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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2018.3._18·3_火灾_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8 年份:2018 大小:28.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6:09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6:37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电气故障原因/锂电池原因/用火不慎地域/福建年份/2018

title: 2018_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2018.3._18·3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火灾发生后,支队领导第一时间率火调小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总队火调处到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公安刑侦、技侦等部门参与调查。火灾调查组按照工作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外围调查、材料综合、损失统计、法律审核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有关情况,询问第一报警人、房东、现场管理员及11部电动车车主等20余名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9份,并调取分析起火建筑现场监控摄像头录像资料。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凌晨2时23分许,起火部位为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起火点为一层楼梯间4号电动车停放区域,起火原因为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2时23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据以下证人证言:

(1)根据第一报警人朱某笔录:我起初以为是有人打架就醒了想上楼看下情况,我起身打开房间等但没有亮,同时打开房间门就看到楼道已经弥漫黑烟,我所在房间209房间的斜对面一楼楼梯间下面已经是一片火光烧的通红,一楼楼梯间那个位置平时是租户用来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的位置。

(2)根据404房间租户阮某笔录:2018年3月29日,凌晨2时左右,具体我不知道几点,我在睡觉,我老婆叫我说着火了,然后我和我老婆就起来了,当时外面很吵,从我宿舍东侧的窗户往下看看到一楼那里有在冒烟上来,没有看到明火。

(3)根据503房间租户李某笔录: 2018年 3月 29日 ,凌晨2时25分我正在查找一些工作资料,然后我就闻到有一股烧焦的味道,我一开始以为是我房间里的电气线路出问题了,我就开始在房间里查找是否有出现什么问题,直到我打开我房间东侧的窗户,才发现是楼下着火了,刚开始我只看到白烟没有看到明火,一开始我以为是2楼冒烟,后来才发现是1楼。

2、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起火建筑南侧外墙无烟熏痕迹,一层及二层以上楼层窗户均保留完好。北侧外墙一层无烟熏痕迹,二层阳台通道口的外墙面及挑檐有浓密烟熏痕迹,三层至五层阳台通道口的外墙面及挑檐的烟熏痕迹逐渐减轻。西侧外墙无烟熏痕迹。东侧外墙除一层入户铁门上方有浓密烟熏痕迹外,其余部位均无烟熏痕迹。

(2)东侧小巷的一层中部入户铁门外侧上部有烟熏痕迹,铁门上方门框上方有较浓烟熏痕迹,铁门里侧中上部有浓密烟熏痕迹。

(3)一层中部为敞开式楼梯间,该楼梯靠东外墙设置。一层楼梯间内有浓密烟熏痕迹,其中墙面上部瓷砖、抹灰层有不同程度剥落。楼梯转弯平台下方西侧边抹灰层有不同程度脱落。

(4)一层顶棚,除西南部的局部有抹灰层剥落、表层水泥破损、局部楼板钢筋裸露外,其余部位仅部分抹灰层剥落。

(5)一层东南墙角厨房处,墙面、顶棚及厨房用具表面均有浓密烟熏痕迹,且厨房用具未过火变形。

(6)一层南墙:中部有一单扇不锈钢门,表面呈暗红色,上部向北倾斜变形;东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邻近1号车、2号车残骸东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西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西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其中正对4号车残骸西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水泥层剥落,露出红墙砖面,呈“V”字型燃烧图形。

(7)一层西墙:西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 西北角双扇不锈钢门表面呈暗红色,上部向东倾斜变形。

(8)一层北墙:北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中部四扇铁门表面油漆烧损,整体向南凸起变形。

(9)一层敞开式楼梯间里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均过火烧损。将一层楼梯间停放车辆编号,如一层楼梯间复原平面图所示。

(10)二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浓密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均塌落在地面上。

(11)三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较浓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部分塌落在地面上。

(12)四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仍固定在墙面上、有烟熏痕迹。

(13)五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部分表皮熔融变形,部分线路下垂,线路表层颜色完好;屋面层的墙壁及天花板有轻微烟熏痕迹。

