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_周口市鹿邑县高集乡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7·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8 周口市鹿邑县高集乡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7·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7 月 30 日 5 时 20 分许,周口市鹿邑县高集乡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176 平方米,火灾烧损店铺临街门面房 3 间及东侧贴邻搭建的彩钢板房,店内物品基本过火,火灾造成 5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2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尹弘省长、黄强常务副省长、舒庆副省长、武国定副省长,周口市委书记刘继标、市长丁福浩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按照“双归零”、“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妥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有关规定,周口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及鹿邑县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依规展开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 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周口市鹿邑县高集乡南北大街(图 1),起火建筑坐东朝西,东侧为村民赵燕的自建房,西邻高集乡南北大街,南侧贴邻尚克堡餐厅,北侧贴临公牛开关装饰店。
(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 事发门店经营户基本情况:着火建筑名称: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8MA44J2K398,负责人:王书斌,单位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7年 10 月 31 日,经营范围:家居用品零售,床垫加工及销售。
- 事发场所租赁、土地、产权及建筑材质基本情况: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高集乡高集行政村村民赵玉申,王书斌于 2014 年 8 月 16 日与赵玉申签订租房合同,租用该房屋作为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该场所为临街单层砖结构房屋和东侧搭建彩钢板房组成,呈东低西高的坡状。
- 建筑物 3 间门面房情况:土地性质:集体建设用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符合规划;该房屋为单层砖混结构,南北向共三间,门面房面积是 62.92 平方米,属集体建设用地。
南北长 9.64 米,东西宽 6.32 米,房高约 3.4 米,房顶上加盖单层彩钢板做隔热夹层,夹层高约 0.5 米。房主赵玉申首次建房于 1990 年以前,在 1996 年街道扩宽时被拆除。1997 年春季开始建新房,在门面房后边(东边),另建有一间厨房,用砖砌成四合院,门面最北边一间有过道。街道扩宽后,沿街两侧所建房屋用地,由乡土管所统一到鹿邑县土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 建筑物彩钢板房情况:土地性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时未办理建房的有关建设手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于违法建筑。该彩钢板房为单层泡沫夹芯彩钢板房,彩钢板房
面积 108.66 平方米;东西宽 12.32 米,南北长 8.82 米;东侧高 3 米,西侧高 3.9 米,呈东低西高的坡状。2014 年,房东赵玉申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拆掉原来的单屋薄铁皮房建成彩钢板房,又把南边两间门面房的东墙拆除,三间门面房均与彩钢板房连通。(如图 2)
- 彩钢板房夹芯材质:经专家对残留物判断,彩钢板房单层泡沫夹芯的材质为聚苯乙烯泡沫,不符合经营场所使用材质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死亡人员情况(5 人)
- 王书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5198504184238,户籍地址:鹿邑县试量镇于庄行政村王庄村,系着火店铺的经营者。
- 王翠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5198308105424,户籍地址:鹿邑县试量镇于庄行政村王庄村,系王书斌之妻。
- 王宇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1628201409214256,户籍地址:鹿邑县试量镇于庄行政村王庄村,系王书斌之子。
- 王宇晨,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1628201202204309,户籍地址:鹿邑县试量镇于庄行政村王庄村,系王书斌之女。
- 宋星辰,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1628201203105724,户籍地址:鹿邑县高集乡均刘行政村郑集村,系王书斌的外甥女。
(四)直接经济损失
经核查,此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09716 元。
(五)天气情况
2020 年 7 月 30 日 1 - 8 时,鹿邑县境内无雨。气温 23.6 - 26.1 摄氏度,最大风速 1.6 米/秒,风向为偏东风。
二、火灾发现经过、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初期发现及先期扑救有关情况
经查,7 月 30 日 5 时 33 分许,关某某在高集乡南北大街发现火情后,拍打房门叫醒了起火场所北侧邻居赵某某,还遇到负责环卫工作的许某某。许某某当即去乡政府开洒水车救火,并电话向乡领导报告情况。期间,赶到现场的四名环卫工人高某某、孙某某、高某福和候某和闻讯赶来的邻居及过路群众开始参与砸门救火。随后,赶到现场的乡政府及公安派出所人员组织开展救火工作。
(二)消防救援部门接警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 年 7 月 30 日 5 时 38 分,鹿邑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 3 辆消防车 20 名指战员到场处置。6 时 20 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战斗命令下达后,搜救组先后在着火建筑内搜救出 5 名被困者。6 时 55 分,火灾被彻底扑灭。
(三)周口市委市政府政府应急响应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政府立即启动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元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在高集乡政府召开现场办公会,安排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事宜。
