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警示!这起火灾11人被建议追刑责!同类型火灾近期已发生多起…
下一篇: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村(遐字村2·24爆_2·24_火灾_调查报 ›

河北_扬州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6.23_6·23_火灾_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9 年份:2023 大小:8.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1:23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8:55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地域/河北年份/2023

title: 2023_河北_扬州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6.23_6·23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19年6月23日00时57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发生火灾,死亡2人。

事故发生后,依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区领导批示要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纪检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广陵区总工会、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广陵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于1994年年底建成,1995年年初投入使用。产权单位为扬州兴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单位也是房屋出租单位。

该建筑主体共6层,总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其中商业区域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建筑高度17.8米,原名为扬州市城东供销社营业用房,曾作为商场(白云大厦),半地下室为自行车库,一层、二层使用性质为商业,三层至六层为住宅,火灾发生于该建筑一层。

二、火灾事故查勘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邀请部局火灾调查专家高级工程师李建林、省总队火灾调查高级工程师崔蔚等到现场指导火灾现场勘验调查,确定了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排除阴燃起火,明确了起火方式为电气、明火等强点火源。

1、现场勘验情况:

经过了4天的扒掘,起火部位处全部见底。对灰烬进行清理筛查,始终未发现烟灰缸、垃圾桶残留、蚊香支架等残留物(排除蚊香等明火),也未发现能够产生自燃的物质及自燃结块(排除自燃)。从灰烬中提取了所有的电气线路(同质单股铜导线)、空调内机的金属残留物、电风扇电机残骸、插线板的金属残留物。

2、视频监控调取情况:

位置1:河路交叉路口西侧交通监控

时间1—00:54:00“冲孔发光字厂”有浓烟冒出;

时间2—00:55:56浓烟伴随着火光;

时间3—00:57:17外部灯光停电(广告牌);

时间4—00:58:25存在喷火爆燃(易燃喷涂溶剂爆燃)现象。

位置2:运河路交叉路口南侧交通监控

时间1—00:55:56“冲孔发光字厂”有小点火光闪烁,随后火势逐渐扩大;

时间2—01:00:13“冲孔发光字厂”上部广告部位被烧穿。

3、调查访问情况:找到3名目击证人均证实“冲孔发光字厂”商铺内里面先起火。

6、起火店铺使用情况:

经调查,双方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冲孔发光字厂”内部电气线路的敷设由租赁方进行了调整。

三、事故发生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火灾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事故责任和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措施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19/2019_河北_扬州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6.23_6·23_火灾_调查报告.md
‹ 上一篇:警示!这起火灾11人被建议追刑责!同类型火灾近期已发生多起…
下一篇: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村(遐字村2·24爆_2·24_火灾_调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