(14)1号车残骸:前轮轮胎上部烧损,轮毂保持原形状;后轮轮胎基本保持原形状,轮胎西侧部分烧损程度重于东侧部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尾托架的西侧部分过火变形程度重于东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车尾地面上有车牌,车牌右半部表面油漆烧损、左半部保持原样。

(15)2号车残骸:前轮轮胎、轮毂基本烧损;后轮除轮胎底部有部分残余外,其余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

(16)3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车身残骸向西倾靠在4号车残骸,3号车车头靠在4号车脚踏板处;前后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残缺,前轮轮毂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西后视镜烧毁变形程度重于东后视镜;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烧损程度较重,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基本未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并纸张残留,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后座车尾托架铝块烧损情况,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17)4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呈竖立状态停放;前后轮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已完全烧损,前车把两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车把手只剩光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严重,呈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铁架前部及车前把呈橙红色、钢材表面上形成“铁鳞”薄片;车身上有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局部烧损;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完全烧损。

(18)5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除贴地位置还有残留外,其余均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基本完整,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后轮东侧面部分熔融变形烧损;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把上两侧后视镜残骸基本保持完整;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19)6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前轮毂与前车把分离后留在5号车残骸前轮西侧;后轮东侧面基本保持原样;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大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0)7号车残骸:前轮轮胎、轮毂基本烧损;后轮除轮胎底部有部分残余外,其余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

(21)8号车残骸、9号车残骸:前轮轮胎烧损,前轮轮毂有小部分残留;两车身残骸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厚厚熔融物覆盖;8号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大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9号车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基本保持原形态。

(22)10号车残骸:东南侧后轮除轮毂有部分残留外,其余基本烧损;西北侧前轮轮胎烧损,轮毂大部分保持原形态;发动机合金外壳东南侧烧损程度重于西北侧。

(23)11号车残骸:前后轮除轮毂有小部分残留外其余均已烧损;车身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发动机外壳熔融变形程度较重。

(24)12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基本烧损,轮毂基本保持原形态;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车尾处控制器残骸基本保持原形态。

(25)13号车残骸、14号车残骸、15号车残骸:两车身残骸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14号车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厚厚熔融物覆盖;14号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小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6)16号车残骸:前轮轮胎橡胶被烧毁,轮毂表面漆面脱落;后轮轮胎基本保留完好;车头把手、车前货篮、车前支架有烟熏痕迹,表面漆面变色;电动车座垫被烧毁;后半部分塑料材质部分保存完好。

(27)17号车残骸:该电动车前轮轮胎橡胶被烧毁,轮毂表面漆面脱落,后轮轮胎基本保留完好,车头把手、车前货篮、车前支架有烟熏痕迹,表面漆面变色,电动车座垫被烧毁,后半部分塑料材质部分保存完好。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3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车身残骸向西倾靠在4号车残骸,3号车车头靠在4号车脚踏板处;前后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残缺,前轮轮毂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西后视镜烧毁变形程度重于东后视镜;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烧损程度较重,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基本未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并纸张残留,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后座车尾托架铝块烧损情况,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4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呈竖立状态停放;前后轮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已完全烧损,前车把两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车把手只剩光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严重,呈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铁架前部及车前把呈橙红色、钢材表面上形成“铁鳞”薄片;车身上有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局部烧损;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完全烧损。

(3)3号车、4号车周边地面残留物中灰块、玻璃残骸、瓷砖碎块,均双面熏黑。

(4)3号车残骸:前轮轮毂西侧部分烧损程度重于东侧部分;后轮轮毂东侧部分保留较为完好,轮毂西侧部分中间部分被烧损;刹车线路完好。

(5)3、4号车残骸:后轮轮毂东侧轮毂中间部位铝质材质部分融化,西侧轮毂中间部位铝质材质融化;刹车线路烧断;车右侧防撞保险杆中部变形。

(6)5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除贴地位置还有残留外,其余均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基本完整,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后轮东侧面部分熔融变形烧损;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把上两侧后视镜残骸基本保持完整;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7)5号车残骸:西侧后轮中间部位铝质材料破损程度呈上重下轻;刹车线路完好。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一层楼梯间4号电动车停放区域。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无明显放火动机。据吴某、盛某、曾某、刘某、江某、张某等住户证言称:近期未与他人结怨或者收到恐吓之类,未发现与他人有矛盾纠纷等。

