均无烟熏痕迹。
(2)东侧小巷的一层中部入户铁门外侧上部有烟熏痕迹,铁门上方门框上方有较浓烟熏痕迹,铁门里侧中上部有浓密烟熏痕迹。
(3)一层中部为敞开式楼梯间,该楼梯靠东外墙设置。一层楼梯间内有浓密烟熏痕迹,其中墙面上部瓷砖、抹灰层有不同程度剥落。楼梯转弯平台下方西侧边抹灰层有不同程度脱落。
(4)一层顶棚,除西南部的局部有抹灰层剥落、表层水泥破损、局部楼板钢筋裸露外,其余部位仅部分抹灰层剥落。
(5)一层东南墙角厨房处,墙面、顶棚及厨房用具表面均有浓密烟熏痕迹,且厨房用具未过火变形。
(6)一层南墙:中部有一单扇不锈钢门,表面呈暗红色,上部向北倾斜变形;东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邻近1号车、2号车残骸东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西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西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其中正对4号车残骸西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水泥层剥落,露出红墙砖面,呈“V”字型燃烧图形。
(7)一层西墙:西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 西北角双扇不锈钢门表面呈暗红色,上部向东倾斜变形。
(8)一层北墙:北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中部四扇铁门表面油漆烧损,整体向南凸起变形。
(9)一层敞开式楼梯间里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均过火烧损。将一层楼梯间停放车辆编号,如一层楼梯间复原平面图所示。
(10)二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浓密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均塌落在地面上。
(11)三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较浓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部分塌落在地面上。
(12)四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仍固定在墙面上、有烟熏痕迹。
(13)五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部分表皮熔融变形,部分线路下垂,线路表层颜色完好;屋面层的墙壁及天花板有轻微烟熏痕迹。
(14)1号车残骸:前轮轮胎上部烧损,轮毂保持原形状;后轮轮胎基本保持原形状,轮胎西侧部分烧损程度重于东侧部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尾托架的西侧部分过火变形程度重于东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车尾地面上有车牌,车牌右半部表面油漆烧损、左半部保持原样。
(15)2号车残骸:前轮轮胎、轮毂基本烧损;后轮除轮胎底部有部分残余外,其余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
(16)3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车身残骸向西倾靠在4号车残骸,3号车车头靠在4号车脚踏板处;前后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残缺,前轮轮毂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西后视镜烧毁变形程度重于东后视镜;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烧损程度较重,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基本未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并纸张残留,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后座车尾托架铝块烧损情况,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17)4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呈竖立状态停放;前后轮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已完全烧损,前车把两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车把手只剩光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严重,呈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铁架前部及车前把呈橙红色、钢材表面上形成“铁鳞”薄片;车身上有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局部烧损;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完全烧损。
(18)5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除贴地位置还有残留外,其余均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基本完整,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后轮东侧面部分熔融变形烧损;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把上两侧后视镜残骸基本保持完整;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19)6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前轮毂与前车把分离后留在5号车残骸前轮西侧;后轮东侧面基本保持原样;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大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0)7号车残骸:前轮轮胎、轮毂基本烧损;后轮除轮胎底部有部分残余外,其余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
(21)8号车残骸、9号车残骸:前轮轮胎烧损,前轮轮毂有小部分残留;两车身残骸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厚厚熔融物覆盖;8号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大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9号车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基本保持原形态。
(22)10号车残骸:东南侧后轮除轮毂有部分残留外,其余基本烧损;西北侧前轮轮胎烧损,轮毂大部分保持原形态;发动机合金外壳东南侧烧损程度重于西北侧。
(23)11号车残骸:前后轮除轮毂有小部分残留外其余均已烧损;车身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发动机外壳熔融变形程度较重。
(24)12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基本烧损,轮毂基本保持原形态;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车尾处控制器残骸基本保持原形态。
(25)13号车残骸、14号车残骸、15号车残骸:两车身残骸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14号车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厚厚熔融物覆盖;14号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小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6)16号车残骸:前轮轮胎橡胶被烧毁,轮毂表面漆面脱落;后轮轮胎基本保留完好;车头把手、车前货篮、车前支架有烟熏痕迹,表面漆面变色;电动车座垫被烧毁;后半部分塑料材质部分保存完好。
