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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2·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0 年份:2024 大小:16.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1:0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5:33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化工危化原因/电气故障等级/亡人火灾地域/广西年份/2024

title: 2024_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2·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2·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2月19日16时20分左右,在港口区沙潭江街道沙企大道旁原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东南角方向的防城港金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钟恒栋同志为组长,应急、工信、自然资源、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商务、卫健、住建、人社、总工会、沙潭江街道办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12月19日16时2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原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东南角方向的防城港金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四)事故类别:火灾。

(五)伤亡人数:0人。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基本概况

  1. 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成立于2016年09月07日,注册资本5100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YD00J,住所: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八鲤工业区,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电力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及产品、开关柜、箱式变压器、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线杆、铁路、接触网支柱、水泥构件的生产和销售(达到合法条件后方可生产);钢材、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及制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有色金属(除国家专控产品)、水泥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1月2日,该公司以25011138元的价格竞拍成功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的一块55777.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住宅楼和办公、宿舍楼)。经对接港口区自然资源局,截至目前,该地块尚未过户。
  1. 防城港金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澳公司”),成立于2017年04月1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覃佩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L3TMHXQ,营业期限:2017年04月19日至2067年04月18日;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7年6月26日金澳公司与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租赁期10年。随后, 金澳公司在租赁场地建设废白土回收处理项目,主要工艺是利用正己烷作为溶剂油对废白土中残留的油脂进行浸出回收。

(1)环保许可情况:废白土是一种固体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废白土回收处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白土:在油脂精炼工艺中,通常使用占油重2%-3%的活性白土,脱色以后的白土失去了活性即成为废白土。)

该公司2017年8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委托广西新北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防城港金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漂白土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并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2017年9月取得《防城港市港口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漂白土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港区环发[2017]42号):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详见附件《废漂白土回收再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6-7页)、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于2019年1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2)安全许可情况:该项目配套设立正己烷储罐一个, 容积为10立方米,储存量未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正己烷: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己烷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属危险化学品,分子式为C6H14,属第3.1 类低闪点易燃液体,其具有挥发性,几乎不溶于水 。主要用作溶剂,如植物油抽提溶剂,用于大豆、米糠、棉籽等各种食用油脂和香辛料中油脂等的抽提。其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为500t)。

根据原自治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桂安监管三[2014]20号)“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该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等规定,应当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计等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材料。

该公司于2017年9月建厂,2018年1月15号竣工,2019年11月起由于原料供应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已停产,厂区内正己烷储罐还遗留有200斤左右的正己烷,停产期间该公司安排梁富荣负责看管公司,直至火灾发生时公司还处于停产状态。

  1. 黄克斯,男,壮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50岁,身份证号:/45************/,户口住址为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1号9栋1单元501室。是金澳公司的股东之一,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
  1. 梁富荣,男,壮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46岁,身份证号码:/45************/,户口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美丽村中间组1号。是金澳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起火储罐附近收拾被鸿基公司拆除的电缆。
  1. 廖秀茂,男,汉族,1972年01月21日出生,48岁,身份证号码:/45************/。是鸿基公司的机修班班长,没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

6.廖扩光,男,汉族,48岁,是鸿基公司的电工,未能提供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发生现场勘验情况

起火点是金澳公司北侧半地下卧式罐,储罐容积为10立方米,内部储存残余正己烷200斤左右。储罐内部无分割,为整体通罐,卧式罐顶部有顶棚。比邻立式罐区北侧4个罐有过火痕迹,南侧3个罐无过火痕迹,南侧单独冷凝罐有过火现象。冷却水池与分水箱均有过火。

对半地下卧式罐进行勘验,发现卧式罐南侧有一条两项插口移动电源连接线。电源线一端裸露与卧式罐与立式罐中间,另一端连接南侧厂房内部电箱,中间有部分进入卧式罐凹槽堤内被泥土掩埋。东侧发现有一条被切割后的管道,是用于连接卧式罐与分水箱的。东北侧也发现一条被切割后的管道,是卧式罐的排气管道。发现卧式罐顶部有一条正己烷输送管道处于被切割状态。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2日鸿基公司以25011138元的价格竞拍成功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的一块55777.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住宅楼和办公、宿舍楼)。为加快土地平整、推进搅拌站项目建设进度,该公司通过与原业主(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块上的租户进行协商沟通,并以张贴公告的形式要求该地块上的租户鼎强、金澳等公司限时搬迁,但因协商未果,随后鸿基公司于12月7日、12日、19日多次进入金澳公司厂区进行工业厂房及其附属物拆除工程施工作业。

2020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鸿基公司员工进入金澳公司厂区进行工业厂房及其附属物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将金澳公司厂区断电并把该公司的电缆线全部拆下并给正己烷储罐注水。金澳公司知道后指派员工梁富荣到厂区内收拾被鸿基公司拆除下来的电缆。下午14时30分左右,鸿基公司廖秀茂、廖扩光、黄志3人用三轮车载着氧气瓶、乙炔瓶等设备工具进入金澳公司厂区内,拆除正己烷储罐旁四方罐的管道和正己烷储罐上方的铁架石棉瓦棚,直至储罐起火时鸿基公司3人都在储罐旁作业(监控显示)。16时20分左右,金澳公司厂区内正己烷储罐起火,鸿基公司廖秀茂等3人还在起火储罐旁边逗留,后因火势过猛,鸿基公司3人陆续离开金澳公司厂区,金澳公司员工梁富荣从另一方向撤离金澳公司厂区。

火灾发生后,廖秀茂马上拨打火灾报警电话,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港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火灾处置,港口区常务副区长钟恒栋到现场指挥救援。消防部门采取土埋方式进行灭火,火灾于19日晚上22点17分被扑灭,随后消防部门对附近四个铁罐进行注水。为进一步确保现场安全,已对工厂区域内和附近的工厂进行停电处理,且安全撤离所有人员,并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警戒。生态环境部门对火灾现场和附近区域开展了三次环保检测,没有发现污染和有毒情况;19日晚至20日上午每间隔三个小时进行1次检测,确保安全,无二次事故发生。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万元,无人员伤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鸿基公司派遣员工廖秀茂、廖扩光、黄志3人进入金澳公司厂区内,在不了解生产工艺和正己烷化学特性、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进行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1. 间接原因:金澳公司停产后,没有及时清除遗留在储罐内200斤左右的正己烷,是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金澳公司梁富荣到厂区内收拾被鸿基公司拆除的电缆时看到鸿基公司廖秀茂、廖扩光、黄志3人在厂区内作业,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其3人拆除正己烷储罐的管道及其上方的铁架石棉瓦棚的冒险作业行为,是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 金澳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处理建议

(1)由港口区住建部门对鸿基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鸿基公司引发火灾的相关责任人,由港口区消防部门查处。

  1. 对金澳公司的处理建议。金澳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规定。建议由港口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等部门要对鸿基公司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建设许可、作业规程等相关问题开展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 各镇(街)立即组织对辖区的企业,特别是涉及停产企业,出租、闲置厂房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3.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金澳公司做好项目拆除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附件:《废漂白土回收再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6-7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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