(2)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无可疑人员出入或经过,未发现放火行为;

(3)经现场勘验提取4号电动车周边地面及墙面擦拭物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助燃剂鉴定,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

(4)经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并结合现场视频监控,出具了书面调查情况说明未发现纵火嫌疑。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性。

2、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房东王某证言称,一层使用的厨具设备存位于楼梯间一层M4门旁(东南角);

(2)经现场勘验,一层楼梯间南侧中部认定起火点位置未发现厨具等生活用火设备;

(3)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东南角放置的厨具、热水器等设备未见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据晋江市气象局证明,火灾当日(3月29日)0时至3时无雷暴现象,故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4、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房东王某关于一层楼梯间现场物品证言:一层楼梯间未存放白磷、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据现场勘验痕迹,未发现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有阴燃痕迹。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5、排除外来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经现场勘验结合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号、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靠外墙的设置的门窗共有4处,分别为:西墙上开设的M2门,起火前处于关闭状态;西墙上开设的窗户C1,根据现场勘验该窗户的玻璃虽已破碎熔融,但窗扇框处于闭合状态;东墙上开设的主要进出门M5,因起火建筑东面毗邻一栋2层民房,两栋建筑之间仅有一条1m左右宽的小巷,且M5门与认定的起火点有一定距离;东墙上一层上二层楼梯拐角处开设的C1窗,与认定的起火点之间被楼梯梯段遮挡。以上4处门窗均不具备烟花鞭炮等外来飞火进入一层楼梯间起火点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外来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6、排除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未发现小孩玩火的异常行为。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7、排除建筑敷设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依据

(1)根据熟悉起火区域情况的盛某、江某、任某、王某及朱某等人证言证实,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共有4处插座供停放的电动车充电,分别为西北侧出入门旁、西面墙南侧墙上、南面墙靠由东向西第二个门口旁、南面墙靠摆置铁网处。

(2)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一层楼梯间出现冒烟情况时,一层楼梯间的照明灯具仍处于正常照明状态。

(3)据现场勘验发现,在南墙面距东墙5.2m、距地1.3m处设插座1,在南墙面距东墙6.7m、距地1.3m处设插座2,在西墙面距南墙1.2m、距地1.3m处设插座3 ;在西墙上贴近北墙距地1.3m处设插座4。对南墙面起火点所对区域的贴顶棚电气线路及插座1、插座2电气线路的燃烧残留物经仔细过筛、水洗、挑选,未发现有熔痕。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建筑敷设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以下证人证言:

(1)根据王某(4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回来的时候就开始对电动车充电,我是用自己随车携带的一个排插(排插插头是两孔的,排插上面有两个两孔的插孔)将排插接在我停车位置墙上的固定插座,再把电动车充电器插头插在排插上面进行充电;我大概就是傍晚6、7点左右,插上充电以后,我就没有拔出来过。

(2)根据盛某(8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的车子停放在楼梯间的西南侧角落车头朝西;3月28日晚停好车以后就把充电器接到楼梯间西侧由南向北数第一个插座上;我回家的时候看到楼梯间西北侧墙角的插座及南侧靠由东向西起第二个门口旁的插座都插着充电;

(3)根据张某(3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就看到我车右手边的电动车在充电,其他车我就没有注意了。

2、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现场勘验提取了物证10(4号电动车前把下部地面充电器残骸及熔融物、熔珠2,提取于距4轴5.2m交距B轴0.7m处)、物证12(4号电动车前部地面熔结物中熔珠4,提取于距4轴4.65m至5.2m交距B轴0.2m至0.9m区域)、物证14(带熔痕多股线,提取于距4轴5.45m交距B轴0.46m处)、物证17(带有插片的熔融物中提取物,提取于距4轴5.45m交距B轴0.46m处)、物证19(4号电动车电池的进出线电池到电机的链接线,提取于距4轴5.35m交距B轴0.8m处)、物证21(4号电动车前部线路残骸,提取于距4轴5.8m交距B轴0.4m处、物证23(电动车后轮驱动线圈,提取于距4轴5.6m交距B轴1.9m处)共7份电气痕迹物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2)据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火灾物证鉴定书》,从起火点处提取送检的物证10(4号电动车前把下部地面充电器残骸及熔融物、熔珠2)存在一次短路熔痕。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停放于一层楼梯间的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六、灾害原因分析