事故发生后,周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刘继标、市长丁福浩等分别做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稳妥善后,倒查责任、严肃追究。7 月 31 日上午,市长丁福浩、常务副市长吉建军、副市长张元明召开全市安全生产暨“7.30”火灾事故警示教育大会,认真贯彻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对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四)鹿邑县委县政府应急响应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鹿邑县政府迅速启动火灾突发应对专项预案,县委书记梁建松、县长李刚迅速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安抚遇难人员家属,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先后
召开了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7.30”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现场会、专项工作组会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全力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目前,鹿邑县民政部门对每名遇难者给予了人道主义救助,5 名死者于 8 月 3 日已全部下葬,遇难者亲属情绪较为稳定,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成。
三、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物证提取、检验鉴定、法医尸检、用电及网络动态监控数据分析、气象分析等,事故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起火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30 日 5 时 20 分至 5 时 25 分许,主要依据:
- 第一发现人发现起火的时间:通过监控显示,5 时 33 分 40 秒,路人关某某到起火建筑门口发现冒烟,关某某反应,烟从平房闷顶的北侧冒出,卷闸门口无烟无火。
- 爱华装饰店仓库处安装的监控显示:5 时 29 分 27 秒起火建筑上方有烟气冒出;
- 东侧工地施工工人拍摄视频显示:东侧工地施工工人于某、秦某在 5 时 29 分 46 秒前往工地,在距离工地北边相隔两块玉米地的地方停放电动车,随后走路至工地东侧发现火灾,当时烟火从房顶冒出并拍摄了火灾现场视频;
- 断电断网情况显示:经电力部门核查,电工于 5 时 45 分对高压变压器断电;经鹿邑县移动公司核查,该店铺网络路由器于 5 时 36 分断网。
(二)起火部位认定
起火部位为如意窗帘床垫批发店彩钢板房东部,主要依据:
- 通过询问,关某某在发现火灾时,卷闸门门口无烟无火;
- 环卫工人高某某得知火灾后,到场撬开了平房南卷闸门,发现门口处有烟无火;
- 施工工人于某、秦某发现火灾时,烟火从房顶冒出,经现场比对,烟火位置位于彩钢板房东南部位;
- 邻居赵某某在听到关某某敲门声后起床走到二楼东南平台去看,发现王书斌门店后面彩钢房已经全部起火,火势很大,东北角最大,明火已经从房顶缝里窜出;
- 派出所执法记录仪显示,民警到场后着火建筑一层卷帘门无火焰,北侧卷帘门上方夹层有火焰、浓烟冒出,民警到起火建筑东侧在建工地上拿工具时,执法记录仪显示彩钢板房已经倒塌;
- 通过现场勘验,起火建筑内过火残留物、烟熏痕迹、彩钢板倒塌趋势、钢梁和钢柱变形趋势等均反映火灾系从彩钢板房东南部位向其它部位蔓延。
(三)起火点认定
起火点为彩钢板房东门内侧,主要依据:
- 彩钢棚东门下部内侧有一块铅酸蓄电池残骸,电池过火后极板整体向南倾斜。东门下部内侧向南靠东墙有两具 4KG 干粉灭火器残骸,北侧灭火器的北侧面过火变色重于南侧面,瓶口处压把、压力表过火脱落;南侧灭火器的西南侧面变色相对较重,瓶口处压力表过火变形,压把过火变色,未脱落。
- 彩钢房北墙底部凹槽内有黑色的聚苯乙烯泡沫融化物,由东向西逐渐增多,东墙底部凹槽内的黑色的聚苯乙烯泡沫融化物,由东门口向两侧逐渐增多,而且对比来看,凹槽内的黑色的聚苯乙烯泡沫融化物,东墙少于北墙。
- 对彩钢板房内 10 张床垫,按由东向西、由南至北依次编号,编号 1 - 10(图 3)。床垫下木构件的炭化残留物由东向西逐渐增多、密集,体积逐渐变大,床头和床头柜的残留物燃烧痕迹相同;东墙处的床头、床头柜基本全部烧失,灰化;1 号床垫残骸勘验情况,弹簧变形北侧重于南侧,东墙处床头基本无残留,南墙处床头有少量残留,掀开床垫,床垫
下床板残骸,北侧烧失重于南侧,床垫压有一个金属罐,金属罐变形,向东北方向弯曲;1号床垫西南角,厨房门口的北侧地面上,有一块塑料融化粘连物,东北角烧失;1 号床垫南头的墙面,中上部过火较重,彩钢板有烧穿痕迹,里侧重于外侧,有单边“V”字形痕迹;2 号床垫残骸勘验情况,弹簧变形东侧重于西侧,掀开床垫,床垫下床板残骸,东侧烧失重于西侧,南侧烧失重于北侧;4 号床垫残骸勘验情况,弹簧变形东北角重于其它部位,掀开床垫,床垫下床板残骸,东北角烧失重于其他部位。
- 彩钢板房钢梁、钢柱勘验情况,拆开棚顶后可见,屋顶屋架塌落后,由东向西数第 4 根辅梁接触地面,其余横梁悬空基本未接触地面;彩钢板房东南角,由东向西数第一根、第二根辅梁金属扭曲重于其他部位;东门口南邻的钢柱对比其他钢柱,弯曲点最低;东西方向的南侧主梁的支撑钢柱的东侧面变色重于西侧面。
- 东门下方南侧垫导轨的木块,西头过火炭化,西头西北角上部烧失明显,东头完好未过火。
- 东门过火后向内倒塌,门内侧金属变色重于外侧,南端过火变形变色重于北端,底部和顶部各有一处金属变色较重区。
(四)起火原因认定
- 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显示,门店卷闸门关闭,无可疑人员徘徊、逗留,彩钢板房东门处于关闭状态,从外侧无法打开;东门外地面残留物、东门内烟尘和卷闸门上方烟尘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彩钢板房附近土路两侧农田未发现有踩踏倾倒等异常现象;公安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尸检报告和排除纵火的说明。
- 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主要依据为鹿邑县气象台核实起火时间段内无雷电天气。
-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经询问马世界,王书斌一家不使用燃烧式蚊香,且早上起床后无室内吸烟习惯;经询问马世界,王书斌家生活习惯为 6 点半至 7 点左右起床,起火时间段内,无生活行为;现场勘验未发现生活做饭、用火的工具、容器,未发现蚊香支架;火灾发生发展现象表明火灾为明火燃烧,不符合阴燃起火特征。
- 排除生产加工机器机械故障引发火灾:现场勘验,其生产机器围边机未接通电源,起火时间段内,该店铺还未开始生产加工作业。
- 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主要依据有:
- 鹿邑县供电公司证实,火灾发生后,5 时 45 分,电工对变压器进行断电;
- 鹿邑县移动公司证实,5 时 36 分王书斌宽带账号断网,证明起火时电气线路处于通电状态;
- 对东门内南侧地面勘验时发现有熔断的铝线、铝块、铝熔珠以及三枚插在插座夹片内的插片;
- 对经东门下方地面穿过的线路进行勘验,南门框底部的两根黑皮铝线,从侧拉门导轨下通过,伸入彩钢房内的部分过火烧断,与电线相邻处的方钢有一处带熔痕的孔洞,孔洞直径约 0.5 厘米,此孔洞经鉴定为电热痕迹;
- 东门里侧区域有窗帘、木床(床垫、床头、床头柜)、彩钢板夹芯泡沫等可燃物;
