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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12·28事_12·28_火灾_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0 年份:2025 大小:22.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6: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1:48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医疗机构场所/学校教育原因/玩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危险物品肇事罪年份/2025

title: 2025_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12·28事_12·28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0年12月28日20时20分左右,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020号彭超日家中发生烟花原料引起的燃烧事件,造成2人死亡, 2人受伤。

“12·28”燃烧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会同永安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博白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12·28”烟花原料燃烧引起的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事件基本情况

经调查,2020年12月28日20时20分左右,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群众苏惠芳看到城治村良堂队中间村发生火光,苏惠芳赶到火光近前,发现是彭超日户房屋着火,遂喊来同村附近其他群众踢开房门,打烂玻璃,帮忙救火并把房里的人员抢救出来,同时电话报告永安镇党委、政府。彭超日家住房着火,由于房门反锁,慌乱中一家4人没能及时跑出,导致2人窒息死亡,2人严重烧伤。

二、死者、伤者及其家庭基本情况

(一)死者情况

赵业容,女,是彭超日配偶,身份证号码:45252819531023****,是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人。

彭俊锋,男,是彭超日孙子,身份证号码:45092320100114****,是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人,永安镇城治村小学四年级2班学生。

(二)伤者情况

彭超日,男,是户主,身份证号码:45252819540305****,是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人。

彭菲怡,女,是彭超日孙女,身份证号码:45092320080608****,是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人,永安镇城治村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

彭超日、彭菲怡重度烧伤、呼吸道严重灼伤,送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三)家庭基本情况

彭超日一家7口人,彭超日、彭菲怡、赵业容、彭俊锋,还有彭超日儿子彭家杰,身份证号码:45252819800805,在广东务工;儿媳妇黎培贞,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1105,在广东务工;孙子彭赞健,身份证号码:45092320041011****,是博白县水鸣高中一年级学生。

三、事件发生后处置情况

“12·28”事件发生后,市县镇三级迅速响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2020年12月28日20时21分,永安镇党委、政府接到群众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并组织镇政府、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城治村村“两委”等单位领导干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救援处置。

市委书记黄海昆对事故救援处置作出批示,要求市有关部门及医疗机构加强指导和支持,尽最大努力救治伤者,稳妥处理善后,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舆情引导,举一反三加强安全教育,切实维护全市大局稳定。玉林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罗棋权第一时间带领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在外开会的博白县委书记罗宗光和县委副书记、县长孙国梁接到报告后,立即指示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鹏生,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梁正高组织永安镇党委政府和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健局、民政局、人民医院等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指导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鹏生,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梁正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指导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事件的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要求成立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博白县永安镇“12·28”事件处置工作方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全力做好现场处置、维稳和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凌晨4点,县殡仪馆人员到达现场,死者家属彭家杰、黎培贞刚好从广东回到家中,经事件处置工作组做深入细致思想工作,家属彭家杰签字同意把2名死者遗体拉到县殡仪馆进行存放。由于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村群众情绪稳定,未有过激行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12月29日,博白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

12月29日,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自治区应急厅和玉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再部署再动员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强化监管责任,立即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加强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事故案件的安全警示和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非法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充分发挥典型事故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2月29日,县政府成立“12·28”事件调查组。

12月31日,博白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鹏生,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梁正高召集县公安、应急部门领导和县公安局参与侦察工作的干警,会商“12·28”事件调查工作。

公安机关对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彭毅、苏荣峰、彭亮、彭成刑事拘留。其中彭毅、苏荣峰是非法加工烟花的老板,彭亮、彭成出租场地给彭毅、苏荣峰非法加工烟花。

四、事件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主要情况:为了做好“12·28”事件调查工作,调查组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烟花爆竹组专家周永辉、黄 颖二人组成专家组,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5日对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彭超日家“12·28”烟花原料引起燃烧事件现场进行了技术勘查和分析论证。专家组对事件现场勘查认为:2020年12月28日20时左右,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彭超日家房屋发生燃烧事件。经专家现场勘察,事发房屋四面墙体、顶面有明显被燃烧的痕迹(特别是靠近房门口的内侧周边),屋内的床褥、桌椅、家具、衣服等生活用品以及房门、窗户均有明显被烧过的痕迹,屋内地面散落有许多燃烧过的烟花半成品残渣。但该房间除被烧黑以外,其门窗完好(救援时人为打破后窗玻璃,前窗气窗玻璃完好),其他房间以及两层楼房(每层2间房)主体未见损坏。专家组对事件原因技术分析认为:事发的彭超日房屋储存有烟花半成品,其存放的烟花半成品药量约20Kg左右。从残渣及房屋损毁(房屋内未发生过爆炸的痕迹)情况中初步判定,应属喷花类烟花,俗称“彩菊”,此类烟花产品没有爆炸药,仅为喷射效果药类的烟花。判定事件发生过程为:首先在烟花半成品引起燃烧起火,其原因有多种可能,其中因烟花半成品受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烟花半成品燃烧的可能性最大;使用明火、产生静电、电器短路等其他原因引燃起火的可能性也存在,同时引燃放置在房屋内所有烟花半成品及房屋内的所有可燃物品。燃烧发生后,在屋内的彭超日夫妇及他们的孙子、孙女共4人均被烧伤并导致窒息(因房门内开,堵住逃生通道),其中2人死亡,2人烧伤。

