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_市塘厦镇2021年1·18_1·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1_东莞_市塘厦镇2021年1·18_1·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一、基本情况 1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3
(三)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5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二)应急救援情况 5
(三)事故善后处理 6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6
(一)人员伤亡情况 6
(二)直接经济损失 6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
(一)现场勘查情况 6
(二)相关资料查阅情况……………………………………10
(三)事故直接原因…………………………………………10
(四)事故间接原因…………………………………………14
(五)火灾扩大原因…………………………………………14
(六)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15
(七)事故性质………………………………………………15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15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17
(一)行政处罚建议 18
(二)其他处理建议 18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9
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1年01月18日03时57分许,东莞市塘厦莲湖莲湖西路15号B区-1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1年5月31日,接到市局转发的投诉件后,塘厦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21年6月7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塘厦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镇住建局、镇总工会、应急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消防大队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单位: 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25日。 法定代表人: 郭圆成, 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自: 2015年09月25日, 住所: 东莞市塘厦石潭埔元岭街50号, 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运、仓储服务、搬运装卸服务、汽车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涉事相关单位:
1.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欧阳志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住所:东莞市塘厦镇莲湖西路15号A栋,经营范围:产销:胶粘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制品。
2.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忠心,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7年07月17日,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36号1栋3单元269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生产、销售:五金、塑胶、印刷制品、电子元件、模具。
3.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01月25日。法定代表人:马民 ,注册资本: 6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 2018年01月25日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8号饭堂40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绝缘器材的技术开发;高压电瓷、避雷器、互感器、开关、合成绝缘子、高压线性电阻片、工业陶瓷的研发与技术开发;电力、电气绝缘系列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智能设备(智能流水线)的研发、设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绝缘复合材料的研发、销售;化工新材料的研发、销售。
4.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
经营者:白冬杰,注册日期:2012年07月06日。经营场所: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75号-102。经营范围: 销售:保温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5.粤顺环保炭批发店仓库 负责人:邱远顺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欧阳志强,男,38岁,汉族,住址:东莞市塘厦镇,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王忠心,男,35岁,汉族,住址:东莞市塘厦镇,为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李连杰,男,32岁,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华区,为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财务(公司股东)。
- 郭圆成,男,41岁,汉族,住址:东莞市塘厦镇,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