- 起火点附近无其它引火源。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调查,综合认定如下: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彩钢板房及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后,火势迅速蔓延,可燃物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致使违规入住室内的 5 名人员中毒直至窒息,逃生通道封死和打不开、失去逃生机会等多种原因叠加是造成此次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起火原因认定:经查,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彩钢板房东门内侧处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彩钢板房及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认定:经查,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彩钢板房及周围可燃物迅速燃烧,相继引燃东门里侧区域的窗帘、床垫、床头、床头柜等周围可燃物,由于正在室内休息的王书斌等 5 人又处于睡眠状态,没有人及时发现,造成了火灾失控蔓延。
- 酿成人员死亡的重要原因认定:经查,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经营业主王书斌安全意识淡薄,和其家人及亲戚共计 5 人(其妻子王翠霞,其子女王宇晨、王宇阳,其外甥女宋晨星)违规入住经营场所。火灾发生后,彩钢板房夹芯聚苯乙烯泡沫等周围可燃物迅速燃烧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后,致使室内住宿人员极短时间内中毒,并致人降低或丧失自救逃生能力直至窒息。期间,高温导致彩钢板房钢柱迅速变形坍塌封堵东侧逃生出口,场所内住宿人员没有时间或没有能力打开卷闸门逃生,加之外部救援人员也无法短时间破拆卷闸门救人,虽有室内人员逃离所住房间,但逃生为时已晚,最终酿成室内住宿人员 5 人全部死亡悲剧。
(二)间接原因
- 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违规“三合一”经营。起火场所为典型的前店经营、后店加工、人员生活为一体的家庭作坊式“三合一”场所,作为经营业主王书斌,租赁合同签订之初,同意并要求房东赵玉申搭建彩钢板房作为加工生产车间,没有确认该栋建筑及彩钢板房的合法性、安全性。王书斌违反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安排家人在经营场所住宿,明知家人经常留宿,仍不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设立逃生通道,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逃生,造成共计 5 名人员死亡严重后果。二是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整个经营场所内存放的大量沙发、床垫、聚氨酯海绵等材料堵塞疏散通道,形成消防安全隐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整改到位。三是场所内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公安派出所及乡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多次提出整改,一直没有整改到位。特别是这次发生电气故障的两根黑皮铝线,是从彩钢板房东门侧拉门下方地面导轨下穿过的,这条线路是通往东边仓库的常用线路,却用临时插头连接,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穿管进行保护,电线相邻处的方钢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阻燃处理保护,最终导致电气故障引发事故。
-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执法程序不规范,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高集派出所及乡政府组织应急办等单位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多次发现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存在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堆放货物堵塞安全出口、违规住人等问题,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但在检查后督促其整改不到位,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按照规定移交消防救援部门立案查处,没有形成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现、处理、整改等工作的闭环,致使隐患成灾。
- 违法建筑监管环节有漏洞、执法不到位:高集乡政府土管、城建部门对事发场所房东赵玉申违规搭建彩钢板房行为监管不到位,致使 2014 年违规建成的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一直用于加工经营。2014 年以来,全国、全省、全市和鹿邑县多次部署违规彩钢板建筑专项治理,高集乡土地、城建等相关部门未能对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违规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事故发生于凌晨 5 时 20 分许,非生产作业时间,其生产机器围边机也未接通电源,该场所四个外门均处于锁闭状态,未发现外部放火和生活用火痕迹情况,未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依据《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有关规定,调查组综合认定,鹿邑县高集乡“7·30”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有关单位责任和责任认定
(一)高集乡高集行政村党支部、行政村村委会
承担辖区行政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未能有效履行村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管理不到位;对事发场所违规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彩钢板房情况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高集乡派出所
根据《消防法》、《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号)文件要求和“三定方案”规定及县公安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对属地辖区负有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也可以对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以外的场所进行监督抽查。日常消防检查执法文书不规范,对检查对象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移送、抄告相关部门和报告乡政府;发现事发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三)高集乡自然资源管理中心、高集乡综合执法所
机构改革后,承担辖区土管、城建工作管理执法职责。对乡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管理和“两违治理”等专项管理、综合执法检查落实不力;对事发门店房东赵玉申未按照规定建设彩钢板房监管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四)高集乡应急办
承担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任务。监管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监管业务水平低,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日常消防工作检查文书不规范,检查记录人员签字不全不规范,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对检查对象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移送抄告相关部门;对事发场所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五)高集乡党委、高集乡政府