五、非法加工烟花点的调查情况

“12·28”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对事发地点周边进行排查。经调查和走访,群众反映彭毅、苏荣峰于2019年8月份开始,在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大村队非法加工烟花。彭毅从湖南浏阳市向一个叫小张的人购进烟花火药原料,配制好之后把火药装填到烟花饼里,卖一部分给苏荣峰,与苏荣峰各自在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大村队非法加工烟花,雇佣村民插引线、打包装等,还把装填了火药的烟花饼分发给部分村民带回家插引线。彭超日家中的烟花原料正是从城治村大村队非法加工烟花窝点带回家的。加工好的烟花成品销售给湛江李老板和梧州刘老板。事发次日在城治村大村队非法加工点和储存点扣押了半成品、成品烟花一批、加工机器21台,并对全部的烟花火药进行了销毁。

六、非法加工烟花嫌疑人的情况

  1. 嫌疑人彭毅,男,1980年6月1日生,出生地广西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800601****,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北流市人,住广西北流市大里镇大塘村九组29号。2021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
  1. 嫌疑人苏荣峰,男,1980年8月16日生,出生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身份证号45250119800816****,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秀水北路221号。2021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
  1. 嫌疑人彭亮,男,1967年10月23日生,出生地广西博白县,身份证号码45252819671023****,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博白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大村队038号。202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
  1. 嫌疑人彭成,男,1970年01月16日生,出生地广西博白县,身份证号码45252819700116****,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博白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大村队048号。202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

七、调查扣押烟花等物品的情况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对事发地点周边进行排查,发现永安镇城治村大村队有非法加工烟花窝点,并对加工烟花窝点的烟花原料等物品进行扣押。

(一)大村队彭祖彬铁棚屋

原料混合物:7.875公斤(白色粉状),2、原料混合物:17.4公斤(灰色粉状),3、碳酸锶:21.65公斤(白色粉状),4、哨声专用还原剂:21.4公斤(灰绿色粉状),5、镁铝合金粉袋物:29公斤(灰色粉状),6、工业硝酸钡50公斤(一袋、白色袋子),7、粉醛树脂5.45公斤(粉黄色状),8、工业硫磺9.75公斤(黄色粉状),9、聚氯乙烯树脂14.35公斤(白色粉状),10、工业高氯酸钾25.15公斤(一袋,白色袋子装),11、炮饼200个(六边形状)。

(二)大村队竹林

加工烟花机器21台(658533cm),2、引线25篮393010cm,3、原材料混合物43.5公斤(灰色粉状),4、引线250盘(六边形一盘),5、打气机器:1台(型号v-D17/8,外形900320840mm,容积60L),6、彩菊烟花30箱(体积520300270mm,箱含量40/12/10),7、厢式货车1辆(豪沃牌、车牌桂KSR556,8、引线4箱(4.3公分、7万条每箱),9、纸箱650个(体积:520300270mm)。

(三)大村队屋背山

引线2箱(4.3公分、7万条每箱),2、彩菊烟花46箱(体积520300270mm,箱含量40/12/10。

(四)彭彤家门口

彩菊烟花317箱(体积520300270mm,箱含量40/12/10),2、引线15箱(4.2公分、6万条每箱),3、做彩菊烟花机器2台(674594mm)。

(五)事件经济损失情况

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万元。

八、事件原因和性质

事件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有关的情况、查阅资料、反复论证,经综合分析认定赵业容、彭俊锋死亡,彭超日、彭菲怡2人烧伤的事件原因:

(一)直接原因

据查,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赵业容拿烟花原料易燃危险品在住房存放,引燃放置在房屋内所有烟花半成品及房屋内的所有可燃物品。燃烧事件发生后,导致在屋内的赵业容、彭俊锋2人窒息死亡(因房门内开,堵住逃生通道),彭超日、彭菲怡2人严重烧伤。

(二)间接原因

据查,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是:

1.事件发生责任人问题

(1)赵业容、彭超日二人缺乏安全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居住场所存放烟花原料易燃危险品,操作不当或火源管理不严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彭毅、苏荣峰在永安镇城治村大村队非法加工烟花,雇佣村民插引线、打包装,并分发给部分村民把上了火药的烟花饼带回家中插引线,赵业容把装填了火药的烟花饼带回家。

2.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问题

有关单位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不落实到位,不及时排查发现打击。永安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没有很好履行属地烟花爆竹“打非”职责,没有按照县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全面不彻底。