(三)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该厂房位于塘厦镇莲湖社区莲湖西路15号,厂房性质为工业厂房,属莲湖社区居民冯润兴所有,于1998年6月29日与莲湖管理区以有偿有期使用土地五十年的方式购买土地投资兴建,建筑物建于1999年,200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经营公司:东莞市塘厦利兴胶粘厂(现名称: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土地有偿有期使用面积为5000平方米,厂房、宿舍建筑面积合计约4000平方米,建设时有委托建筑公司办理了地质钻探、图纸设计等手续,因厂房建成时间至今较长,建筑公司已倒闭,厂房曾发生保险柜被盗等原因,致使相关建设资料遗失无法查找。 该厂房于2000年办理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厂房拥有人后期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故该厂房的土地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近年,厂房经营规模缩少,为了节省成本,2018年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将空置的B区厂房约2800平方米出租给“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兰桂居公司将B区分租4家企业,分别为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白冬杰(岩棉公司),邱远顺(粤顺环保炭批发店),高特公司东面是利兴公司,以砖瓦墙相隔,高特的西面是众诚物流有限公司,以砖瓦墙相隔,粤顺公司在众诚物流的西面,以铁皮相隔,岩棉公司在粤顺公司的西面,以铁皮相隔。(相对位置关系见平面图)。2019年6月8日兰桂居公司将莲湖西路15号B栋-1区210平厂房租给谭海燕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时间3年,从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谭海燕为郭园成的妻子,郭园成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事厂房由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圆成管理。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1月18日03时57分许,东莞市塘厦莲湖莲湖西路15号B区-1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导致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粤顺环保炭批发店仓库、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等单位建筑装修、钢架结构建筑、绝缘瓷成品及半成品、物流货品、木炭以及保温材料烧损,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01月18日05时12分许,东莞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塘厦莲湖西路15号厂房发生火灾。塘厦大队接报后立即调派11台消防车,4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派樟木头、清溪、黄江以及凤岗等消防救援站共8车、21人增援,塘厦大队于2021年01月18日05时24分许最先到达现场,于2021年01月18日6时36分控制火灾,于2021年1月18日10时00分明火基本扑灭,于2021年01月18日19时35分许处置完归队。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涉事相关单位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高特公司已起诉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索赔,目前该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经消防部门核算统计,本起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约7799567.9 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现场勘查情况
1.环境勘验
起火单位为东莞市塘厦莲湖莲湖西路15号B区-1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起火建筑分为A、B两栋,其中厂房A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B为单层钢架结构铁皮房,园区内建筑总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起火单位东部为莲湖南路,南部为毗邻的其它工厂,西部为塘厦大道中,北部为莲湖西路。(见图一)
图一(空中拍摄起火厂房位置图)
2.初步勘验
起火单位为厂房,该厂房自东向西依次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粤顺环保炭批发店仓库、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厂房为砖墙、钢筋混凝土和钢屋架组合结构,该部分作为仓库和生产经营使用;园区西北侧为宿舍,局部做仓库使用;园区东北侧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仓库和生产经营使用。在火灾扑救过程中,通过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拍摄显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厂房A区)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上方铁皮结构保持完好并伴随白烟,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相邻的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粤顺环保炭批发仓库、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上方铁皮顶因过火变形。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厂房A区)西侧铁皮墙体上方有烟熏痕迹并向东侧变形,其余部位保持完好;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东南侧墙体及顶棚受烟熏,且东南侧铁皮墙体向东面变形,东北侧墙体完好,其中堆放在东侧墙体旁的货物有过火痕迹,过火痕迹自北向东逐渐渐重,在靠近南侧及西南侧的货物完全过火,南侧顶上铁皮棚过火痕迹呈东轻西重,在西南侧有过火痕迹,烧损痕迹自南向北逐渐渐重,其中堆放在靠西墙中央的货品完全烧损,其上方铁皮棚有较重过火痕迹,过火痕迹自西向南、东、北三侧逐渐渐重,铁皮棚底下货物自西墙中央往东北侧逐渐减轻,且西墙墙体上,以中央大门分界,其过火痕迹呈南重北轻;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西北侧相邻的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火灾扑灭后,钢结构骨架残存,在该物流公司大门上有烟熏痕迹,大门因过火变形,铁皮顶棚上有过火及变形痕迹,顶棚其余部位朝顶棚中央坍塌变形,靠近大门处停放着一辆叉车,该叉车底下有过火痕迹,其过火痕迹自北向南逐渐渐重;位于物流公司西侧为粤顺环保炭批发仓库,该仓库大门上方因过火坍塌并朝向东侧变形,该仓库与相邻的物流仓库之间以铁皮墙做分隔,铁皮隔墙因过火往东侧坍塌;在物流仓库南侧及木炭仓库西侧为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作仓库使用区域,其中该仓库东南侧有自北向南逐渐减轻的过火痕迹,在西侧部分有自东向西逐渐减轻的过火痕迹,且在该仓库内靠近西侧的隔墙有烧损痕迹,墙体残存呈东低西高。(见图二)
图二(空中拍摄烧损情况)
3.细项勘验
现场对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物品摆放做细项勘验,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东侧自北向南依次摆放一辆叉车、电动自行车、物流货品、仓库南侧与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处为过火的保温棉材料、仓库东南侧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相连处为绝缘瓷产品、仓库西侧与粤顺环保炭批发仓库为环保炭及一些物流货品,该仓库内物品均有过火痕迹,其中在靠近东墙的卡板过火痕迹自东向西逐渐重,对仓库内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电气线路有熔断痕迹。对叉车以及电瓶车内部电气线路进行了勘验,未发现叉车电瓶线路有熔断痕迹,其余线路未发现异常。其中在叉车东侧有烧损电池,在物流仓库靠近东墙处以及物流仓库靠近与木炭仓库交界处的木炭底下挖出电池,其中靠近叉车的电池过火爆开,现场对4处电池进行了提取,标注为1、2、3、4号物证并进行送检,现场进行了照相、提取了监控录像。(见图三、四、五、六、七、八)