承担辖区乡镇属地政府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是消防安全检查和“两违治理”专项检查组 织指导不力,日常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部署指导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不细致;针对属地辖区存在违法建设情况监督监察不力,“两违治理”专项行动组织落实不力。二是不重视消防应急管理体制的建立。没有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站,没有建立 24 小时值班值守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救援装备器材,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应急响应存在不专业、不及时、不科学情况。致使从群众发现火情到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力量到达前的约 1 个小时火势一直蔓延。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高集乡党委、高集乡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六)鹿邑县公安局
根据《消防法》、《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号)文件要求和“三定方案”规定、市公安局及县政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对辖区负有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承担辖区日常消防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协调落实不到位责任;承担对辖区派出所存在“日常消防检查工作执法文书不规范,对检查对象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移送、抄告相关部门”等有关问题指导不力责任;承担高集派出所“发现事发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监管
不力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七)鹿邑县住建局
承担全县城乡危房改造指导、人居环境整治指导、农村建设工匠培训等工作职责。指导乡镇城建部门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六、建议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场所)行政处罚建议
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违规‘三合一’经营,场所内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议:由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吊销。
(二)建议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 王书斌,男,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经营者,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直接责任人,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 赵玉申,男,身份证号码:412725194702085734,住址:河南省高集乡高集行政村刘洼村,系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房东。违规搭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出租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作为房屋实际产权人,也是房租受益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议责任追究人员
- 王殿文,男,中共党员,高集行政村村委会主任。行政村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未做到全覆盖,对事发门店彩钢房违章建设行为的宣传劝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 高松军,男,中共党员,高集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未能有效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未做到全覆盖,对事发门店彩钢房违章建设行为的宣传劝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刘朝生,男,中共党员,高集乡原土管所所长(2014 年时任)。对事发门店房东赵玉申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和违规建设彩钢房监管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责任。
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鉴于该同志因违法党规条例,已于 2018 年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不再追究责任。
- 李超,男,中共党员,高集乡自然资源管理中心主任。对事发门店房东赵玉申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和违规建设彩钢板房监管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 李靖好,男,共青团员,高集乡政府应急办主任。承担对乡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落实不力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马长河,男,中共党员,高集乡人大主席。按照乡党委政府分工,负责事发门店所在地第二管理区高集村包片管理,对分包片区未能有效履行督导、检查、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承担日常消防安全隐患疏于管理、“两违治理”监督不力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刘建伟,男,中共党员,高集派出所所长。承担“日常消防检查工作执法文书不规范,对检查对象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移送、抄告相关部门和报告乡政府”等有关问题指导不力责任;承担派出所干警“发现事发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监管不力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免职处理,7 月 30日,鹿邑县县委第 141 次常委会已研究决定予以免职。
- 郑德聚,男,中共党员,高集乡党委副书记。按照乡党委政府分工,负责分管高集乡消
防安全管理和土管、城建、综合执法工作,未能有效履行属地乡级消防安全管理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承担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不彻底失察领导责任,承担对土管、城建部门长期存在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失察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免职处理,7 月 30 日,鹿邑县县委第 141 次常委会已研究决定予以免职。