(1)永安镇党委政府。永安镇党委政府没有很好履行属地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县安委会出台了三年“打非”专项行动方案,2020年8月14日博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打非”工作“大塘会议”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建立市县两级“打非”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成立市县两级“打非”工作机构,永安镇配备烟花爆竹“打非”专业队,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但永安镇政府抓落实还有不少漏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永安镇政府2020年开过一次烟花爆竹“打非”动员会,开展过两次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但没能排查发现永安镇城治村大村队非法加工烟花窝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够到位。

(2)永安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永安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未能很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和要求进行排查打击,没有严格按照县安委会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县安委会出台的三年“打非”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没有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和永安镇政府部署的要求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够到位,对非法加工烟花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不够全面细致。

(3)博白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没有认真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够深入细致,不够彻底。没有严格按照县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县安委会出台的三年“打非”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和打击。

(4)永安镇城治村村“两委”。城治村村“两委”没有认真按照永安镇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没有按要求排查发现报告城治村大村队非法加工烟花窝点。尤其是兼管城治村大村队的城治村原党支部书记彭贵作风不实,从来没有主动深入城治村大村队排查报告大村队的非法加工烟花窝点。协助管大村队片的原支委委员陈超英从来没有排查报告大村队非法加工烟花窝点,其小叔彭亮出租场地给彭毅非法加工烟花,非法加工烟花窝点就在陈超英家的附近,知情不报,严重失职。城治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换届前任城治村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副主任)彭承河是城治村大村队人,非法加工烟花窝点就在他家门口对面,平时进进出出,知情不报,严重失职。

(三)事件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为此事件为引燃烟花半成品或易燃物品发生燃烧引起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的规定,调查组认定: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12·28”事件是烟花原料燃烧引起的事件。

九、对事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人员

“12·28”事件中涉及的非法违法加工烟花的犯罪嫌疑人,对此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立案侦查情况作出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单位人员

“12·28”事件中的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由博白县纪委监委依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十、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教训

“12·28”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县危爆物品管控和打击“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工作上仍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打非”机制方面。县安委会出台了三年“打非”专项行动方案,2020年8月14日博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打非”工作“大塘会议”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建立市县两级“打非”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成立市县两级“打非”工作机构,永安镇配备烟花爆竹“打非”专业队,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但抓落实还有不少漏洞。

(二)易制爆物品管控不严。烟花爆竹原材料容易购得,烟花爆竹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大部分为市场上容易购得的普通化工原材料,如高氯酸钾、硫磺、合金粉、硝酸钾等,在市场上可以随便买卖,为非法生产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涉药”人员跟踪不严。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虽然已摸排,但还没有做到“人盯人”。

(四)利益驱动。在农村,一个家庭依赖土地生存收入很低,虽然非法生产中屡有伤亡事故,公安机关也严厉打击,但由于巨大利益诱惑,一些农民仍然冒着生命危险,顽固地坚持非法生产。

(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有其一定的市场。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本低,加上偷漏各种税费,销售价格低也可以赢得利润,在市场上很有竞争力,这也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得以生存的主要因素。

十一、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要继续按照县安委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县安委会出台的三年“打非”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进行安全隐患全覆盖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短板漏洞和风险隐患,持续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打非”工作机制。继续深入推进“打非”三年行动计划,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压实部门、镇政府和村“两委”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打非”组织领导不得力,职责不落实,开展“打非”不扎实、不深入而引发非法事故案件的地方,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是曾经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镇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惕,持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二是制定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新情况、新动向的应对措施,要加强“打非”形势研判,要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和“露头就打”的坚决措施,严防非法行为死灰复燃。

(三)充分发挥村“两委”等基层组织作用,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一要充分发挥镇、村(社区)基层组织对当地情况知根知底的积极作用,利用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平台,随时掌握有关线索,加强非法生产、储存场所的全面、动态掌握,加强涉爆重点人员的行踪掌握,真正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辖区有关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行政辖区交界处、城乡结合部、水库区、废旧厂房(仓库)、封闭式院落、废置养殖场、山林果园临时搭建的简易建筑物,以及近年来已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厂(库)区等场所。三要加强重点人员的排查管控。要根据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活动的规律特点,重点排查疑似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小型车辆司乘人员、屋内有机械声响的人员、有非法制贩前科的人员、近年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原从业人员,对这些人员要登门检查,逐人过筛,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四要加强辖区内退出、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厂区的日常跟踪检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退出、关闭企业的生产厂区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查重处,依法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一律依法立案追诉、定罪量刑。要集中打掉一批非法制贩团伙、窝点,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力震慑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爆炸物品行为。此外,要强化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爆炸物品行为的追踪溯源,查清非法生产经营的原材料来源、产品销售和运输渠道,依法追究非法渠道提供原材料、产品运输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警示宣传教育,兑现举报奖励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加强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事故案件的安全警示和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非法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充分发挥典型事故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0/2020_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良堂队12·28事_12·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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