图三(叉车现场照片) 图四(1号物证)
图五(2号物证) 图六(3号物证)
图七(4号物证) 图八(监控录像)
(二)相关资料查阅情况
法鉴定意见书:1.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第107号、2.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第205号
(三)事故直接原因
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电池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起火原因认定依据为: 1.据勘验显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内叉车及电动车未发现未发现明显熔痕痕迹,墙体上电线有过火痕迹,现场内有发现电池类产品,电池产品上有过火痕迹。 2.根据监控显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在1月 18 日 4时 59分 15 秒发生轰燃,轰燃迹象符合电池类产品燃烧特征 3.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编号: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痕鉴字第 205号)显示:3号检材中锂电池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根据11月11日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关于【2021】第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调查答复函中指出锂电池具有热失控是指锂离子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因电流过大导致内部温度发生一种积累性的增强作用并逐步损坏,通常由于内短路或充放电过程大电流自身发热,使电池内部温度不断积聚升高,锂离子电池内部材料发生剧烈分解反应和氧化反应,释放出大量的热,产生高温和大量气体,电池发生燃烧爆炸。电池热失控的另一种说法也称电池自燃。 4.根据询问笔录显示:谭海燕:在我公司仓库东侧内墙有1条物业设置的主线,该主线自仓库东北角紧贴东侧内墙延伸到我司设置在仓库东南角外墙的配电箱处,再由该配电箱拉线,其中在办公室四面墙均有与该配电箱相连的插座,插座用作日常办公设备使用;同时在办公室上方设置两盏灯,该两盏灯均是从配电箱接电;在办公室东北角处也设置了一个漏电开关,该漏电开关直接与配电箱相连;此外我司在仓库东侧内墙也设置了一条电线,该电线自配电箱紧贴东侧内墙延伸到仓库东北角处,其中在仓库中间并排设置了2盏灯,在仓库大门上也设置一个电灯,在仓库东北角也设置了一个插座:此外,邱远顺仓库的电线是由众诚仓库东面墙的外接线进来的仓库东南角外墙的总电表处接线,再沿着众诚仓库的南面墙紧贴着众诚与邱远顺仓库相隔的铁皮隔断处,一直牵到邱远顺仓库北面墙的开关处;我单位使用的电从众诚物流公司仓库东南角外墙配电箱拉线,然后我单位使用的电线沿众诚物流公司仓库南墙外侧延伸到与我单位仓库交界处,再从交界处沿着木炭仓库东侧内墙延伸到木炭仓库东北角开关处,再从靠木炭仓库东侧内墙的电线每隔1/3处拉线出来在木炭仓库东、西墙之间中间处安装了照明灯,共安装了 2盏照明灯,线路均按要求套管。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及线路分布,火灾燃烧痕迹与电线起火迹象不符,排除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5.根据消防大队11月4日关于协助调查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的复函中第2点回复意见中指出电池自燃可能原因有自身质量问题、使用过充问题、维保等,具体问题要结合周边环境而定,具体分析。 6.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关于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第 205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调查答复函中第三点答复意见指出针对塘厦镇莲湖“1.18”一般火灾事故的送检物证,本鉴定所只针对物证进行检验分析,鉴定物证痕迹特点。因质量或存储环境等因素导致电池起火,鉴定意见书无法判断。 7.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分析和事故统计工作,根据消防大队11月18日关于协助调查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的复函中指出在本次火灾事故调查中当事人郭圆成和谭海燕未能提供明确的存放锂电池产品相关具体信息;在多次火灾现场勘验中发现的电池产品上,均未发现电池产品生产厂家及电池产品型号等具体信息。消防大队对本次火灾现场中电池产品生产厂家、型号等具体信息无法进一步核实。 8.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今第121号)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由于该火灾案件火灾等级属于一般火灾,火灾事故调查应由本级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因此在1.18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无需邀请市省专家对锂电池型号及品牌进行调查。 9.火灾发生时,园区只有园区保安钟水安(60岁,男)一人在保安亭内值班,钟水安是火灾发生初始的目击证人,据钟水安的第一次询问笔录显示:钟水安在值班时听到两声响声后走出保安亭查看,在查看中发现物流仓库和木炭中间区域有烟冒出,随后跑到园区门口旁出租屋通知老板并参与大灾扑救。为深入了解起火的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消防大队于12月13日再次对园区保安钟水安进行了第二次询问,据钟水安的询问笔录显示:钟水安在起火时曾听到两次爆炸声,但不清楚声音来源,随后钟水安走出保安亭发现众诚物流仓库和木炭仓库之间正中间有烟,在察觉厂房发生火灾后,钟水安与在场人员采取措施扑救火灾,因众诚物流仓库大门锁闭,因此钟水安与在场人员从发现火灾到扑救火灾过程中一直未能进入火灾现场,所以钟水安不清楚起火的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因未能通过目击证人钟水安了解到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消防大队未能对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作进一步核实。 综上所述:根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监控录像、司法鉴定等证据材料证明起火原因为电池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但无法判断因质量或存储环境等因素导致电池起火。也无法判断电池的生产厂家及电池型号。
(四)事故间接原因
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关设备能够检测判断货物是否易燃易爆;日常只是通过送货单和现场目测判定货物,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火灾扩大的原因