- 孙浩翔,男,中共党员,高集乡副主任科员。按照乡党委政府分工,负责分管高集乡政
府消防安全管理,未能有效履行属地乡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承担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不彻底失察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免职处理,7 月 30 日,鹿邑县县委第 141 次常委会已研究决定予以免职。
- 戴凤晏,男,中共党员,现任高集乡纪委书记。2014 年任高集乡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分管城建工作。对事发门店房东赵玉申违法土地使用和违规建设监管不力,承担对城建部门长期存在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失察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 周文志,男,中共党员,高集乡乡长。乡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辖区日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不彻底失察政府领导责任,承担对土管、城建部门长期存在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失察政府领导责任,承担乡政府应急响应不及时、不规范、不科学政府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范建军,男,中共党员,鹿邑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对本职工作履职尽责不力,对事故负
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 薛显军,男,中共党员,鹿邑县住建局四级调研员。2014 年时任鹿邑县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城乡农村建设图集指导、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对本职工作履职尽责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 付强,男,中共党员,高集乡党委书记。承担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不彻底失察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承担对土管、城建部门长期存在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失察党委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鹿邑县委县政府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任金瑞,男,中共党员,鹿邑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承担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部署落实不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不彻底失察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周口市委市政府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建议
- 责令鹿邑县政府向周口市政府写出检讨;
- 责令高集乡党委、政府向鹿邑县委、政府写出检讨。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经营业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7.30”火灾较大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市仍有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亟待加强,部分经营业主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起火场所为典型的前店经营、后店加工、人员生活为一体的家庭作坊式“多合一”场所,场所内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私接乱扯、年久老化,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内存放的大量沙发、床垫、聚氨酯海绵等材料,不但堵塞疏散通道,在火灾发生后还会形成蔓延速度快、火灾载荷大。可燃物燃烧后形成大量有毒烟气,会致使住宿人员在极短时间内中毒窒息,丧失逃生自救能力。
(二)乡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起火建筑彩钢板房存在“先天不足”,建设前未办理相关手续,投入使用后未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起火建筑物长期“带病运行”,未设置单独逃生消防通道,加工场所与经营场所分隔不符合要求。充分暴露出部分乡镇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担当不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仍长期存在。事故发生前,派出所和乡有关部门虽多次检查,但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未引起领导高度重视予以整改到
位,充分暴露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业务监管能力弱、工作责任心不强,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彻底、走过场,日常巡查检查、网格管理流于形式,消防宣传工作覆盖性不足等问题。
(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力度有待加强
起火彩钢板房既是违法建筑又没有与门面房留够建筑防火间距,既是加工场所又有大量货物堆放,占用了火场逃生路径,增加了建筑火灾负荷,加大了自救和逃生难度。以上充分暴露出部分经营业主无视法律法规,不考虑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意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搭建,形成大量的消防事故隐患。对于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消防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未得到根本解决。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鹿邑县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依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方针,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周口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安排,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强化一企一档登记消防安全,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切实把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加强“多合一”场所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建议鹿邑县政府要分门别类制定协调统一、务实可操作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清单,按照“一企一档一码”的要求,全面清查辖区内企业,特别是乡镇小微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落实全员“一懂三会”培训、消防设施维保、防火检查巡查、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等要求。