七、事故原因分析

八、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五个一”措施,重拳整治出租房火灾隐患。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按照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队迅速提请政府采取有效举措,第一时间提高认识,第一时间研究部署,第一时间贯彻落实。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3月 29日 ,市政府第一时间通报火情,在全市范围内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出租房屋、电动车火灾整治行动。明确提出出租房“四个一律”和电动车“三个绝不能”硬举措,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3月 30日 ,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火灾防控工作紧急视频调度会,通报火灾形势,督促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同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动全市公安派出所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排查摸底。 4月 4日 ,市公安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消防专项督导的通知》,组织3个督导组分三轮次深入各地开展出租房整治工作暗访检查。截止目前,全市累计出动检查组423个,检查居住出租房1.52万余家,督改火灾隐患1.16万余处,责令“停用”28家,拆除影响人员逃生的金属栅栏7处,督促搬离违规住人204人。全市出租屋场所共增设灭火器1.8万具、应急照明灯2459具、简易喷水设施256套、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520只,增设电动车集中停放点45处。通报一次火情。市消防联席会议及时发文通报我市火灾形势,总结火灾规律及经验教训,市公安局分别在 3月 30日 、 4月 4日 会议上通报全市火灾形势和出租屋整治情况,分析当前我市公安机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强化火灾防控工作,严防发生亡人火灾,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组织一次约谈提醒。 4月 3日 下午 ,市政府组织召开火灾事故约谈会,市政府卢炳椿副市长、林强副秘书长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领导对晋江市政府、陈埭镇政府负责领导进行约谈提醒,共同研究整改措施,督促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遏制火灾多发高发或亡人火灾频发的态势。 4月 4日 ,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机关春夏火灾防控会议上对晋江市局进行约谈,责成晋江市局作检讨发言。组织一次火灾警示现场会。 4月 4日 上午 ,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晋江陈埭镇“ 3.29” 火灾现场会暨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推进会。同日下午,晋江市政府组织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村(居)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召开火灾现场警示会。组织实地察看了晋江陈埭镇“ 3.29” 火灾事故现场,消防部门从建筑基本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火灾扑救及事故教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让与会人员切身感受火灾的惨痛教训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一次培训。各级公安机关在 4月 28日 前 分批召开出租人消防安全约谈会,明确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和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4月 28日 前 ,完成对全市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各地已相继组织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村“两委”进行全员培训。

(二)严肃倒查事故责任,全面从严抓工作落实。 4月 2日 ,市政府正式成立“ 3.29”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抽调市安监、监察、检察、公安、消防、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共计11人组成,分三组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镇村及责任人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处理。6月19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泉政函〔2018〕67号),明确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建议。在该起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中,共有2个责任单位(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村委会、晋江市公安局陈埭镇派出所)被通报批评,8名乡镇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被作出党内警告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同时,晋江公安、消防部门严格依法追究出租人、管理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目前,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出租屋管理者朱早翠及房东王放被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进一步的处理。下步,我们将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论,切实加大对该起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达到“刑罚一人、震慑一群、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切实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市局发动全市派出所组织上千场居住出租屋约谈会议,分批约谈出租人,逐一签订《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告知书》,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市消防支队精心制作出租屋火灾事故警示教育片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三单”(出租屋消防安全告知单、电动车火灾警示单、出租屋火灾逃生要诀宣传单),各乡镇(街道)组织网格员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村(居)民住宅、小场所,普及宣传,增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防火意识,提高群众的逃生能力。广泛发动省市各类主流媒体发布有关出租屋、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信息。海峡都市报专栏刊登泉州市出租屋整治工作动态、发布出租屋火灾防范知识;泉州电视台录制出租屋、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题报道;通过“泉州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每天发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并得到“平安泉州”等微信大V的积极转发。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18/2018_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2018.3._18·3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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