- 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园区内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存在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厂房四邻间距存在搭建,违规搭建遮挡水柱,导致水柱不能直接打到起火部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灭火救援的效率。
- 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厂房后,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12条和第3.2.1条对出租单元之间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实墙进行分隔,导致火蔓延致灾。
(六)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1.关于众诚物流公司日常监管的问题
关于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情况,镇经发局经请示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确认,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虽含有仓储范围业务,但经该企业负责人确认,该企业自开业以来实际并没有开展相关仓储功能的业务,只是开展常规的普通货物物流运输业务,因此,镇经发局认为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仓储功能业务,不在其监管范围内。目前也没有文件明确交通部门、邮政部门以及其它部门是物流行业的监管部门。
2.关于锂电池运输的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关于锂电池运输的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617.2-2018)5.9.5相关规定,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应由具有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因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相关设备能够检测判断货物是否易燃易爆;日常只是通过送货单和现场目测判定货物,当时货物单显示是配件,不知道里面是锂电池。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都是跟随兰桂居组织实施,没有自己的教育培训计划,在安全生产投入上会定期购买灭火器、头盔、手套等作业用品。
经调查核实, 由于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拖欠部分员工工资约六万元。为了节约成本,该公司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和烟雾报警器,没有相关设备能够检测判断货物是否易燃易爆;日常只是通过送货单和现场目测判定货物,当时货物单显示是配件,不知道里面是锂电池。这次火灾烧毁客户的货品十几万,公司被迫把车辆及固定资产抵债处理,公司无法再持续经营下去,目前已停业。
(二)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园区内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存在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厂房四邻间距存在搭建,违规搭建遮挡水柱,导致水柱不能直接打到起火部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灭火救援的效率。
(三)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厂房后,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12条和第3.2.1条对出租单元之间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实墙进行分隔,导致火蔓延致灾。
(四)莲湖社区,确切落实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以及网格中心每月巡检制度,定期做好辖区内厂房、“三小”场所、出租屋、临街商铺的消防检查工作。针对本次发生火灾事故的厂房,莲湖社区自2021年1月起每月都有实施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但莲湖社区在检查中未能发现及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租单元之间未采用砖墙分隔等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五)塘厦镇住建局,其监管职能限于在建工地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市住建局没有下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权限到镇街住建局,新建房屋市政工程消防监管及验收职能是由市住建局负责,住建局不具备对已建成建筑物消防日常巡查监督管理职能及行政处罚权。该涉事厂房为90年代的建筑物,日久失修,属于无用地手续、无报建、无工程规划许可、无消防验收的违章建筑。
(六)塘厦镇城管分局,调查发现涉事厂房于2000年办理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厂房拥有人后期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故该厂房的土地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鉴于上述建筑的建成时间,待我市历史普查存量建筑查处办法出台后,城管分局将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塘厦大队,今年上半年,大队共接警出动271次,出动消防车996辆次,消防指战员3863人次,抢救被困人员5人,抢救财产价值3000多万元。大队共检查单位312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91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44份,行政处罚35宗、罚款金额32.2万元,临时查封10宗,责令“三停”单位8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148宗,处理举报投诉118宗,保持辖区火灾隐患整治高压态势。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此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行政处罚建议
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园区内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12条和第3.2.1条对出租单元之间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实墙进行分隔,导致火蔓延致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由镇纪委对莲湖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林宇辉进行诫勉。
2.由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李耀文约谈塘厦消防大队大队长尹慕涛。
-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