引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更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集中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督促其健全责权清晰、制度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全面升级微型消防站,确保具备“三队合一”功能,并落实“六个一”要求。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守规承诺公告制,由单位和经营业主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纳入消防部门监督抽查范围。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特别是各乡镇相当大比例的“多合一”场所及“九小场所”,存在大量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纳入消防部门监督抽查范围和辖区派出所的日常监管范围。
(三)迅速开展家具类企业火灾隐患、用电安全和违规彩钢建筑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
一是鹿邑县迅速组织开展家具类企业火灾隐患专项整治,重点对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是否完整好用,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防火巡查制度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对无法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迅速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由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牵头制定企业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隐患数量、是否严重、紧急程度等因素,分时间段对登记在案的企业用电安全进行逐一排查整治,尽
快清理整治一批企业消防安全隐患。
三是由各乡镇牵头,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深入摸排辖区内“多合一”场所登记注册和消防安全隐患,形成立体式排查格局,建立“一户一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准,尤其是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清查用电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对检查对象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移送抄告相关部门,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
四是由城建部门牵头部署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坚决整治生产企业、仓储物流等集中区域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不达标问题,乡镇(办事处)牵头开展辖区“九小场所”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房、彩钢棚问题,严防小火酿成大灾。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积极推动构建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理顺公安、消防和乡镇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网格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构建“全面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的网格化巡查格局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要积极推动构建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全过程安全监管、全覆盖排查隐患、全方位防范风险、全链条落实责任,不断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要针对辖区人口密集,“多合一”场所众多等实际,不断加强“多合一”场所消防信息化技术水平,鼓励推广此类场所使用技防设施,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本质水平和防范应急能力。
(五)强化政策支撑,健全违建查处机制
组织各乡镇各部门扎实开展“两违”治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建设用地上的在建违建查控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协助各乡镇开展违法用地、在建违建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强化各乡镇的属地监管和网格化巡查,推进管理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沉,构建“全面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的网格化巡查格局,出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问责办法;做好存在问题的处理跟踪,同时完善层级管理制度,推进全县辖区违建巡查精细化管理。
(六)全面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大力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职责,科学有序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要健全突发应对制度,强化预案演练,强化应急能力建设;要加强完善乡镇消防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增加消防专兼职人员,建立 24 小时值班值守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救援装备器材,做到防患于未然。消防部门要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强化小型消防车辆等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养,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管养制度,确保能够充分发挥扑救初起火灾作用。要强化举报奖励,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消防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