(27)17号车残骸:该电动车前轮轮胎橡胶被烧毁,轮毂表面漆面脱落,后轮轮胎基本保留完好,车头把手、车前货篮、车前支架有烟熏痕迹,表面漆面变色,电动车座垫被烧毁,后半部分塑料材质部分保存完好。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3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车身残骸向西倾靠在4号车残骸,3号车车头靠在4号车脚踏板处;前后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残缺,前轮轮毂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西后视镜烧毁变形程度重于东后视镜;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烧损程度较重,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基本未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并纸张残留,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后座车尾托架铝块烧损情况,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4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呈竖立状态停放;前后轮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已完全烧损,前车把两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车把手只剩光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严重,呈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铁架前部及车前把呈橙红色、钢材表面上形成“铁鳞”薄片;车身上有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局部烧损;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完全烧损。
(3)3号车、4号车周边地面残留物中灰块、玻璃残骸、瓷砖碎块,均双面熏黑。
(4)3号车残骸:前轮轮毂西侧部分烧损程度重于东侧部分;后轮轮毂东侧部分保留较为完好,轮毂西侧部分中间部分被烧损;刹车线路完好。
(5)3、4号车残骸:后轮轮毂东侧轮毂中间部位铝质材质部分融化,西侧轮毂中间部位铝质材质融化;刹车线路烧断;车右侧防撞保险杆中部变形。
(6)5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除贴地位置还有残留外,其余均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基本完整,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后轮东侧面部分熔融变形烧损;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把上两侧后视镜残骸基本保持完整;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7)5号车残骸:西侧后轮中间部位铝质材料破损程度呈上重下轻;刹车线路完好。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一层楼梯间4号电动车停放区域。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无明显放火动机。据吴某、盛某、曾某、刘某、江某、张某等住户证言称:近期未与他人结怨或者收到恐吓之类,未发现与他人有矛盾纠纷等。
(2)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无可疑人员出入或经过,未发现放火行为;
(3)经现场勘验提取4号电动车周边地面及墙面擦拭物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助燃剂鉴定,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
(4)经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并结合现场视频监控,出具了书面调查情况说明未发现纵火嫌疑。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性。
2、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房东王某证言称,一层使用的厨具设备存位于楼梯间一层M4门旁(东南角);
(2)经现场勘验,一层楼梯间南侧中部认定起火点位置未发现厨具等生活用火设备;
(3)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东南角放置的厨具、热水器等设备未见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据晋江市气象局证明,火灾当日(3月29日)0时至3时无雷暴现象,故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4、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房东王某关于一层楼梯间现场物品证言:一层楼梯间未存放白磷、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据现场勘验痕迹,未发现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有阴燃痕迹。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5、排除外来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经现场勘验结合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号、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靠外墙的设置的门窗共有4处,分别为:西墙上开设的M2门,起火前处于关闭状态;西墙上开设的窗户C1,根据现场勘验该窗户的玻璃虽已破碎熔融,但窗扇框处于闭合状态;东墙上开设的主要进出门M5,因起火建筑东面毗邻一栋2层民房,两栋建筑之间仅有一条1m左右宽的小巷,且M5门与认定的起火点有一定距离;东墙上一层上二层楼梯拐角处开设的C1窗,与认定的起火点之间被楼梯梯段遮挡。以上4处门窗均不具备烟花鞭炮等外来飞火进入一层楼梯间起火点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外来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6、排除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未发现小孩玩火的异常行为。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7、排除建筑敷设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依据
(1)根据熟悉起火区域情况的盛某、江某、任某、王某及朱某等人证言证实,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共有4处插座供停放的电动车充电,分别为西北侧出入门旁、西面墙南侧墙上、南面墙靠由东向西第二个门口旁、南面墙靠摆置铁网处。
(2)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一层楼梯间出现冒烟情况时,一层楼梯间的照明灯具仍处于正常照明状态。
(3)据现场勘验发现,在南墙面距东墙5.2m、距地1.3m处设插座1,在南墙面距东墙6.7m、距地1.3m处设插座2,在西墙面距南墙1.2m、距地1.3m处设插座3 ;在西墙上贴近北墙距地1.3m处设插座4。对南墙面起火点所对区域的贴顶棚电气线路及插座1、插座2电气线路的燃烧残留物经仔细过筛、水洗、挑选,未发现有熔痕。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建筑敷设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以下证人证言:
(1)根据王某(4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回来的时候就开始对电动车充电,我是用自己随车携带的一个排插(排插插头是两孔的,排插上面有两个两孔的插孔)将排插接在我停车位置墙上的固定插座,再把电动车充电器插头插在排插上面进行充电;我大概就是傍晚6、7点左右,插上充电以后,我就没有拔出来过。
(2)根据盛某(8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的车子停放在楼梯间的西南侧角落车头朝西;3月28日晚停好车以后就把充电器接到楼梯间西侧由南向北数第一个插座上;我回家的时候看到楼梯间西北侧墙角的插座及南侧靠由东向西起第二个门口旁的插座都插着充电;
(3)根据张某(3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就看到我车右手边的电动车在充电,其他车我就没有注意了。
2、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现场勘验提取了物证10(4号电动车前把下部地面充电器残骸及熔融物、熔珠2,提取于距4轴5.2m交距B轴0.7m处)、物证12(4号电动车前部地面熔结物中熔珠4,提取于距4轴4.65m至5.2m交距B轴0.2m至0.9m区域)、物证14(带熔痕多股线,提取于距4轴5.45m交距B轴0.46m处)、物证17(带有插片的熔融物中提取物,提取于距4轴5.45m交距B轴0.46m处)、物证19(4号电动车电池的进出线电池到电机的链接线,提取于距4轴5.35m交距B轴0.8m处)、物证21(4号电动车前部线路残骸,提取于距4轴5.8m交距B轴0.4m处、物证23(电动车后轮驱动线圈,提取于距4轴5.6m交距B轴1.9m处)共7份电气痕迹物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2)据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火灾物证鉴定书》,从起火点处提取送检的物证10(4号电动车前把下部地面充电器残骸及熔融物、熔珠2)存在一次短路熔痕。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停放于一层楼梯间的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