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DT产业园6.3_6·3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3_庐阳DT产业园6.3_6·3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0年6月3日17时42分,位于合肥市天水路与丽水路交口庐阳DT产业园工地项目A标段1#、3#楼裙楼屋面发生火灾。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汪滔、张勇两名同志赶赴现场了解火灾情况,并会同庐阳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王瑶、瞿晓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总包单位: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3.分包单位: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屋面防水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
庐阳DT产业园位于天水路以南、清河路以北、太和路以西、丽水路以东。共建设22栋厂房、宿舍、服务中心、配套服务等建筑,其中宿舍面积约2.4万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约22.83万平方米,服务中心1.2万平方米,配套服务0.3万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约26.77万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约6.86万平方米,其中人防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目前项目A标段已基本完成土建结构施工,正在进行屋面防水铺设。
二、火灾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火灾经过
2020年6月3日17时40分许,庐阳DT项目A标段1#、3#楼裙楼屋面保温材料起火冒出浓烟(此处屋面保温材料已铺设完成,准备于次日开始浇注混凝土,现场无施工人员作业),附近现场看护4号塔吊拆除工作的安全员发现火情后利用灭火器灭火,并拨打了119火警电话。
(二)应急救援情况
庐阳消防救援大队沱河消防站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出动2辆消防车14名指战员前往处置,17时50分到达火灾现场,18时10分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被困,无人员受伤。
接到火灾报告后庐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带领人员到达现场并报告区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接报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并牵头组织庐阳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火灾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起火单位为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与丽水路交口的庐阳大数据产业园在建工地,起火部位为在建3号楼裙楼平台,起火点为平台南侧地面铺设挤塑板及防火卷材(SBS)处。现场查看发现:庐阳大数据产业园3号楼裙楼平台南侧地面有较多烟头与成固体状幕墙胶,平台地面散落网状铁丝及黑色碳化物,平台西北侧墙面烟熏痕迹明显,除地面铺设材料烧损外未见其他物品过火。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自燃、静电、小孩玩火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烟头引燃地面可燃物成灾。火灾烧毁地面挤塑板及防水卷材约200平方米,无人员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屋面防水铺设作业时,未遵守相关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吸烟,并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施工作业结束后,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二)间接原因
1. 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缺乏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3. 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此次火灾事故虽然及时发现报警、迅速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损失较小。但是经媒体报道,负面影响较大。
1.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火灾事故。
- 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未督促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统一的安全管理。
3.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要求不够严格。
鉴于以上单位负责人在此起事故中认识比较深刻,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深化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且此起火灾事故损失不大,决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以上单位进行约谈,并分别作出深刻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